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與同住人糾紛誰是原告_承租人和同住人動遷款怎樣分?
特邀律師
國有土地上公房拆遷是否補償給承租人是要區分情況的:
1、公房是否屬于我國計劃經濟時代那種帶有福利性質的居民或職工承租房,比如未房改的國有企事業單位職工宿舍等,這種房屋拆遷時先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房改給承租人,承租人取得產權后才能得到補償。
2、公房不帶福利性質的出租,遇到拆遷出租人與承租人終止租賃關系,補償款仍為公有,出租人將款項轉入地方財政。承租人屬于住房困難戶的由政府另行安置廉租房等解決拆遷糾紛。
拆遷補償款應該是補償給房屋所有人的吧,至于承租人及同住人的損失賠償,只能根據租房協議規定同房屋所有人來協商處理,退出部分或全部租金。同住人若是與承租人有協議,同住人的損失由應當由承租人負擔。
公房承租人以租用公房憑證所載明的房屋承租人為準。 公房的同住人必須是滿足下列條件的人:
一、在該處有本市常住戶口;
二、在該處已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
三、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 結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處無住房條件的限制。 在遇到拆遷補償的時候,承租人和同住人是平等享受動遷補償政策的
公房承租人與同居人和同住人的權利是不平等的。公房承租人以租用公房憑證所載明的房屋承租人為準。 公房的同住人必須是滿足下列條件的人: 一、在該處有本市常住戶口; 二、在該處已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 三、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 結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處無住房條件的限制。 在遇到拆遷補償的時候,承租人和同住人是平等享受動遷補償政策。承租人、同住人享有的權利是有很大差異的。1、承租人有簽約權,同住人一般無簽約權;在拆遷公房時,拆遷辦是和承租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由承租人負責安置同住人,拆遷辦不與同住人協商。因為承租人只有一個,而同住人可能有多人,拆遷辦很難與多人達成大家都滿意的協議。簽訂協議后,承租人和同住人的糾紛,拆遷辦是不管的,如果承租人和同住人協商不成,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讓法院作出判決。除非承租人死亡又未確定新的承租人,享受居住困難戶托底保障的情況,才可能要求同住人簽約。2、承租人有享受多處拆遷補償款的權利,同住人原則上只能享受一次。根據法律規定,承租人享受拆遷補償款的權利不受限制,如果承租人在本市有多處公房,都可以獲得拆遷補償款的權利。而同住人之前享受過拆遷補償或者福利性分房(包括計劃經濟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資的福利房等),則不能再次享受拆遷補償款。當然,這里僅指福利性分房,如果是自己購買的商品房不受限制。3、在法院判決的分割拆遷款訴訟中,因為公房一般是基于承租人的原因取得,出資及繳納房租是承租人,承租人對房子的貢獻大,所以司法實務中一般承租人分割的比例會比同住人略高一些。
承租人、同住人之間,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則取得拆遷補償款。但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有下列情況除外: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屬于年老體弱,缺乏經濟來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補償款,無法購得房屋保證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權時額外支付過較多款項的;
3.對公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
公租房拆遷補償款誰有權分割
公租房在面臨拆遷時,會涉及到對拆遷補償款的分割,關于拆遷補償款,涉及到誰有權分割問題,公租的拆遷補償款如何分割呢其中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 哪些人有權分割拆遷補償款
1、戶口限制: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住處的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一年以上,并且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2、因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
具有住處的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便居住未滿一年,也視為同住人。但其在該處取得拆遷補償款后,一般無權再主張其他公租房拆遷補償款的份額。
3、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的
無住處的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有權分割。
(二)哪些人無權分得拆遷補償款
1、將本來享有的他處公有住房權利予以處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將原來的公租房權利處分,比如將安置房出售或未將補償款購房,因為已享受過公租房權利,因此無權再次享受。
2、獲得單位購房補貼款后已有能力購房而不購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住人。
3、已在他處公有房屋拆遷中取得貨幣補償款。
公房拆遷款在同住人和承租人之間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