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訴訟程序法律條文_小額訴訟程序標準?
特邀律師
由于2012年修改的民訴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對小額訴訟程序進行的規定過于簡單,缺乏具體的操作性。
該法實施兩年多來,各地的小額訴訟程序實施情況不一,在具體操作、適用范圍上也不盡一致。
在2015年頒布的民訴法司法解釋對此予以專章規范。
進一步界定小額訴訟程序的強制適用性;
只要是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并訴爭標的額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應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這就排除了對符合小額訴訟條件的案件法院或者當事人的其他程序選擇適用權。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七十一條對小額訴訟程序的強制適用進一步明確界定,對于符合該程序條件的案件,無論是法官還是當事人都不具有其他審理程序的選擇權。
小額訴訟程序適用案件類型明晰化;
新民訴法規定了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的三大條件:
(1)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
(2)是標的額為各省、向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
(3)是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可操作性增強;
關于舉證期限,新民訴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次從立法層面進行了規定,但對于具體的時限并未明確。民訴法司法解釋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簡易程序舉證期限可少于三十日規定的基礎上,界定簡易程序舉證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而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較之簡易程序案件更加簡易,司法解釋對其進一步壓縮,即一般不超過七日。當然法院亦可根據特殊情況確定舉證期限多于七日。只要不超過十五日,都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小額訴訟程序異議制度設置科學合理;
(1)是規定管轄異議無上訴權。小額訴訟程序的價值定位是“快立快審快結”,其以提高效率為目標。新民訴法在“一審普通程序”一章中對管轄異議裁定上訴制進行了規定,小額訴訟程序的方便快捷的價值定位與該上訴制存在一定沖突。
(2)是審理程序異議的時間限定性。新民訴法在第一百六十三條對于程序的轉換進行了規定,小額訴訟程序作為簡易程序的一種當然適用該條規定。在民事訴訟職權主義和當事人主義并存的模式下,對于當事人通過異議方式啟動程序轉換,立法保持開放性態度。
201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一章規定了小額訴訟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海事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因此,海事法院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簡單的海事、海商案件。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標的額應以實際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為限。
小額訴訟的訴訟標的額為省級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30%以下的簡單金錢給付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小額訴訟程序由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管轄。
審級制度是一審終審,不得上訴。
小額訴訟不能適用人身關系,財產確權糾紛,涉外民事訴訟。知識產權糾紛,需要評估鑒定或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
【每日講法觀點】一般有一方申請再審,意味著法律文書已經生效,而具有履行內容的法律文書在生效以后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方申請再審并不影響執行程序,除非再審法院書面裁定中止執行程序。
什么是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99條明確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在民事訴訟的程序中,一方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訴。如果上訴以后對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不服的,還可以申請再審。對于小額訴訟程序,是適用一審終審,因此一審判決后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服只能申請再審。
再審,又稱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或者檢察院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如果發現原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卻有錯誤或存在程序違法等情形,依法提起并進行再次審理的程序。
再審一般有三種啟動方式,分別為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程序、人民檢察院啟動再審程序、當事人申請再審。而當事人申請再審的,能否啟動再審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審查決定。
申請再審是否會影響執行?
一方當事人申請再審,并不會影響執行法院的執行程序。
但是如果當事人申請再審后,法院認為原審裁判文書確有錯誤或者有其他應當啟動再審程序的情形,法院可能會啟動再審程序。當再審程序啟動以后,法院很有可能做出中止執行的裁定,再審法院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后,執行法院應當立即停止執行。
申請再審,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程序一般有哪些情形?一般主要有如下幾種:
- 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裁判文書;
- 原裁判文書認定的事實缺乏證據;
- 原裁判文書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 原裁判文書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沒有經過質證;
- 符合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書面申請后,未獲準許的;
- 原裁判文書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 原合議庭組成不合法,違反回避規定;
- 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因合法的客觀原因沒能參加訴訟或者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
- 未經傳票傳喚,就缺席判決的;
- 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 原裁判文書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判決、裁定的;
- 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
總結
對于小額訴訟程序,一般都是一審終審制,一審法院判決以后,就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對方對一審判決不服,只能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并不一定必然導致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程序,如果人民法院沒有啟動再審程序,就不影響案件的執行程序。如果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程序,可能會裁定中止執行程序。
至于人民法院是否會根據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啟動再審程序,主要看當事人的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再審情形。
采用小額訴訟的法律規定
采用小額訴訟的,實行一審終審制度??梢园l現,在面對簡單的民事案件時,采用小額訴訟程序對于當事人及法庭來說,節省司法資源,提升效率有著積極的意義。但是小額訴訟有著程序少,簡單等特點,因此在進行小額訴訟有著嚴格的條件限制:
首先,規定的是,小額訴訟適用的必須是簡單的民事案件。因為小額的訴訟程序只能適用于審理事實比較清晰明了的案件,或者說是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比較明確且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根據最高院的關于民訴法相關司法解釋可以說明,事實清楚指的是當事人雙方就爭議的事實有著清楚明確的陳述,基本一致,同時證據可靠的時候,沒有必要法院介入調查收集證據,就可以對案件的事實,進行分辨。
而權利義務關系明確說明誰是承擔責任方,誰是權利方,這種關系是明確的。爭議不大的情況是指當事人對于案件的是非以及責任和訴訟的標的物之間的爭執沒有分歧的原則。滿足以上三點的,可以稱之為簡單民事案件,但凡有一點不符不可以采用小額訴訟。
其次,是對于案件的標的額的要求。根據我國的規定顯示,因為各個地方公民的收入,或者說經濟發展水平是不一樣的,所以我國對于小額的標的物的價格按照百分比進行計算。一般是按照當地居民收入的百分之三十進行計算。當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時候,按照小額訴訟進行處理。
小額訴訟的適用范圍問題。小額訴訟只能是買賣的合同,租賃合同,或者是服務合同時候。當涉及到人身的關系,財產權屬的關系,以及知識產權糾紛的時候,或者是當事人提起了反訴的時候,均不適合小額訴訟。
隨著今年來小額訴訟的不斷增多,不少地方的法院已經依法設立了小額訴訟法庭,同時聘請專業具有多年工作經驗的律師參與進來,成為臨時代用法官。同時積極采用靈活多變的方式,鼓勵當事人參與庭審程序,限制律師的介入,從而達到高效率,限上訴,取證規則寬松等效果。對推進我國司法改革產生積極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