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工不批找勞動局有用嗎_我辭職不批找勞動局可以嗎?
特邀律師
1、辭職要合規合法理由非常重要,最好不是自己的原因,否則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后的就業會有麻煩。
2、其實只要理由正確,辭職通知短短幾句話就可以了,注意不能是辭職申請,因為只要理由合法是不需要批準的。但必須確保送達,也就是說要單位簽收或掛號信送達。3、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這不但合法合規,不用批準可以立馬走人,他找不著你的叉,一般單位在這些問題上都會出錯的。4、所以你的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比如不簽勞動合同、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按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現提出辭職。并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特此通知可以的,根據勞動法規定,沒有說辭職必須要用人方批準的。。你也可以不予理睬,只要你提前交辭職報告了就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員工辭職:無須批準,提前三十天(試用期內員工提前三天)書面通知公司即可,到滿了三十天,你就可以自行離職。如果公司扣你的工資,你可向勞動部門投訴或直接申請仲裁維權。
1、公司不讓員工辭職,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員工只要依法提前書面辭職就可以離職;
2、如果員工依法提出辭職后,單位以各種理由拒不發放工資,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投訴電話:12333;
3、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九條 【勞動監察】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勞動局會管的,但前提是要在辭職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公司交辭職報告,如果不滿足這個條件公司不批是合法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員工提出辭職,一般情況下,是需要向單位遞交正式的辭職信的。辭職信本身,作為員工的一種結束與單位之間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是具有法律效力,并且會對勞動關系結束的性質、雙方責任的劃分產生最有決定性的影響。因此,員工在寫辭職信時,是需要慎重思考,絕對有必要三思而后行的。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廠里辭工不批可以向當地勞動局申請調解或提起仲裁。對仲裁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再規定時間內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無論什么原因,員工辭職只要按照規定辦理即可,不需要單位批準。試用期提前3天提出辭職即可,轉正后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如果單位有意為難,則發快遞到單位人事部,保留快遞的底聯,別忘了寫清楚內容是:辭職信。然后你只需要再做一個月就可以走人了,單位不給你辦理離職手續,單位要承擔責任!到期那一天你要求單位結算你的工資!如果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情況,你不用提前30天辭職,立即辭職即可。而且有這些情形的,你就算辭職也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單位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么自第二個月開始,你可以主張雙倍工資!如果你懂這些,你看看單位還敢欺負你嗎?我估計會求你了!所以認真學習下勞動合同法吧!離職當天,單位需為你結算工資,如果單位拒絕,就帶上你的辭職信底聯、勞動合同等到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可以要求單位賠償。另外,你進廠時交的100元是什么錢,可以討回!工衣也不需要員工承擔費用!你可以要求單位退回你這些錢。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謝請!
按你所說的情況來看,上級不批準,你私自提前半個月離開的,對于該企業或公司的后備頂換人員是否落空,如沒有提前準備召收接班人員,而造成業務或經濟效益的收入損失,是這樣的話,找勞動局是沒有效果的,因為法律是公平的,也就是要忠重事實的道理。如對該公司沒有任何損失的話,勞動局經過調解,有可能退回你的半月工資的。凡事要有道理,和真憑實據,就不怕壞人專空子,耍無懶的。如果自己對人家已有損失,哪就是要不來的,很筒單的一個道理,法,就是理,有理就有法,無理就談不上用法。請朋友細思。對于否,大家論斷。我講的只是個人見解。不代表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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