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集體曠工怎么處理_員工曠工如何處理?
特邀律師
1.要看公司的制度,就是公司員工集體知曉簽字的制度。公司管理制度是勞動合同不能詳細贅述的細節補充,如果明文規定過曠工一次罰款多少,曠工超過多少次辭退等,就得遵守的。
2.曠工的程度如何?只曠工一次,扣績效或者考勤工資即可。程度很輕的情況,你可以表示不服(辭退 懲處過度),申請勞動仲裁。
3.但現實情況是,基本每個公司都會以各種各樣的理由辭退一個老板不喜歡,能力差,經常性遲到的員工。曠工不管次數,在性質上是惡劣的,公司以工作態度有問題為由辭退你都足夠了。一般都會請假,在公司不批準,你又有緊急重要必須去做的事情選擇曠工,就另當別論。
如果公司規章制度中明文規定,曠工一天視為自動離職,那么勞動者曠工一天,將沒有補償。 如果公司沒有規定,曠工一日將怎么處理。那么勞動者可以要求公司支付2倍工齡工資作為補償。 因為曠工一天這種情況公司如果沒有明確規定將被開除的話,應該只是違法公司規則制度,可以對員工進行批評教育或者罰款等處罰,以此理由辭退員工太嚴重了,應該算公司無故辭退勞動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你好,我想還原一下事情的經過,我認為有助于分析和解決問題。此事的根源是因為公司招不到人,導致公司要求所有(辦公室)員工去車間支援,實際上就是去車間幫忙干活,如果哪個(辦公室)的員工不去,公司就以曠工處理。我認為公司對(辦公室)員工不去車間支援就以曠工處理的做法明顯是不合法的。在我看來,公司可以要求員工去車間支援一下,但公司不能對不去的員工按曠工論處。
我覺得要想全面理解公司的這種行為,還需要透過現象看本質。此事之所以出現,起因是公司招不到車間工人,所以公司沒辦法,才會讓辦公室的員工去車間幫忙,就這么簡單。但我要問一下,為什么公司會招不到人呢?我認為這是一切問題的根源,這個問題不解決,辦公室所有員工去車間支援的現象就不會斷絕,就會一直存在下去,這會極大影響行政后勤工作,而且辦公室的員工對車間工作不熟悉、不專業,只能做一些輔助性的工作,若是經常讓辦公室員工去干那些事,不僅對生產起不來大的支援作用,對公司的總體發展也不利,所以,公司的當務之急是趕緊招聘一些操作工,緩解公司用工不足的情況,保證穩定生產。
至于公司招不到人,我認為主要原因有兩個:
公司的工資待遇不高。任何時候,干車間操作工的求職者找工作的唯一標準就是看公司的工資待遇高不高。如果公司的工資待遇高,那么就應聘,就會干;如果公司的工資待遇不高,那么求職者根本就不會應聘這樣的公司,公司自然招不到人。所以,你們公司招不到人是一定有原因的,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工資不高,操作工在你們公司工作根本掙不了錢,你們公司如果不提高招聘待遇,招到人才怪。
公司留不住人。職場上有一個現象,越是留不住人的公司,越是天天在招人,但越是如此,公司越招不到人。這是有原因的,因為一個公司留不住人的時候,往往不會考慮自身存在什么問題,把所有問題都歸咎于員工不好,所以公司就只會想辦法招人,可是由于公司固有的問題一直存在且沒有解決(比如工資低、管理混亂),招進來的人干不了多久就會離職,長期如此,就沒有人愿意來應聘了,因為一個地方的人力資源市場規模是很有限的,公司天天招不到人,又有一部分應聘過這樣的公司,知道里面的內情,會向外放大傳播公司的問題,如此一來,時間一長就沒人愿意應聘這樣的公司了,公司自然招不到人。所以,留不住人的公司必然也招不到人。
根據上面的分析,你們公司招不到人就是這兩個原因,一是公司的工資待遇不高,二是你們公司根本留不住車間員工。所以,你們公司想要招到人,就要從這兩方面解決問題,一是提高招聘崗位的薪資待遇;二是規范公司的管理、重視員工關懷,要做到不僅能招到人,還能長期留住員工。只有這樣,你們公司才不會出現車間員工緊缺的情況,也就不會讓辦公室的員工去車間支援了。
至于辦公室的員工如果不去車間支援被公司按曠工處理的話,上面說了,這是一種不合法的處理行為,所以公司的任何曠工處理措施都是無效的。如果公司按照曠工的規定扣員工的工資,那么公司就要補發工資給員工。如果公司按曠工的規定對員工做辭退處理,那么公司就要撤銷辭退的決定,恢復員工的工作。如果公司堅持按曠工處理員工,而員工不服的話,那可以去勞動部門投訴解決。
總之在我看來,這件事的起因就是公司招不到人導致的一系列后果,所以公司必須要想辦法解決招人的問題,這個問題解決了,什么辦公室員工去車間支援的事就不存在,曠工行為也就不存在了。
不過話說回來,我認為員工在這樣的公司不好干,因為連辦公室的員工不去支援車間工作都要按曠工處理,可見你們公司的制度完全就是各種罰罰罰,缺乏人性化管理,也難怪招不到人。
曠工和遲到、早退不一樣,處理方式較為特殊,一般是: 第一次曠工,通過口頭或書面警告,讓本人認識到錯誤的嚴重性并且責令反省; 第二次曠工,以全公司通報批評的方式警示本人及其他員工,并由主管領導進行談話,記大過處分; 第三次曠工,開除或勸退。 其理由是: 曠工的概念,是指職工不請假而無故缺勤。和遲到、早退以及病假、事假,都不屬于一個性質。 遲到、早退以及病假、事假,都是事先,或者事后和企業進行說明而缺勤,因此可以通過扣工資、扣獎金等方式處理。 而曠工屬于無故缺勤,對企業的生產以及其他正常出勤員工的心態等影響都比較大,所以必須通過嚴厲的手段進行教育和管理,絕不能姑息。
員工曠工后主要分為以下幾部分進行處理:1.當員工出現曠工后先進行電話查找和宿舍查找,先將員工找到,2.當找到員工后與員工進行深度溝通,了解員工曠工的原因,是工作方面原因還是個人原因,(找到原因后進行改善解決),3.根據員工曠工的時長進行相應的考核并進行全員公示,4.進行積極梳理員工情緒幫助員工解決好遇到的問題,讓其早日回歸到工作崗位。
關于這個問題,很多的用人單位在本單位制定的《員工管理條例》中都會有具體的規定。員工無故曠工1-3天,是一個處罰檔次;通常是曠工一天扣2天基本工資。員工無故曠工超過3天在7天之內,又是一個處罰檔次;通常是解除用工關系或終止勞動合同。員工無故曠工超過7天,則是最高的處罰檔次。通常是直接開除、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曠工是職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準的缺勤行為。按勞動部門解釋,曠工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響,職工無法履行請假手續情況外,職工不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又不按時上下班”的行為。
一般來說要連續礦工3天或累計15天(一年內)單位才能直接開除。但如果你礦工的這兩個小時正好因為你沒在而對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也是可以開除你的,而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
關于這個問題,我公司之前也經常碰到,我曾經詳細的調查統計過他們曠工的原因。
一般來說,大部分人是因為個人有急事就直接離開公司了,事后也沒有解釋。有些少數可能是因某些原因的確對公司制度不了解,總覺得領導沒看見就可以偷懶不用來,也有極少數是無視公司制度故意挑戰違反。
一般公司在處理員工曠工方面,一般都是根據自身的情況,規定無故連續曠工超過3個工作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在曠工期間拒接公司聯系電話,超過一定時間,沒有公司能夠接受的解釋理由,而且頻繁曠工,公司也會解除勞動合同。
在我們公司,我們一般不會直接這么做,在沒有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情況下,如果員工是第一次曠工情況,我們人力部門會跟他面談,強調公司制度,提醒他有關公司規定,包括外出,請假等制度。來督促員工及時改正。當然對于那些無視公司規定的,公然挑戰公司制度的,我們會根據法律對曠工的定義和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當然,各家公司在執行上可能會有一些差別,但總體上還是要依照法律,以教育糾正為主,不得已才會考慮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