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借款合同到期抵押物還有效嗎_抵押借款合同中抵押物歸債權人的約定有效嗎?
特邀律師
1、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
2、最高額抵押合同為三年的,借款合同為一年的,一年期滿后如果借款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做高額抵押合同依然有效,主要主合同債權不變化,可以在最高額度內再簽訂借款合同?! 稉7ā? 第六十條 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 鶛嗳伺c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
按題目描述,這樣的約定在法律上是明令禁止的,屬于流押條款,所以這樣的約定應當是屬于無效的。
所謂流押條款指的就是,債務人與債權人在合同當中約定,當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的時候,所抵押的財產所有權歸債權人所有。這樣的條款即使是債務人自愿同意簽署的,由于該條款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所以這樣的條款即使約定了也是無效的。
之所以被認定為無效,是因為這樣的條款有可能給債權人造成不公平的對待。
舉個例子,假如,債務人欠債權人100萬元,但債務人抵押給債權人的房產假如價值500萬元。此時假如債務人到期不能償還100萬元,如果按照合同約定,債務人就需要把價值500萬元的房產完全歸債權人所有,那么顯然債權人額外多獲得了400萬元的賠償。所以對于這樣的賠償,顯然對于債務人來說是非常不公平,或者是代價是非常大的,與債務本身也是不對等的。所以對于這樣的流押條款在法律上是明令禁止的。
正確的做法應當是如果債務人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當債務不能清償的時候,債權人可以有權處分抵押財產,比如,將抵押財產進行變賣,用變賣所得的財產來清償債務,但是該債務緊限于合同約定的本金和利息,對于多余的部分應當退還給債務人。
如果債務人想以物抵債,那么需要債務到期之后,另行與債權人簽訂以物抵債的協議,而不能直接在借款協議當中約定將抵押財產所有權歸債權人所有。
所以對于借款糾紛有時候是非常復雜的,建議當事人有需要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找律師一對一咨詢。如果您有這方面的法律問題,可以關注本頭條號,私信律師咨詢!
法律上有規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都享有對該抵押物或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價款的優先受償權。 合同中都不得約定,當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或質權未受清償的,抵押物或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抵押權人所質權人所有。 舉個栗子:假如以一棟房屋(市價300W)做抵押向銀行借款150W,到期未履行還款義務,那么房屋所有權若直接轉移給銀行,借款人當然是不會同意滴! 所有權如果轉移,比如買賣行為等等,都需要有相應的對價
1、借款合同中約定到期不還款以房抵債的約定是無效的。
2、《擔保法》第四十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并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