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亞迪自離多久解除勞動合同_工廠自離多久解除勞動合同?
特邀律師
員工自離,就是員工自動離職。自動離職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提前30天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單位沒有及時回復同意或是不同意而主動離開公司的行為;二是沒有和用人單位打招呼直接離開。自動離職的行為不管屬于哪一種,其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對重新就業和繼續繳納五險一金都有一定的影響。
第一,自動離職15天以上,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不管是什么情況自動離職,沒有和用人單位辦理交接手續而離開公司的行為,很多單位對這種行為都是按照自動離職來處理,在實際操作中,設定了一個15天的緩沖期。之所以要設定一個15天的時間,主要是能給彼此一個緩沖的時間,讓離職者能夠在這個階段冷靜地思考,或者回來辦理有關的離職手續,作為用人單位來講,有一個和勞動者聯系溝通,了解情況的時間。這個緩沖期過后,如果用人單位聯系不上勞動者,需要張貼有關公告,用公開形式告訴勞動者應該履行的義務和責任。如果15天過后,離職者還是沒有和用人單位聯系或是回來辦理離職手續,那用人單位可按照曠工來處理,解除與離職者的勞動合同。
員工自動離職屬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來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按照第三十九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自動離職后對員工的影響有哪些?
一是對自身形象的影響。不管什么情況下離職,都要做到依法合規。如果用人單位三十天過后沒有明確書面回復員工離職請求的,都可視為用單位同意離職,應當主動辦理離職手續,結算當月工資,開具離職手續,這才是合理合法的離職。但是如果不打招呼,不辦離職手續就離開,本來是自己有理的也就變成無理了,還讓用人單位作為自動離職來處理,這對個人形象、求職聲譽會有一定的影響。
二是辦不了離職證明,會給自己造成很多不便。離職證明的作用以前我說過,其實也是非常重要的,它既是從業經歷的證明材料,也是到下家單位工作時要求提供的證明材料,凡是比較正規的單位,都需要離職證明。雖然社保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明確要求用人單位不得拒絕為員工開離職證明,但是由于你自己和單位在離職問題的處理上,已經產生了矛盾,開離職證明有可能會比較麻煩,甚至在離職證明上注明你是屬于自動離職,或是因為曠工而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樣的離職證明,對個人職業生涯是非常不利的。
三是辦理社保關系轉移受影響。如果在同一個社保統籌區內,下一個用人單位為你辦理養老保險接續,有的地方也需要離職證明,也有的不需要;但是如果是跨統籌區辦理或是以個人身份辦理社保接續或轉移,都需要離職證明,沒有離職證明那是非常麻煩的。
第三,需要引起注意的幾點啟示。
員工作為弱勢群體,但是也要注意自身的合法權益的保護,這種保護是建立在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基礎之上的。從這個問題中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點啟示:
一是跳槽時,盡量按照勞動法規的要求來辦理,避免給自己帶來不良的影響。
二是做到有禮有節,不要沖動行事。自動離職行為帶有沖動的性質,有可能將有理變成了無理。
三是當用人單位出現違法行為時,要注意收集保留相關證據材料,便于今后自己維權。
四是不管采取什么方式離職,都要記得索要離職證明。
總之,對于需要離職跳槽的員工,不鼓勵采取不打招呼式的行為,合理合法,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要求辦理離職手續,這才是對自身權益的有效保護。
勞動者自動離職,屬于曠工行為,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公司的規章制度連續曠工5天或15天不等的天數,以此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給用人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合同期內,勞動者應提前30天書面辭職,30天后就可以走人 勞動者沒有正常辭職,直接不干的,單位可以按曠工處理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的,須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 也就是說,你提出解除意見后,如果用人單位立即同意,這時合同立馬解除。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那三天后自動解除。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自離了,一般在自離之日起就解除了勞動合同的。 如果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對曠工沒有任何約束,不管國企還是私企都會制定嚴格的規章制度,其中對曠工解除勞動合同就有明確的規定。
國企的規章制度規定,職工連續曠工十五天,作除名處理,就是解除勞動合同。但實際操作起來比較人性化,當曠工超過十五天后,領導先找本人做思想工作,人不在單位的先通知本人回單位,通知不到的甚至會到你家里和本人及家人勾通,盡量回單位上班。實在不想回來的先公示,然后再作除名處理。這是針對技術能力強,平時沒有什么大錯的職工。對其個別老油條,只是形式上對你欠說,走走過程,一般不會留你。但都不會曠工十五天馬上就開除,很多都是幾個月不來上班才除名的。
私企就不一樣了,私業大都規定連續曠工三天就解除勞動合同,有的會事先打電話通知你,基本上都是連續曠工三天就直接開除,很少有挽留或勸說你回來上班的。所以,盡管勞動法對曠工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明確規定,但國企和私業對曠工的處理方式就大相徑庭,真的不能比。
勞動者辭職,只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要看您們簽訂合同沒有而定了,沒有簽訂合同,您離開后就與對方沒有勞動關系的。有合同的話,您自離,沒有口頭或書面通知的,這個就要看單位決定時間而定,知道情況后,馬上決定也可以達到解除的目的,一般情況下是沒有見您幾天上班了,就按照礦工,開除處理,自然就解除合同了。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提前一個月提出即可解除合同。自動離職也是一種解除合同的方式。與前一種方式不同的是,提前一個月告知的,可以要求企業支付一個月的補償而自動離職的沒有這種待遇。一般情況下,自動離職后即可以找工作。 但與原企業簽訂了保密協議和競業協議的則受限制。簽保密協議的不能在與原工作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工作,也不能將在原單位知道的信息外傳,否則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泄露的秘密價值很大,給對方造成了重大損失,還有可能構成犯罪。 簽訂競業協議的,在協議有效期內,不得在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或同類企業中工作,但你可以向原單位要求其支付競業補償(每月補償月工資的一半,直到協議到期為止),如原單位拒絕支付,可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終止競業協議。一但勞動部門裁決終止競業協議,你找工作就沒有限制了。如果勞動部門不同意終止協議就會讓企業給你原工資的一半。這時你就只能找與原工作毫無關系的新工作。 根據我國《勞動法》31條和《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勞動者辭職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它意味著:任何一個勞動者,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享有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如果超過30日,勞動者有權離開,要求單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但勞動者違反《勞動法》或《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自動離職,未給足用人單位30天的交接時間,勞動合同是從離職后自動解除,但用人單位可以就重新招錄支付的費用、培訓費用、生產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將勞動者主張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