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優先續租權_優先續租權的法律規定?
特邀律師
總的來說,無優先續租權的說法,只有租賃期間優先購買權。
一、合同法上沒有租賃期滿后的優先續租權概念,只規定有租賃期之內的優先購買權。
二、優先續租權常見于租賃合同中雙方的自由約定,如有相應的條款約定,租賃期屆滿時,承租人可以按約定提出繼續租賃的主張。
三、如沒有優先續租約定,合同期滿后,雙方可以就繼續租賃房屋事宜再行協商。
在我國法律邊文明確規定承租人享有優先續租權,只是在合同法第230條規定了優先購買權,即在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時,應當在出賣之前合理時期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優先續租權并非法定的權利,而是基于租賃合同的約定而產生,僅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效力,不能對抗已經實際承租的第三人。
承租人要求確定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或者要求這些使用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租賃合同的不予支持。但是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擔賠償損失等相應違約責任的應予支持。
我國法律并未規定優先租賃權,不過,也不排斥優先租賃權。如果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了優先租賃權的,這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合同到期后,出租人應保障原承租人優先租賃權的實現。約定的優先租賃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不過,如果新的承租者是善意承租,優先租賃權不能否定新的租賃合同的效力,只能是追償違約方的賠償責任。
合同到期后,出租人應保障原承租人優先租賃權的實現。在新的競租者提出新的承租條件后,出租人應先征求原承租人是否愿意接受該新的承租條件。
如果承租人接受該承租條件,出租人應將租賃物優先出租給原承租人,只有在原承租人明確表示不能接受新的承租條件時,出租人方可將租賃物出租給新的承租人。
約定的優先租賃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不過,如果新的承租者是善意承租,優先租賃權不能否定新的租賃合同的效力,只能是追償違約方的賠償責任。
擴展資料: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對房屋租賃合同作出不同的分類:
1、住宅用房租賃合同和生產經營用房租賃合同。
根據房屋租賃合同的目的和用途不同,房屋租賃可分住宅用房屋租賃合同和生產經營用房租賃合同。
2、公房租賃合同和私房租賃合同。
根據租賃房屋所有權的性質不同,可將房屋租賃合同分為公房租賃合同和私房租賃合同。
3、定期租賃合同和不定期租賃合同。
根據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租賃期限,可以分為定期房屋租賃合同與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
參考資料來源:
參考資料來源:
優先續租權,即在同等條件下的租賃合同建立中具有優先權或先取權。但優先續租權只是一個法術語,并不是法律概念.在《合同法》中未對此作具體規定,而是根據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公平權而延伸出的法律權利。所以,優先續租權需要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約定,若未約定,法律難以對出租房有強制力。很多人會在租房的過程中,把優先購買權與優先承租權(續租權)混為一談,是一種合同交易中的誤解。我國法律只規定優先購買權,如承租人對租賃房屋的優先購買權、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優先購買權等。擴展資料優先權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慮而賦予某些特種債權或其他權利的一種特殊效力,以保障該項權利能夠較之普通債權而優先實現。優先權并非單獨存在的一類權利,而僅是對某些權利的法律效力的加強,其性質仍未完全脫離其所強化的權利本身的性質。被法律賦予優先受償效力的特種債權雖具有物權的某些效力特點,但其與抵押權、質權等典型擔保物權在立法目的、特性、成立要件、基本規則等方面有重大差別,不宜相提并論。鑒于優先權既不同于普通債權,也與典型擔保物權的特性不完全相同,因此可將其定位為準擔保物權。優先權按照傳統民法理論是指在某個特殊債權關系中債權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而對債務人的財產所享有的優先于一般債權人受償的權利。
作為一個房東,我來舉例回答吧。
我當房東整整20年了,陸續有幾套房子,來來回回的經歷過至少幾十個租戶。其中,不按時交租金的事情發生過很多次。但每次情況都不同,需要就事論事的處理。
先說第一起,大概是2002年,一套一居室,租給了一家做小買賣的。租金1000,押一付六。
這家從一開始就事兒多,不是洗衣機壞了就是讓去換燈泡,老有事。雖然離我住的地方很近,那我也嫌麻煩,所以怒氣就在積累。
到了該交房租的時候,這家又提出:手里錢不夠,下個月再給,反正有押金。
我當時年輕脾氣躁,一下就急了,直接跑到房子那讓他走人,不租了。我們倆大吵了一架,他同意搬走,但要給他半個月找房時間,房租從押金里扣。我同意了。
結果他一直住到第20天左右才搬走,我也沒在意,心想反正有一個月押金呢。結果他偷偷搬走了,等我知道后趕過去一看。屋子被毀的不成樣子了。
大件的電器他沒敢動,怕我報警。但象電燈泡、水龍頭、開關、換氣扇什么的全壞了,墻壁也給涂得亂七八糟,吊頂扯下好幾塊,玻璃也碎了兩扇。
當時可把我氣壞了,但打他的電話也永遠不接了。弄得我什么辦法都沒有,只能拿著那剩余的300多塊錢來修理。也別說,人家毀壞的這些東西,確實一共沒花多少錢,好像才五六百。但是把我累的夠嗆,連著折騰了好幾天才收拾完。
從此之后,我就吸取教訓了,輕易不和租戶發生矛盾。能和平解決的就沒必要爭吵,免得錢沒掙多少,還惹一堆麻煩。
第二次,還是這一居室,住了個北京的單身漢。事情不多,我們相處的不錯。但到了交房租的時候,他也是提出,能不能過一兩個月再付。因為定期存款還沒到期,他也不想找朋友去借,只能湊工資。我想了想同意了,因為覺得這人還挺靠譜的。
果然,人家還挺講究,前兩個月都主動把當月房租送來,存款到期后,一下把四個月的也都交上了。
這次延期付房租沒影響我們任何關系,后來這個人一直租了好幾年,基本都按時交錢。我也就從沒轟過他,連租金都漲的很少。
還有一次,也是一居室,住了一家三口,談好的也是押一付六。到了交房租的時候,那個女的打來電話,說能不能改成三個月一付,因為實在不好湊錢。
我想了想同意了,雖然和當時流行的付款方式不同,但也無所謂吧。結果到了三個月之后,這女的又來電話了,說能不能改成一個月一付?
這次我有點別扭了,于是抽空過去看了看。原來是他們兩口子離婚了,這個女的帶著孩子,又得打工又得照看孩子學習,確實挺辛苦的。
我動了同情心,同意了一個月一付。又過了三個月,合同到期了。這女的打來電話,非常不好意思的說,他們準備等孩子這學期結束就回老家了。所以能不能再續租幾個月,還是一個月一交。
我想了想又同意了,何必逼人家呢,確實挺不容易。這女的很感激,確實等于幫助了她。但人家也很會做事,臨走時把屋子收拾的干干凈凈,連油煙機都擦了,省了我不少事。
所以說,如果不是太過分的條件,沒必要因為晚交幾天租金而發生矛盾。
但是,還有一次不同,這次我一點沒客氣。
這套房住了兩個做買賣的,押一付六。這一年過的還算湊合,雖然對方也沒少找事兒,不過都是小問題吧,稀里糊涂的過去了。
但到了該續租的時候,他們提出了要求。每個月一交錢,不知道住到什么時候,有可能倆月有可能四個月。而且,押金要直接兌換成租金,也就是不交押金了,他們想什么時候走,就什么時候走。
這次我嘴里敷衍著,實際上根本沒打算同意。因為這套房有個特點,每年只有三月和九月的租金高,因為找房的人多,其他的月份能差出不少去。所以我是特意把起租和交租時間,調整到這兩個月份的。他們要是隨時搬走了,那我就有可能損失不少租金。
于是,到了合同到期的日子,我又等了三天,完全滿足合同的約定條款了。合同約定,租約到期后,如果租客在三天內沒搬走,房東有權強迫他搬走。
我沒有莽撞行事,而是先通知了派出所,說我去催租客搬家,如果發生糾紛,請他們及時趕到。結果派出所怕出事,直接派了個警察過來守著。
我又叫上了物業和保安,答應給500的辛苦費,幫我轟那倆房客。一群人到了房子那兒,租客一看這架勢就明白了,沒廢什么話就立刻搬家,住旅館去了。
他們和我爭執一下,說是有優先續租權的。我拿著合同說:你們確實有,但合同有約定,新租約必須是房東同意才生效啊。我沒同意你們的條件,而且現在還過期了,所謂的優先權也就自然無效了。
所以,沒按照合同交租金,還想繼續續約的情況怎么辦?得看具體情況,一般只要不是故意想占便宜,或者特別討厭的租客,房東也不會太計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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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在合同里表明出租期滿后,在同等價格下,乙方有優先權,續租并續簽租房協議現在合同期滿了,房東要漲價,他應該屬于違反了合同,如果他不讓我續簽還要我漲價的話,或是想把我趕走的話,他應該給予我什么賠償?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你好,租房合同到期建議跟房東協商,如果房東不續簽,又不讓你搬走,視為按原租賃合同執行。我國法律并沒有自動續約的規定,租賃期滿,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租賃期限,則租賃期限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