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訴嗎_民間借貸在原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轄權嗎?
特邀律師
若雙方對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債權人作為接受貨幣一方,其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債權人可以選擇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我這么說吧,是因為你法律知識欠缺,所以你才會這么問,實際上我國《民事訴訟法》是支持在原告所在地起訴債務人的。
作為一個法律人,說話要有法律根據,那么我們的法律是怎么規定的呢?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其實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就是合同的一種形式,哪怕只是口頭達成的,也是合同。既然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都有管轄權,我們就看這個合同履行地是怎么成為我們的原告住所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所以要求對方還款時,自己所在的地方肯定是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嘍,因此,在原告本人戶口所在地起訴是被支持的。
原告起訴借錢不還的人,是否需要去被告(身份證上的地址)所在地法院嗎?
這是一個法院管轄案件的問題。按“一般原則”即“原告就被告”來處理!
首先,被告所在地(身份證上的地址)法院有管轄權!或是說被告所在地法院可以受理!其次,借錢地點(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亦有管轄權!前提是原告能證明這個地方是“借錢的地方”!再其次,借錢時原被告約定了管轄法院!這一點也需要原告能證明!還有,如果被告在非身份證所在地居住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亦有管轄權!這一點需要社區和當地派出所出具證明。
總之,以上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轄權!原告可以選擇任何一個法院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節 地域管轄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間借貸合同糾紛適用于民事訴訟法,故應到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有合同的話,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沒合同的話,就很難講了,一般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