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變造駕駛證罪立案標準_套用別人駕駛證具體處罰?
特邀律師
這個問題有矛盾,既然構成犯罪了,肯定要被追究刑事責任,要是僅僅違章違規了,也就被罰款而已。
套用駕駛證就是偽造變造駕駛證的一種。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駕駛證的,由公安交管部門予以收繳,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無論是自己偽造、變造駕駛證,還是使用偽造、變造的駕駛證,都要按照上述規定予以處罰。其中,偽造、變造駕駛證構成犯罪的,將按照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追究刑事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法第九十九條一款還規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由此可見,無證駕駛和使用假證是兩種不同的違法行為,在處理結果上有很大不同。對無證駕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權進行罰款,并可處以15日以下拘留,但尚不構成犯罪。
你怎么這么倒霉啊,還被拘留了15日,非常同情。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 規定: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九十九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你看看,對你的處理是否偏重?
使用偽造變造的駕駛證會判實刑。 根據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 “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