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偷稅漏稅會計會被牽連嗎_公司偷稅、漏稅,會計該如何自處?
特邀律師
謝邀:首先而言:企業財務部門,尤為財務主管會計,上崗前,是要經過財務法規、稅法、會計準則的學習運用,專業培訓及格后,拿到上崗證,才可以正式上任,由此可見,財務部門,對企業偷、漏稅,負主要責任。
其次:財務部門的會計人員,無倫主動、被動,做假賬,都是違反(會計法),這里也要說明一點,最好企業領導,尤其大中型企業領導,也要學習財務知識、懂稅務法規為上策,有時也可以合理的避一點稅,其主要靠會計,多學習智能會計的知識。
然而:如查出企業,偷漏稅現象的話,我個人認為:數額較大的,企業財務部門,不關主動、還是被動,都要追究刑事責任,這里也包括企業領導者,也負有很大的責任,(因為每張報銷單據,都要經過領導批準,方可入賬)。數額小的,對企業進行按比例的罰款,(這里稅務部門,有罰款規則)其財會人員,自動辭崗,再作定位。因本人水平有限,請見諒!
單位因逃稅會計會判刑嗎?會計責任大,是內當家,單位的鍋盤底漏都掌握在會計手中,會計不但做帳,還是領導的參謀,每月會計都有報表,都有財務分析報告,通過報表本單位財務狀況一目了然,領導看了報表會根據財務報告建議重新調整工作議案,有的是降低人力成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積扱回籠外占用資金,采取行之有效的辦法提高效率,降低虧損,增加利潤。也有圖謀不軌的想歪心思逃稅漏稅,作為會計要遵守財經紀律,要懂法,不合理的費用不入帳,偷稅漏稅的賬不做,不管來自那方的壓力,會計要堅持原則,堅持自己的底線不被迫于壓力所動,會計可以不做,違法的事不干,潔身自好干好自己的本質工作,清清楚楚做事,明明白白做人。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釆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且偷稅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偷稅1O萬元以上的,處三年或七年以不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對偷稅漏稅構成犯罪的,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財務人員是被脅迫是脅從犯,對于被脅迫犯罪的,應當按照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偷稅漏稅罪一般是我們平時的說法。在刑法中的名稱是“逃稅罪”和“逃避追繳欠稅罪”。
涉及到逃稅的行為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
按照不同的金額,有不同的處罰措施:
1. 逃避繳納稅款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 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但是,如果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后,積極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就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如果5年內已經因為逃稅受過刑事或者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對于企業來說,要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處罰。
直接主管人員,可以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財務部負責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那有可能是會計或者直接涉事的人員。
因此,企業需要全面檢查涉稅的各個環節,有沒有涉及到逃稅的風險。
比如,收入環節,收入確認的時點是否正確,有沒有長期掛賬沒有及時確認的收入;收入確認的范圍是否正確,有沒有未確認的收入,除了主營業務收入,其他的收入類型是否也全部確認等等。
成本環節,成本確認方法是否準確合理,發生額是否真實,該做進項轉出的是否已經轉出等等。
總的來說,未來的稅收監管將日趨嚴格,過去的很多不合理的避稅方式要予以摒棄了。企業先進行自查自糾,降低稅務風險,那么,也就無需擔心被發現的問題了。
偷稅漏稅會計會坐牢,前提必須是他有參與的犯罪活動,也就是偷稅漏稅的這樣一種行為,偷稅漏稅公司財務不構成犯罪的,公司承擔行政處罰的責任;構成犯罪的,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財務人員不想用假發 票而被老板脅迫的話,是脅從犯。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
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