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屬于什么刑種_死刑的意義是什么?
特邀律師
緩刑是刑法判決的一種方式。在交通事故中經常用到。。
比如說,某人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負主責以上。那么根據交法規定,要負刑事責任。要判三年有期徒刑。但是如果取得家屬諒解,那么,不會判實刑的。只會判一緩三。
也就是說判一年,緩期三年執行。那么,你在這三年內是不用坐牢的。前提是三年內無違法情節。
同理,死緩兩年。那恭喜你死不了。在死緩兩年內,只要表現良好,一般在兩年后改判無期,在無期內有立功表現還可以減刑為有期徒刑。當然判死緩的即使減刑,至少15年以上是。
在這兩年內,不能有違法行為,否則還會執行死刑的。
個人理解,僅供參考!
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而遭受這種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
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發布2010年年度工作報告稱,最高院在審理死刑復核案件時,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均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
死緩,全稱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執行死刑的一種制度,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刑2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后效。作為我國一項獨特的死刑執行制度,死緩制度最初是作為我黨的一項刑事政策發端于1951年新中國成立之初的鎮壓反革命運動的高潮中,適用對象是沒有血債、民憤不大和損害國家利益未達到最嚴重程度,而又罪該處死的反革命分子。
死緩對某些人來說,是一種可以使自己再存活的方法,對另外一些人來說,是一種折磨
這兩個問題的答案:
第一,判死刑的犯人已經剝奪了政治權利終生,沒有回旋的余地,正常情況下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第二,當宣判執行你死刑了,這是法律對你最后的宣判,你不可以拒絕。
法律是不可抗拒的!
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生命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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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刀萬剮即為古代的凌遲,一種用于死刑的刑罰。是我國封建社會最殘酷的執行死刑的一種方式。
凌遲,即民間所說的“千刀萬剮”。凌遲用于死刑名稱,則是指處死人時將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是一種肢解的懲罰,即包含身體四肢的切割、分離。
千刀萬剮:割肉離骨。一刀一刀將罪犯身上的肉割下處死。形容罪惡重大,死也不能抵罪。
【出自】:元·無名氏《盆兒鬼》第四折:“即日押赴市曹,將他萬剮千刀,凌遲處死。”
在古代從事凌遲刑罰的劊子手都是需要進行長期訓練的,當然他們的待遇也是相對較高的。因此為了練就凌遲的絕活,劊子手經常會去肉鋪練習刀法,在不斷的練習下他們最終會掌握這種殘忍的技能。
事實上,剮刑遠遠不止一千刀。皇帝們為了嚴重懲罰那些重犯,務必讓他們受盡折磨才能出他們心中的惡氣。因此,歷朝歷代,皇帝們對于剮刑的刀數,都有嚴格的要求。
這種殘酷的刑罰第一次被使用,是在五代時期。而正式被皇帝批準作為刑罰,則是在宋仁宗時期——史上最殘酷的刑罰,居然在一個廟號為“仁”的皇帝朝代被立為官方刑罰,也是夠諷刺的。
最開始,凌遲被要求必須在第一千二百刀將犯人致死。后來,皇帝們覺得一千二百刀也不夠過癮,于是一點點追加刀數。到后來,甚至被要求達到三千六百刀。
據民間傳言,“凌遲”處死時,劊子手先在犯人前大肌上割一塊肉拋上天,這叫“祭天肉”;第二刀叫“遮眼罩”,劊子手把犯人頭上的肉皮割開,耷拉下來遮住眼睛,避免犯人與劊子手四目相對,防止犯人在極其痛苦時放射出異常陰冷、恐懼的目光而使劊子手心慌意亂,影響行刑。
另外據莫言著作《檀香刑》的說法,劊子手行刑前還會猛然拍罪犯胸口一下,讓心臟緊縮,減緩血液流速,防止罪犯因失血過多而死亡。
被凌遲酷刑的一些人
方孝儒是明代著名的散文家,學富五車、才華橫溢,朱棣奪得皇位后要他投降并命他起草詔書,他卻寫了"燕賊篡位"四字!朱棣要滅其九族,他破口大罵,滅我十族又如何?人本有九族,何來第十族?朱棣橫下一條心,把方孝孺的朋友門生也列作一族,連同宗族合為“十族”,總計873人全部凌遲處死!
劉瑾是明武宗時代重要的宦官,掌權后趁機專擅朝政,作威作福,魚肉百姓。劉瑾被捕后,從其家中查出金銀數百萬兩,并有偽璽、玉帶等違禁物。他被認為是當時的“世界首富”。最后被判處凌遲,欽定三千三百五十七刀,凌遲三日。
明朝天啟進士、翰林院庶吉士鄭曼,他的文才與聲望曾名噪一時。崇禎年間遭溫體仁誣陷,他被人告發說犯有“杖母”和“奸妹”兩項大逆不道的罪款,最后由崇禎皇帝朱由檢親自批示,予以凌遲處死。剮了3600刀。
另一個明朝有名的遭凌遲的就是明末大將袁崇煥了,因崇禎皇帝懷疑其謀反,以“通虜謀叛”被凌遲處死。
石達開,被凌遲處死。石達開被慈禧以“剮刑”處死的,一共在石達開身上割了一千三百多片,真正的千刀萬剮,十分凄慘。
我建議,對惡性殺人犯的死刑執行方式,就是他怎么殺受害人,執行任務的警察就怎么殺他!如果警察不能執行,就讓受害人的家屬來執行!
死刑,作為一種刑罰的價值就是弘揚正氣,打擊邪惡。
我不支持廢除死刑。
同時,我支持廢除注射死刑,恢復剮刑、車裂、五馬分尸之類的執行方法。
對于那些慘絕人寰、犯下滔天罪惡的畜生們,注射死刑、槍斃、絞刑都太便宜他們了。
重申一下!
我建議,惡性殺人犯的死刑執行方式,就是他怎么殺受害人,執行任務的警察就怎么殺他!如果警察不能執行,就讓受害人的家屬來執行!
以牙還牙 以眼還眼!
以彼之道還施彼身!
讓他親身體驗一下受害人的痛苦!
讓其他有犯罪思想的隱藏犯罪人員看了就不敢犯罪!
這才是真正意義上的打擊犯罪,懲前毖后!
總之,不支持廢除死刑。改革死刑執行力度!
對于這個問題,不同國家的人有不同的體驗。筆者認為,由于國與國之間法律體系不同,最后案件的判決也大相徑庭。
在我國,刑事案件判決一般分為死刑、死緩、無期、有期、拘役、管制等。其中死刑和死緩最接近提問者說的那種情況。但通常的情況是,除了死刑,一般的犯人都不可能真正“終身監禁”的;都有活著出來的那一天,或長或短。據我所知,被判“死緩”的犯人如果判決后兩年內沒有再犯重大刑事案件,一般兩年后都會改為無期;而現在的監獄都有所謂的獎勵積分減刑制度,所以,不管是一開始判的無期還是經死緩減為的無期,最后都是有可能變為有期的。據說,國內被判死緩的人經減刑后,最后的刑期不得低于14年,最高不會超過20年。也就是說,無論死緩也好,無期也罷,最后的結果最多是坐20年牢,死緩最低坐14年,無期更低,但具體低至多少就不得而知了,聽說還有保外就醫的。那就等于沒坐牢了。
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很多罪大惡極的犯人想方設法也要爭取到死緩,為的就是最終有出來的那么一天。是人都知道,活著就是一種幸福,做個自由的人更是一種幸福。
而國外就不同了,特別是那些西方國家,很多是廢除了死刑的,代之以終身監禁。他們的終身監禁,跟我們的終身監禁是完全不同的。那是名副其實的終身坐牢,沒有假釋一說,也沒有減刑一說。一輩子就在牢里,終其一身。這就很可怕了,你想想,一個人一輩子在一間小小的黑暗的房子里過一輩子是什么滋味?這不是生不如死是什么?所以,雖說西方很多國家沒有死刑,但它們的終身監禁比死還可怕,這也是西方很多惡性案件嫌疑犯寧愿自殺也不愿被抓的原因。因為一旦被逮著,是要“牢底坐穿的”。
如此看來,死刑和終身監禁哪個懲罰更加痛苦就很明顯了。在國內肯定是死刑更嚴更加痛苦;而在國外,尤其是一些西方國家,毫無疑問是終身監禁更加痛苦。
謝謝邀請!
殺人分為“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致死”,這2種的性質是不一樣的。
故意殺人其主觀目的就是為了把對方殺死。
而故意傷害致死其主觀目的只是傷害,而致死只是一種意外情況。
當然,雖然這2種情況最高刑都為死刑,雖然故意殺人的惡性要強于故意傷害致死,但是否判死刑主要還是看其主觀惡性、社會影響力社會危害性,傷害手段以及一些其他因素決定。
以現在慎用死刑的制度來看。
一般如果不是故意傷害致一堆人死亡,主觀惡性不是極大,社會危害性極大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案件,都不會判死刑。
一般犯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案件的基準刑是無期,然后根據你的認罪情況,對受害者家屬的賠償,諒解書的簽訂以及一些其他因素上下調節。大多在有期徒刑15年左右。
而故意殺人由于是主觀目的就是為了殺死對方,因此其主觀惡性本身是極大的。而故意殺人罪和制毒販毒罪也是我國執行死刑率最高的罪行。
大多故意殺人的案子,對其性質肯定是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危害性極大。基本上有這幾項一般最起碼也是“死緩”了。
然后看你的犯罪手段以及犯罪后的一些其他情節來判斷你是否適合“死刑立即執行”。
比如,你拿刀捅了人家幾十刀或者拿刀砍了人家幾十刀把人家砍死等,是屬于手段特別殘忍的,有這個定性,基本上死刑立即執行妥妥的了。
然后,你殺了人后,為了隱藏犯罪行為,把尸體分尸、拋尸、奸尸或者其他心理極其變態行為。這就涉及到一個社會危害性的問題了,國家雖然不能容忍殺人,但絕對不能容忍變態,因為對這類人的寬容可能會導致社會的一些不穩定因素。
因此,你殺人后,有一些變態行為,是不被容忍的,肯定死刑立即執行。
其次,當街殺人和在私密隱秘位置殺人又不一樣。可以這樣說,你在隱秘位置殺人如果還有回旋的余地的話,你當街殺人或者在公共場所殺人,就把后路堵死了。
說句不好聽的話,你殺人可以,但不能其他人看見,不能造成轟動以及其他對社會不穩定的因素,否則,你死定了。
就比如,前段時間的一個案子,某丈夫把妻子殺了,藏在冰箱里面,共同生活了很久。
在這個案子中,雖然丈夫把妻子殺了,但由于是家庭矛盾,一般也很大幾率不會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但是他把妻子藏冰箱里面,還共同生活好幾個月,這就屬于變態行為了,于是妥妥的死刑。
而是否有自首情節、立功情節、受害者家屬的諒解等情況,也是是否能被判死刑的重要因素。
因此,是否判死刑,還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影響判決的因素也是很多的。
雖然故意傷害罪致死以現有政策幾乎不會判死刑立即執行,但我也見過最少3起判死刑立即執行的故意傷害罪致死案件。一個是殺了3個人,一個是無事生非當街砍人,最后流血致休克死亡。
因此,同樣是殺人,怎么規避一些問題,也是一門學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