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配偶同意出售房屋的效力_未經配偶一方同意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
特邀律師
律師說法:
可以肯定的是,這個房屋買賣合同是沒有效力的。可以從以下4個方面分析:
第一,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未經丈夫同意,擅自出賣屬于夫妻共有房產的行為是否有效?
依據《物權法》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意;并且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
上述法律規定確保了不動產所有權人享有物權的絕對性。
也就是說該房屋的出售是需要經過夫妻雙方都同意,如果丈夫一方不同意,有權追回房屋。
第二,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也就是說丈夫或妻子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
有一種情況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但是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我國民法通則規定: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因此,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關于這個問題,先說答案,夫妻雙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把房子賣了,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合同有效,并不意味著房子就可以賣出去。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只要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年滿十八周歲、精神智力發育正常),簽訂合同是他真實的意思表示,且合同涉及的行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那么這個合同即為有效合同。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并不是決定合同是否有效的因素。
那么,未經另一方同意,且合同有效的情況下,是否就能夠把房子賣了?不一定。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條的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夫妻共有的房屋,未經另一方同意,是無法辦理產權過戶的,這時問題就產生了,合同雖然有效,但無法辦理產權過戶,不能過戶,也就意味著合同無法履行,買方并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下,簽合同的一方(賣方)就需要對買方承擔違約責任。
看到這里,想必您就明白了,房屋買賣合同雖然是有效的,但房屋屬于不動產,其產權的變更需要共有方同意才可以完成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一旦另一方不予配合,過戶將無法完成,買方是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房子并沒有被賣出去。
上述只是一般情況,也有例外。也就是通常說的“善意取得制度”,《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受讓人在滿足以下三種情況下可以取得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注意,善意取得要求同時滿足前述三種情況,即不知道賣方是無權處分,交易的價格屬于正常市場價,且房屋已經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也就是說,只要不滿足任何一點,如明知房產存在其他共有權人,或買賣的價格不符合正常市場價,或房產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都不構成善意取得,即不能取得房產的所有權。既然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一旦另一方知曉該情況,就可以阻斷該房產所有權的轉移,請求追回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出賣的房產。
還有一種情況,假如買方符合善意取得的情況,此時,不知情的一方的權益如何保護?
假如買方確實不知道賣方無權處分房產,且按照市場價格支付了房屋價款并完成了過戶登記,此時不知情的另一方是無權再追回被賣出的房屋了。但如果其利益遭受了損害,其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向無處分權的人(即賣方)要求損害賠償,即賠償自己因此遭受的損失。此舉的目的在于保護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避免交易被隨意撤銷而引起秩序的混亂,第三人在無過錯的情況下按照正常價款購買的房屋且辦理了過戶登記,其合法權益也是應當受到保護的,不知情的一方向無處分權的人要求賠償也非常合理。
如果房產是在婚前一方購買的,則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不需要配偶的同意。如果房產是婚后購買的,這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一方私下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如果房屋已經過戶,購買者只要主張不知道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購買者屬于善意第三人,那么購買者應該擁有房屋的所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擁有。\r\n依據樓主提供的情況,可認為你通過行使家事代理權出售了房屋,購房人在法律上可以認定這是是夫妻二人的共同決定。因此,妻子是否同意不影響房屋出售合同的效力。\r\n也就是說,只要購房者簽訂購買合同之前不知道\\“未經配偶同意”這個事實,那么購房合同以及房屋所有權移轉(過戶)就是完全合法的,配偶沒有對抗該購房合同的理由。\r\n《物權法》執著重保護交易安全的,請樓主放心
這要看情況,如果買房人不知道你的房子是夫妻共有財產,且房證上就是一個人的名字,而且房屋管理部門沒有異議登記,這種情況呀買房人無法辨別賣房人是否有處分該房產的情況下單看房證和房屋管理部門的登記,該買賣合同有效。你是明知道賣房人的房子是共有財產的,但以為房證上的人可以賣該房屋的,買賣合同也有效。但明知道賣房人單獨無該房屋的處分權,或者串通故意轉移財產的,該買賣合同無效,可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