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有權力拆除小區的違建嗎_物業有權利私拆公共設施的私人財產嗎?
特邀律師
小區的所有公共部位都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共同分攤了面積,不允許任何業主私自居為己有,而違建的行為已嚴重侵害了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即使在自家陽臺或家里進行改建,危害公共安全的,對這樣的行為,物業公司一經發現應及時去制止。
而題主所說的物業公司明知小區內有違章建筑,兩年沒處理,這明顯是物業公司的管理不到位,或是在“裝傻扮懵”。
若是開發商和物業公司的“關系戶”違建,物業公司一般都是采取只眼開只眼閉的態度去對待的,或對有些“野蠻”業主的行為,物業公司也抱寧愿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為的是不想得罪違建者,更多的是為了推卸責任。
就是因為物業公司的這種“不想得罪人”的懶行為,而間接助長了這種違建行為在小區里漫延。
而對于小區內的違建,物業公司是沒有執法權的,但作為收了小區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管理企業,有責任、有義務、有權力去跟進和處理好這些事情。
一般有物業的小區,小區內的小違建或改建之類的,城市綜合管理局等部門是不愿介入的,除非是有特大的違建,所以還得由物業公司去跟進處理好。
那當物業公司發現或接到小區業主投訴小區內有違建的行為時該怎樣做?
1,物業公司應該第一時間上門去找違建者溝通,及時制止這行為。
2,若溝通無效,違建者繼續施工,那物業公司就要出具書面停工通知書,要求違建者馬上停工并恢復原狀。
3,違建者依法我行我素,那物業公司可適當采取停水停電措施,雖然這種做法不可取,但對于違建者的違法行為,物業公司這種應急做法也不是未嘗不可的,有《物權法》為依據的,沒有了水電,違建就沒法繼續施工了。
4,物業公司雖然及時有效地阻止了違建行為,但這是治標不治本,要標本兼治,要徹底拆除違建,那還得報城管來協助強制拆除才行。
若然物業公司已做到了以上幾項的工作,那物業公司就盡到了責任。
若然物業公司對小區的違建不理不管,業主們可自行打電話或書面材料向相關部門進行投訴。而有業委會的小區,由業委會出面督促物業公司去處理。再不行的話,業主們可收集證據直接去起訴物業公司的管理不到位,追究其失職責任。也可由小區相鄰業主向法院提出訴訟,追究違建者的違建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是根據與業主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向業主提供服務的。小區內業主違建,搞違章建筑的是業主,違法人是業主,而執法和管理的部門是市城市行政執法局,這么看與物業企業也沒有什么關系。但是建設部第110號令《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規定》卻偏偏要把這個監督、管理和舉報的責任交給了物業企業。物業企業想做又做不好,做了業主又不認可,不做又要受到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
建設部110號令《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進行室內裝飾裝修之前,必須到物業管理處進行登記,并提供所需的資料,同時還要跟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裝修管理合同,合同包括下列內容: 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內容; 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期限; 允許施工的時間; 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 住宅外立面設施及防盜窗的安裝要求; 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管理服務費用; 違約責任。物業服務企業在業主進行室內裝飾,裝修過程中還要進行巡查,對發現的違章違規行為進行勸阻,并向執法部門報告。從上面我們可以看出,物業管理企業似乎承擔了政府做的一些事情,從一個服務者變成了管理者。作為企業的物業公司去完成這一工作,他們不僅不敢管也管不好,去管業主又不認可(因為你是業主請來的管家),還會加深與業主之間的矛盾。
作為小區的服務者的物業管理企業在業主違章建筑處理過程中承擔什么責任,應該做些什么根據建設部110號令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只要做好這點:1.登記:要求業主按照建設部第110號令要求提供有關的資料;2.告知:告知業主在裝修過程中有哪些禁止事項,有哪些需報批事項;3.勸阻:對小區的業主進行裝修發生的違規違章行為進行勸阻;4.報告:對業主違規、違章行為勸阻無效的,當將其違章行為向市行政執法部門舉報。物業服務企業面對小區內業主違章行為,只做好上面四點就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就不應該接受任何處罰。
物業管理企業在面對業主違章建筑的管理上,角色是十分尷尬的。認真按有關規定執行去管理,業主根本不會賣你的賬,業主不到物業管理處登記就開工裝修的事情是經常發生的,“物業企業是業主請來服務業主的,不是用來管理業主的”這句在網上出現頻率最高的話就能說明問題。物業管理企業不按有關規定去做,出了問題又要受到政府的行政處罰,這就是物業管理企業面對小區內的違章建筑,兩難的局面。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喜歡的關注、點贊、轉發,在我的個人主頁上能夠看到更多有關物業管理的文章。
現在很多小區住戶將自家陽臺<包括生活陽臺>進行全封閉,這里的封閉是玻璃窗戶封閉也好,還是沒有窗戶也罷,都是改變原建筑物外立面效果的,與原設計圖不一樣的,都是違反國家建筑法規。通常定性為違章構筑物,必須進行拆除恢復原設計要求。
這樣的違法構筑物一是影響城市建設規劃,二是影響使用功能,還存安全隱患。陽臺作為生活空間公共部分,有的封閉改成廚房甚至廁所也不在少數。特別是客廳外陽臺多數結構為懸挑構件,把它改成其他功能使用,增加了陽臺的負荷易存在安全隱患,況且在施工過程中,部分也存在質量問題,后續裝修時,根本發現不了是否存在質量問題,所以懸挑構件的陽臺一定不能隨便更改,給自已和他人造成極大的安全風險。
對于有的小區住戶存在很多隨便更改陽臺的,雖然小區物業沒有執法權,但是小區物業有監督權利,可以上報到城市管理規劃部門。由城市管理規劃部門來進行執法拆除、罰款甚至未整改的將凍結房產,后果大家也是知道的。小編的小區也存在許多封陽臺的,對于部分生活陽臺未特別影響結構安全和外立面效果<層層都這樣更改>,城市管理規劃部門也是開了綠燈,交罰款<按本地區建筑面積單價來估算>,有的罰款1~3萬不等。本小區物業只是跟蹤是否整改完成,對于交與不交罰款由自已決定,交了才能解凍房產進行買賣或者抵押。
謝邀!小區物業對小區內違章搭建有監管職責,若物業不作為則只是其物業服務的瑕疵,小業相關業主不得以此為由而不交物業費。因為物業即使已作為勸阻了違章業主,該業主仍我行我素物業并無執法權,違章搭健果仍然會存在,過錯只在違章業主。
我覺得說物業無權拆除的,把自己陷進了錯誤概念的漩渦里。
先以家庭為例,政府能管你的是什么:拆改承重墻,超設計載荷使用房屋,這是涉及公共安全的事情,政府管非常應該。你用輕體材料把客廳愿意裝修成迷宮,政府管的著嗎?
擴大到小區,這是全體業主的地盤,非公共安全的,政府應該管嗎?如果違建政府管,私占綠地的、樓道堆物堆料的、私裝地鎖的,這些與違建類似的占用公共部位的行為,政府也應該強制管理。結果你懂的,政府并沒有管理。
為什么政府對違建有管理,而對其他的沒管理,大家結合商品房銷售考慮,本文不贅述。
既然政府不應該管,誰才是應該的管理者?顯然是物業公司。
物業對于違建的拆除,權力來源于物業服務合同:“制止業主違反管理規約的行為”。
很多年來,物業公司不愿意得罪人,且政府愿意管這事,就一直強調自己沒有執法權,無權拆除,誤導民眾。
所以,物業拆除,并無不妥,業主可以起訴,我相信會敗訴。
畢竟有拆除違建的地方條例存在,本文只做探討,請各位看官思考。
物業公司根據合同履行服務,是沒有執法權的。對于小區業主搭建違章建筑,物業企業首先是勸阻,告知不能安裝,其次是制止,發整改通知書,要求停止安裝。這些都沒有效果的情況下,向街道辦事處和行政部門報告,協助有關部門處理。但是,物業公司沒有權利強行拆除業主搭建的建筑物或構筑物。
物業私拆業主的門窗(包括違章建筑)是違法行為?! ∥飿I,只是受業主委托,管理小區房屋及其它附屬設施的,物業本身不是行政機關,也不是委托事業單位,無權對小區內的違章進行強制拆除,否則,就是違法行為,依法要承擔侵權責任?! τ谶`章建筑,物業應報城建部門,由城建部門組織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