土地權屬和土地產權的區別_土地權屬爭議和土地侵權有何區別?
特邀律師
如何區分土地權屬爭議和土地侵權糾紛?
1、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因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歸屬引發的爭議。
2、土地侵權糾紛,是指有關土地權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糾紛。
包括:侵犯土地所有權引發的糾紛;侵犯土地使用權引發的糾紛;侵犯土地他項權利引發的糾紛。
3、土地權屬爭議是因土地權屬不明導致的糾紛;土地侵權糾紛是在土地權屬已經確定的情況下,發生了侵犯土地權利的行為而引起的糾紛。
1、解決土地侵權糾紛,當事人可以采取行政調處解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侵權糾紛不受行政處理后30日的訴訟時效的限制;侵權糾紛中,被侵權人對行政調處不服,應以侵權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
2、解決土地權屬爭議,當事人應先經過行政處理,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土地權屬爭議受行政處理后30日訴訟時效的限制;對土地權屬爭議的政府處理決定不服,應以處理爭議的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辦法,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前者是土地權屬不明導致的糾紛,后者是在土地權屬已經確定的情況下發生的侵犯土地權利行為而引起的糾紛。
(一)土地侵權糾紛的定義和內涵: 土地侵權糾紛是指在土地權屬明確的情況下,因對他人依法取得的土地權利構成侵害而引起的糾紛,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及土地他項權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糾紛。土地侵權糾紛包括:1、侵犯土地所有權。如超過批準征地數量占用農民土地,構成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侵害;2、侵犯土地使用權。如在他人的土地上建設違章建筑、行政機關非法處分農民承包的集體土地等;3、侵犯他項權利。如對已設定抵押權的土地進行任意處置,構成對他項權利的侵害等?! ?(二)土地權屬爭議的定義和范圍: 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因土地權屬不明而導致的土地所有權或者土地使用權歸屬爭議?! ?土地權屬爭議包括土地所有權糾紛和土地使用權糾紛。土地權屬爭議與土地侵權在法律上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在行為上有著質的區別。前者指某宗土地權屬不清,未經人民政府依法確認登記,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同時提出主張,構成土地權屬爭議。土地權屬爭議依法由人民政府處理,是人民政府依職權實施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未經人民政府處理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人民法院不得直接受理。當事人不服人民政府對土地爭議的處理決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屬于行政案件。土地侵權是土地權屬明確、合法,不享有土地權屬的人侵犯享有土地權屬的人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是一方當事人侵犯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認為自己的土地權益被他方侵犯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土地侵權是以土地確權為基礎的,只有在土地權屬依法確認的前提下,才會產生土地侵權的問題,權屬不清,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土地權屬還存在爭議,就不能構成土地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