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的補償金_競業限制補償金比例是什么?
特邀律師
競業禁止是通過對勞動者自由擇業權利進行一定程度的制約來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的一種手段,制約的對象包括在職職工和離職職工。對在職職工而言,競業限制屬于默示的法律義務,對離職職工而言,則必須來源于競業限制協議的設定,而競業限制協議的簽訂一般要以用人單位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為代價。目前我國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對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在什么范圍內約定該項經濟補償,法律并未做明確規定。但是,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標準, 那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的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并且,如果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還應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和單位約定競業限制,競業限制期內,單位就要支付補償金
如果不支付,屬于單位違約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該競業限制的條款有效。深圳這邊的敬業限制補償金標準為30%,各地區標準不一,具體你可以查看核實。
一般的單位會在員工離職時解除該協議;如果你們公司按照該條款向你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你也需要遵守該競業條款,如違背,需承擔相應的違約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的賠償責任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謝東友律師事務所邀請!東友事務所的評論我已看過,這方面我非專業,只能說說個人見解。
在我們非專業人士來說,竟業合同說白了,就是商業保密合同的一種。現代社會發展是日新月異,相對的無論是在軍用,還是民用科技產品方面,都在以無以形容的速度在創新發展,所以就有了竟業合同的出現,用來保護其產品的知識產權,以及產品的競爭力,這已是商業公司的通用合同條款。
入職簽了竟業合同,卻未約定補償金,個人認為這一般都是公司有意為之,留下此空白,如入職者在離職時,沒有向公司追討,那么公司又可省下一筆不菲的補償金,如果入職者追討,其公司也有討價還價的余地,所以這應該是公司刻意埋下的伏筆。
在一般情況下,即使沒有與公司約定補償金,公司都會有個不算公平的補償金給付的,否則一旦進入司法程序,那么公司將得不償失,再說合同本身永遠都是公平公正的,合同并非只針對一方有效,即使未約定補償金,也不能免除其公司該負的法律規定之責任。所以我的結論是,在正常離職情況下,是可以拿到補償金的。謝謝!(個人觀點)
每月競業禁止補償金不低于本人合同解除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即合法,具體比例由雙方約定。當地對競業禁止補償金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答: (一)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二)競業限制協議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等未作約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當事人由此發生爭議的,可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放棄對剩余期限競業限制要求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支付已經履行部分的經濟補償金。 (三)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