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開庭后發現沒有管轄權_法院立案后發現沒有管轄權怎么辦?
特邀律師
您好!可以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可以從法律規定中得知。《民事訴訟法》127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解釋如下:一般案件開庭后不能移送是因為開庭就意味著當事人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或者提出的管轄權異議被駁回,法院本身有管轄權或者通過應訴獲得管轄權。也就是屬于有權管轄。但是,即使在開庭后,違反專屬管轄的法院本身還是沒有管轄權,也無法通過應訴獲得管轄權,所以始終處于無權管轄,應當移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必須是本案的被告;(2)必須在法定的答辯期限內(被告自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審議。
而很顯然,題主應該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因此,這項權利即告失效。也就是,現在已經無法在維權了。
1、除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以外,一審法院立案受理后,被告應訴答辯的,一審法院取得管轄權。不存在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沒有管轄權的情況。
2、如一審法院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二審法院在審理時查明的,應當撤銷原判,并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法院立案后發現沒有管轄權,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一條 對本院沒有管轄權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本院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