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作人員失職罪量刑標準_失職罪的重大損失標準?
特邀律師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5.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造成傷亡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后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后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數額五千元至萬元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述幅度內確定各
1、玩忽職守罪;2、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玩忽職守罪立案標準: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或者輕傷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三十萬元,但間接損失造成一百萬元; (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 (4)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5)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巨額外匯被騙或者逃匯的; (7)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 瀆職罪
1、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第三百九十八條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3、第三百九十九條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枉法仲裁罪】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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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展資料:
瀆職犯罪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瀆職罪是懲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職責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此類犯罪,其他人員不能構成。
二、此類犯罪在實踐中都是具體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國家權力或者不履行、不認真履行國家權力的違反自己職責的行為。
我國現行刑法未對濫用職權罪的主觀罪過予以明確規定,基于我國現有刑法體系、立法價值的要求以及考慮到司法實踐的需要,過失不能成為
濫用職權罪的罪過,濫用職權罪的主觀罪過應包括“故意加實含的復合罪過形式”。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我國現行刑法未對濫用職權罪的主觀罪過予以明確規定,學界對于該問題的觀點亦未達成共識。
刑法總則第十四、十五條規定了故意、過失兩種主觀罪過,學理上對故意與過失做了進一步劃分: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界定為直接故意;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界定為間接故意。
將已經預見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過失界定為過于自信的過失;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的過失界定為疏忽大意的過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 瀆職罪
1、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瀆職犯罪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損失”: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