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的被害人代理人_詐騙類案件被害人是否可以委托律師?
特邀律師
被害人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可以復印、摘錄與本案有關的刑事卷宗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九條規定:“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可以查閱、摘抄、復制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了解案情。其他訴訟代理人經人民法院準許,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有關材料,了解案情。需要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的,可以參照本解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詐騙類案件公檢法三家都不建議被害人(被詐騙人)委托律師維權,這符合當前的刑事政策和對該類案件刑事審判的習慣作法。
由于刑事犯罪案件在公訴過程中,被告人有罪無罪,罪輕罪重是由公訴機關代表國家來完成的,被害人往往插不上手,因此,被害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只能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身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參加審判過程,維護因犯罪行為給自己造成的直接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賠償。
那么被害人因詐騙損失的財產在不在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內呢?被詐騙了,損失肯定是存在的,那為什么不通過民事訴訟去追償呢?這個問題實際上在刑事偵查起訴階段已經基本完成,即通過刑事追臟(被詐騙的款)方式來維護被害人的權益。如果被詐騙的款通過刑事手段都無法追回,無法維權,那么靠民事訴訟不可能實現權益維護,因此,法院不支持將該損失列入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
因此,在該類訴訟中,公檢法三機關都不建議被害人委托律師,因為是通過刑事追臟的手段來維護你的權益,這個律師基本插不上手。當然如果你需要咨詢或辦理其它相關法律業務。你是可以自己委托律師,代你與公檢法打交道,這個在實務中不多見。
金融被詐騙,律師收取30%風險代理費用合理嗎?
風險代理不合理。
可以肯定認為,刑事辯護不允許風險代理。但為什么還有天價的辯護費呢?作者認為,可能是團隊刑事辯護操作的結果。風險代理一定要有風險,沒有風險談不上風險代理,如,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道路交通責任認為書確認雙方當事人責任后,根本沒有風險,只可能存在執行難的問題。
風險代理的風險是裁決的結果,刑事案件由于其特殊性,律師辯護業務不允許風險代理。一方面,人身自由與金錢沒有等價性,也就是說被告的人身自由不可以折算成金錢;另一方面,辯護業務允許風險代理,產生司法腐敗的可能性增加。人們可能要問,既然辯護業務不允許風險代理,那么天價辯護費是怎么產生的呢?作者認為,風險沒有寫在合同之中,風險只口頭約定之中。一般而言,刑事案件經過公、檢、法的三家審查,就道德犯而言,大部分刑事案件只存在量刑問題;就法定犯而言,可能存在罪與非罪的問題,如,尋釁滋事罪、非法經營罪。
就涉及的罪名而言,司法實踐適用的運用法學,與前沿理論沒有多少關系。即,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是認定是否構成犯罪,罪輕與罪重。作者也看到過許多刑法學、刑事訴訟法的教授辯護,他們用有爭議的理論辯護表面看有轟動效應,但不會被法院采納。
沒有規定刑事代理不適用風險代理,刑事代理與刑事辯護有同屬性。作者通過觀察,刑事代理實現風險代理后,律師可能鼓動受害人提出不合理的賠償,并向司法機關施加不當的壓力。作者現舉一例加以說明:甲乙因房屋租賃發生糾紛,甲要求乙退還租金,乙毆打甲,甲防衛時將乙推倒在地,乙因心臟病突發死亡。偵查機關訊問時,其中一句話就是查明甲有沒有過錯,問甲有沒有發現乙去過醫院,甲回答,看到過乙去醫院看病人,顯然,甲沒有過錯。代理人風險代理后,被害人常去檢察院,最后甲被逮捕,巨額賠償后被判處緩刑。
作為金額詐騙罪的受害人,其能夠得到賠償,事實上需要看司法機關認定的罪名與追繳的情形決定。司法機關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視司法機關的追繳情形決定賠償額;如果司法機關認定為組織、領導傳銷罪,被害人可能得不到賠償。受害人是否得到賠償根本沒有風險,哪來風險代理?
- 徐劍隨筆,僅供參考。
刑事案件,特別是詐騙案件的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當中實際上權力是有限的,也不能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對被害人來說,詐騙案件報完案之后實際上就沒什么事了。
因此,如果詐騙案件已經立案,就沒有必要請律師了,此時律師也沒什么好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