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訴訟主體_訴訟中原告系精神病人?
特邀律師
對精神病人法院可以判決離婚的。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第三條: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法院據此可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但是在具體辦理離婚訴訟時,有一個精神病人的鑒定和訴訟主體資格的認定,因此處理起來很復雜,需要專業的婚姻法律師來協助處理比較妥當。
根據我國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民間借貸、人身、財產侵權等民事糾紛案件的訴訟中,都具有原告的主體資格,其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其目的主要是為了當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其合法權益遭受外來不法侵犯時,其民事權利能力能夠得到最大限度的法律保障。
精神病患者可以作為被告主體,但同時應當將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作為共同被告列為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監護人為共同被告。
對于這種情況,要看精神病狀況的程度。因為精神病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間歇性精神病,就是一會兒清楚一會兒糊涂,另外一種就是24小時都是處于發病狀態的精神病。
對于第一種精神病,在法律上應當是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對于這類人,我們是不能完全限制他們的行為能力的。也就是說,如果他們在清醒的時候,他們的所作所為是與正常人具有同等待遇的。所以如果他們能保證他們的清醒時間比較長,那么在清醒的時候,向法院提出離婚,或者開庭,是完全可以的,不需要代理人進行代理。
但是對于第二種精神病人,24小時都是處于發病的狀態,那么他們就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他們的日常生活以及訴訟活動。所以如果這類病人起訴離婚,自己是不能開庭的,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至于是否出庭,可以根據病情的程度,如果他們能夠保持法庭的紀律也是可以的,畢竟離婚案件最好是本人能夠出庭,但是如果她自己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出庭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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