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執法需要哪些證件_交警執法需要什么證件?
特邀律師
要身著警服,佩戴警員證和出示工作證,沒有可拒查,也是違法
1、首先這個提問就有問題,民警即人民警察,交警是民警的一個警種,交警本身就是民警。2、警察執法的相關證件就是《人民警察證》,這在《人民警察法》中有明文規定,絕對沒有什么《執法證》,警察不同于其他行政執法單位,要求警察執法出示所謂《執法證》是受媒體不負責任的誤導,純屬無理取鬧。3、警察執法中,著制式警服可以不出示證件,但被執法者要求出示應該出示證件。
關于執法證問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無對外出示使用的執法證,某年浙江省公安廳向公安部請示:執法證是針對于除公安機關以外的行政執法機關執法時出示的證件,比如工商,公安是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雙重職能的執法機關,人民警察證即代表執法資格。
警察的執法資格或執法權力,是法律明確授權的,如最具體的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只要是正式警察,從工作之日起就具備執法主體資格。實際工作中并沒有什么執法證一說,法律規定,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中應主動出示的證件,只有警察證,即證明警察身份,所屬單位,職務的證件。一般要求都是在著便衣執行任務時,應主動出示。著制式警服時,可以不主動出示,但被執法對象要求出示時,才出示,不應拒絕。如果沒有帶,做好解釋工作,如報上姓名,單位,警號等。作為被執法對象,依法應當配合,如對警察執法活動,某具體行為有意見,可向警務督察部門投訴,警務督察可以現場督察,或事中,事后督察。但不能現場不配合甚至拒絕,抗法。有些社會人士的解釋是片面的,只會引導群眾和警察搞對立,甚至構成阻礙執行職務,嚴重的會構成妨害公務罪,得不償失。
這個問題爭論很長時間了,《行政處罰法》規定執法人員執法時必須出示證件,而《人民警察法》則規定,開制式警車,穿警服戴警帽執法時,已經明確表明了人民警察身份,無需專門出示證件。
從理論上講,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普通法,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既然《行政處罰法》是全國人大制定的,《人民警察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顯然,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但是,《人民警察法》是特別法,《行政處罰法》是普通法,按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應該是《人民警察法》效力高于《行政處罰法》。顯然,在執法時是否出示證件這個問題上,《人民警察法》的效力高還是《行政處罰法》效力高,并無定論。這樣的話交警執法時用不用出示證件,從法律規定上就有明顯的分歧。
此外,交警又不同于普通的執法者。他們執法時,一般都是開制式警車,穿警服戴警帽,佩戴警號,并且兩人以上的。他們執法時的環境往往比較危急(例如緊急疏通交通,或者處理交通事故),在這種情況下,頻繁出示執法證件很可能會影響到工作,并且這種場合,警察的真偽身份不難甄別,因此這時不出示執法證件反而會提高效率,方便更好地處理事故。所以,在類似這種場合,對交警不主動出示執法證件應給與理解。另外,這種搶險救急的場合,貌似假警察也不會來,計較警察的真假沒多大意義。因此,人民警察法規定這種場合無需出示證件并不是沒有道理。
哪些場合會出現假警察,需要看證件識別真偽呢?
1.警容不整的情況下。例如,半身警服半身便服,穿過時的警服,不合季節的警服,或者歪戴帽子,袒胸露臂,剃光頭有紋身等;
2.牽扯錢財的情況。例如要求現場繳納現金,現場沒收并非違禁品的物品,要求免交服務費用,要求當事人支付好處費,隨意索要財物等;
3.不該出現警察的場合。例如穿警服喝酒k歌打麻將打群架。
4.單獨出現執行公務的警察。警察公務一般至少兩人行動。
5.言行舉止不像真警察的場合。例如,出言不遜,舉止輕浮,配帶武器警械過于隨意,或者開的車沒有牌照和檢驗標志。
因此,對于這個問題,現行的法律規定存在一定沖突。要解決這個問題,一個途徑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相應的解釋對這一問題進行規范,另一個途徑是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權限內對上述法律進行修改。
另外,對于警察執法是否出示證件,公安部曾經做過解釋。但是從法理上分析,公安部無權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的法律進行解釋,除非得到授權。
附錄:
相關法律條文摘錄
《行政處罰法》第34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人民警察法》第9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
《刑事訴訟法》第117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2條第一款后段: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第34條:交通警察在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時,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0條: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指揮規范。
《立法法》第92條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立法法》第45條 法律解釋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法律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公通字〔2010〕9號 2010年1月27日)第六條第二段規定:著制式警服執行職務的,可以不出示執法證件。
謝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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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正題。
根據《警察法》的規定: 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根據實際情況,交通警察在路上執法,只要身著警裝,配帶標志(警徽、警銜、警號等)可以不出示證件,但被執法人要求其出示證件時,必須出示證件,以證實自己的真實執法身份,這是做為交通警察應該做到的和必須具備的執法規范要求。
不知我的回答你滿意不?
必須的,向被檢查對象出示執法證件,是交警的義務,而且還是必須主動出示。未主動出示執法證件的,被檢查對象有權拒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簡易程序:第三十四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本條是對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所必須履行的法定手續的規定。一、表明執法身份。即通常所說的“亮證”處罰。了解執法人員的執法身份,是當事人應有的權利;當其對當事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必須向當事人出示其合法的執法證件,表明其執法身份。執法證件中,應當載明其所代表的行政機關的名稱及該執法人員所任職務等內容。 一般程序(調查程序):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調查程序中執法人員、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履行的相應義務。在行使調查或者檢查的職權時,必須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在場;并且,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表明其執法身份的證件;在進行詢問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還應當依法制作筆錄。
交警不帶證件執法是不正確的,不能有效執法。交警執法時要出具執法證,沒有執法證不能獨自執法,只能協助有執法證的人執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條 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指揮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