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出具同意出售房產證明_單位房出售證明怎么寫?
特邀律師
這個問題挺專業,我大致了解一下。也不太全面,僅供參考。
法規依據 ,企業產權證明應按照企業產金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屬資產產權交易行為的若干意見 ,
前置審批 ,能夠出具企業產權首先要寫成內部決策審批以及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核準或備案等前置審批手續的文件
請登記說明經過產權部門的備案登記等的文件號
交易簽證如經過交易而來出具產權交易鑒證書 ,轉讓方 ,受讓方 ,標的方轉讓方委托會員,受讓方委托會員,工商管理部門兒等資料齊全 。
因為住房是內部公房,不對外辦理過戶,住房所屬土地也是集體性質。有雙方一起單位房管部門,只能本單位內部員工享有。
單位自建房它的使用權是以劃撥的方式取得,同時可以享受到國家很多其它優惠政策。如果是職工全額集資的話,那么以后可以辦理到全部產權,產權證到手后是可以進行買賣的。但是如果是部分集資,產權就只能辦理部分產權,另一部分產權屬于單位,要想轉讓需得到單位的同意,并且單位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自建房房產證過戶辦理流程:
1、簽買賣合同,如果有中介,那么買房雙方和中介一起簽訂買賣合同。其中包括房產的價格、交樓的方式以及付款方式等,但這些條例必須先協商好才能簽訂,避免后續出現矛盾。
2、遞件,合同簽訂好后就可以帶上相關的資料到房管局申請房產轉移登記,買房需帶身份證,如果貸款要第一套房證明的話,那么要先導相關部門開具。其次賣房要帶身份證、房產證以及房產原相關稅費等原件,其中交房管局買賣合同可以用房管局的版本到房管局后在簽。
3、交稅,房管局收到件后,接著在按要求和時間到相關部門繳納各種稅費。在交稅時買賣雙方要帶好身份證,并且各交各的稅。
4、完稅過戶,雙方交完稅后,把全部稅費的票據交房管局審察,審察通過后領取過戶回執單。
5、領證,待上面所有手續完成后,房管局會通知時間領取新的房產證,買房只需帶上身份證和回執單領取即可。
您好!
如果房產是妻子個人財產,那么,即便丈夫不同意,也可以自行處置。但是,如果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理論上,妻子是不能私自完成過戶的。
(這里順帶提一句: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便僅僅登記為妻子一個名字,也不影響房產的產權歸屬)。
因此,如下闡述,均在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前提下。會有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在丈夫不同意的情況下,房產處置不了。
按照正規的處置手段,當一方對房產進行處置、審核的時候,會核實婚姻狀態、以及房產的產權歸屬。
因此,房產處置不了,這是正常狀態,也是理論結果。
另外一種情況:現實中,確實存在可以自行出售的情況。
如果房產處置了,也會有兩個結果:
- 一個結果是如果購買方是“善意購買人”。所謂善意購買人,指的是購買人不知道這個房子的實際情況。這種情況下,問題與購買方無關。所以,房子要不回來。至于售房款如何分配,就看夫妻之間協商的結果。
- 一個結果是如果購買方是“非善意購買人”。指的是購買人明知道這個房子的情況,依然進行了交易過戶。這種情況,可以主張交易無效,將成交的房產再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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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產權分為私人產權和公司產權,私人產權又分共有產權和私有產權。當業主的房子產權為共有產權時,業主需配合提供配偶同意出售證明。
一、共有產權有幾種情況?
共有產權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情況。1.按份共有
共有權人約定,按照一定的份額,由按份共有人共同對房屋享有權利。
例:三人共有一套房屋的產權,A占額20%,B占額50%,C占額30%。2.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一般是指兩個產權人,對一套房屋分別占有50%的產權,常見于夫妻買房之間。二、什么情況下需提供同意出售證明?
有產權情況的房屋,出售時需要提供同意出售證明。
1.產權人為業主,業主已婚
房屋產權是業主個人的,業主若已婚,在出售房屋時需要提供配偶同意出售證明。
原因:房屋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業主配偶即默認的共有權人,對房屋享有業主同樣的權利。如果配偶不同意出售,該房是無法進行交易的。
房屋若屬于婚前個人財產,在實際情況中,由于財產情況無法查詢,無法確定是否與配偶有關,業主出售房屋都要提供配偶同意出售證明。
2.共有產權的房屋出售
共有產權的房屋出售,必須征得其他共有權人的同意。通常情況下,簽訂合同時需要所有的共有權人到場簽字,但若無法到場的,必須提供共有權人同意出售證明。
需要注意的一點是,若共有權人已婚,共有權人的配偶也需要簽署配偶同意出售證明。
原因:《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共有權人不同意賣房的,即使簽訂合同也無效。
案例:
小新和媽媽按份共有一套房屋,小新占90%,媽媽占10%。2016年1月,小新將房子賣給了小白,并且代媽媽在合同中簽字。簽合同前,小新提供了媽媽簽字的《共有權人同意出售證明》。
小新媽媽訴至法院,聲稱小新對房屋的出售行為屬于無權處分,請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
法院判決:
小新和小白的合同有效。小新占90%的所有權份額,根據物權的公示原則,小新媽媽信賴此登記,認定小新為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有權處分此房屋。
依據共有權人同意出售證明,小新媽媽已授權小新出售房屋,小新有權代簽字,并且其在簽字時提供了媽媽的身份證。即使小新媽媽對小新售房不知情,她以小新對房屋無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無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案例中法院判定小新占有三分之二以上產權有權處分此屋,但在實際操作中,仍需征得所有產權人同意才可出售。(該內容僅在北京適用)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單位的房產如果是需要出售,一般是由出售的單位,寫出一份書面的報告給其管理機構,其管理機構再上報當地的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核,國資局審核后,給這家單位的主管部門一紙批文,其管理部門收妥后再給這家單位一份批復,同意這家單位出售房產。
經過這樣復雜的流程。
單位就無需寫書面出售證明,拿著這些整套的資料就可以辦理產權過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