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合同如何解除_解除合同的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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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解除合同的法定要件,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1、合同法的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乙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立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一部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固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合同的程序,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勞動合同法定解除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2、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一下幾種辭職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特別解除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不可抗力解除權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是指因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或者客觀事件導致合同繼續履行已不可能而解除,
3、勞動合同約定解除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4、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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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與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在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都使合同消滅。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附解除條件,是行為人以意思表示對自己的行為所加的限制性附款;合同的解除不是合同的附款,不僅基于當事人約定發生,也基于法律規定發生。
(2)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時合同自然解除,不需要當事人再有什么意思表示;合同的解除,僅具備條件還不能使合同消滅,必須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3)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時,合同對于將來失去效力;合同解除,合同不僅對于將來失其效力,有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就是說當條件達成時原來的合同或約定才能解除。eg:A對B說,如果我明年考上大學了,我的房子就不繼續租給你了。這就是附解除條件的。如果他考上大學,那么租房合同就解除了,如果條件沒有達成,那合同就繼續。
法律對于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有嚴格的限制,這與勞動法的特點有關。在普通的合同中,合同主體的地位是平等的,法律不作過多干涉,遵循的是“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原則。而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勞動者對于用人單位具有從屬性,用人單位相對強勢,對于用人單位遵循的是“法無允許即禁止”的原則。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1、過失性解除,即勞動者在工作中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解除,這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內容。此種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沒有任何成本。
2、非過失性解除,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沒有過錯,因為法律規定的情況出現導致勞動合同解除,這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內容。此種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3、經濟性裁員,即出現了法律規定的裁減人員的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內容。此種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將以上情形進行了羅列,進一步明確了只有在以上情形下,在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的基礎上,用人單位才能與勞動者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工作十年以上,要看是合法解除還是違法解除。如果是合法解除,是否支付經濟補償看上面的描述,如果是違法解除,要支付兩倍的經濟補償作為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