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法院不執行_精神病犯罪如何判?
特邀律師
案件延期審理,先明確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你的問題,事實上是不存在的,被告是精神病人如果沒有監護人,案件如何審理?因為監護人是其法定訴訟代理人,這類案件,必須延期審理,先明確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如果連案件都無法審理時,怎么可能有判決書呢?
當然,有一種特殊情況,即案件審理完畢后,被告才突然得了精神病,這首先要對其進行鑒定,到底是否是精神病,然后再明確其監護人,判決書送達明確后的監護人即可。
精神病 人在離婚案件中,送達法律文書難!
由于被告系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因此,在法院送達法律文書時,被告及其父母或其他近親屬就會千方百計不接收法律文書。其他見證人由于擔心被告會到其家中吵鬧,往往也是不協助法院送達法律文書。而根據法律的規定,在知道被告具體住處的情況下又不能進行公告送達,這就給法院送達法律文書帶來了很大困難,法律文書不能送達,案件就無法進行開庭審理,進而又影響到案件的審理期限。
在離婚案件中,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精神病人作為無民事行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監護人是其法定訴訟代理人。根據《民法通則》對精神病人的監護人作出的規定,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應從精神病人的:
1、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中確定。
2、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經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同意,也可以作為監護人;
3、沒有前述人員的,由所在單位、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事件】
2013年12月21日15時許,被告人劉云濤(化名)因與其母親發生爭吵,用菜刀砍傷母親,傷情經鑒定為重傷甲級。而被告人劉云濤經有關精神病學司法鑒定所鑒定為精神分裂癥,事發時辨認能力完好,控制能力明顯削弱,屬限定責任能力。
經法院判決后,劉云濤在刑期執行期間監獄管理部門是否應對其實施監外執行?
【分析】
律師認為不能僅憑限定責任能力的鑒定予以決定監外執行,理由如下:
第一,我國法律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由此可見,被告人劉云濤的病癥是否屬于“嚴重疾病”系監外執行的關鍵。
第二,新刑事訴訟法新增了“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即“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會危害性已經達到犯罪程度,但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因此,本案被告人劉云濤不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不能對其進行強制醫療。
綜上所訴,僅憑劉云濤患有精神分裂癥屬限定責任能力人的司法鑒定意見,不能對被告人劉云濤做出暫予監外執行的判決,也不能對其進行強制醫療,如確實需要保外就醫的,可按法律規定申請對劉云濤作是否屬于“嚴重疾病”的司法鑒定,由此方可決定是否予以監外執行。
《刑法》第18條規定的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精神病人發病時的犯罪,才不負刑事責中,“法定程序”是指具有法定資質的精神病鑒定部門,受司法機關、社會團體或犯罪人家屬、監護人授權委托的代理人、辯護人委托,依照具體規定和程序鑒定并作出結論。由委托人提供經司法機關核實確認后,作為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據。對此需說明這并非是唯一依據。享有裁判權的人民法院仍須依法結合案件事實、證據、情節進行綜合評判。
在偵查、起訴、審判程序中,經常遇到有不少精神病人的家屬、監護人、以犯罪人是精神病患者、曾患有精神病、曾有患病家族史、曾懷疑或醫治過為由,要求鄉村、街道及社會團體和鄰居出證證明犯罪人犯罪時患精神病,以圖從輕、減輕或免除刑事處罰。這里需要強調指出的是,未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證明,因無法律效力而不應采納,對此類精神病人的犯罪,仍應依法判處。
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正確適用該條規定應具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1、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
2、精神病人犯罪時必須是正處于發病時;
3、完全喪失辨認或者自控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對鑒定確認的精神病鑒定結論,人民法院仍須依照刑事訴訟法證據規則進行審查,作出正確的判斷,確認采信與否。核心是查證精神病人犯罪時是否處于發病期間以及是否完全喪失辨認或自控行為能力,就要對案件通過審判進行全面綜合評判。
刑法總則第18條第三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具體司法實踐中正確理解和應當把握的仍是精神病人犯罪構成的要件,其中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自控行為能力,可以理解為部分喪失辨認或自控行為能力,這是適用本法條的主要條件之一。對此類精神病人的犯罪,在處罰規定上的主旨是應當負刑事責任,刑法規定的從輕或減輕處罰,是“可以”而不是“應當”的限制性規定,也就意味著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是應具備前提條件的。
刑法第18條第二款規定,“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應全面理解為對間歇性精神病人在未發病時的處罰有兩層含義,其一是與正常人并無差別;其二法律明文規定的可以酌情從輕、減輕處罰。根據當前精神病患者比例多為或多或少醫治過的客觀實際情況,間歇性精神病人的比例在精神病人患者中占相當大的比例。
根據我國刑法第18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理解為對精神病人犯罪經人民法院判決不負刑事責任的,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進行醫療。
可以,該人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也有足夠資產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可以執行,當然會通知他的監護人代為處理,而且會根據實際情況,至少保留必要的財產給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