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_和公司約定不繳納社會保險可以嗎?
特邀律師
2019年和公司約定不繳納社??梢詥??職工申請勞動仲裁有用嗎?
社保對于每一位職工都至關重要,社保不僅僅包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還有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所以說社保是職工全方面最基本的保障。
公司和職工約定不繳納社保,往往多支付一點工資,其實這對于職工本人來說是一種損失,而且是不可逆的損失,為什么這么說呢?
很簡單的道理就是繳納社保的職工到退休年齡可以領取養老金,而不繳納社保職工已經沒有賺錢的能力,養老金作為唯一保障月收入方法,如果不繳納社保是自己的晚年生活就失去了保障。
從法律角度考慮,企業和職工約定不繳納社保之類的協議等等是無效的,不具有法律效益。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從招用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購買社會保險,因此購買社保是必須的,屬于強制保險。如果不給職工繳納社保屬于違法行為,作為職工也有權維護合法權益。
比如申請勞動監察大隊介入調解,或者是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是走法律訴訟。 最近有網友問,企業不給職工繳納社保,職工申請勞動仲裁有用嗎? 職工應該清楚知道用人單位違背勞動法律的規定,不繳納或不按規定繳納社保都是違法行為,均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說職工申請勞動仲裁是有用的。
公司不給職工繳納社保應該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呢?
第一,咱們職工作為勞動者可以以公司不給繳納社保為由,對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其經濟補償標準是按照職工在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二,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應該補繳社保費用并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支付一定的滯納金。 所以建議用人單位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避免相關的法律風險。 綜上所述,隨著社保制度的不斷完善,在企業合規給職工繳納社保這方面國家也在做很多的努力。
比如2019年全方面給企業減負,不僅降低企業承擔社保費率,還對繳費基數從新做了調整。可以說一方面是促進經濟發展,另外一方面保障企業有經濟能力給職工繳納社保。 關于企業給職工繳納社保,大家有哪些不同的觀點呢?歡迎大家在下方評論留言,感謝大家收藏點贊轉發文章。
如果合同里沒有保障勞動者的權利條款,那么這個合同是違法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訂立勞動合同并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六、四十七條規定(即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向單位主張:1,支付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2,補交存在勞動關系期間的社保。3,如果為未簽勞動合同,應支付最多12月的雙倍工資。(注意有一年的時效)二。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時,你需要收集和保留好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有關證據。具體可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勞社部發[2005]12號)的文件規定“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你可以據(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不限于此規定)來提供勞動材料。當然證據越多越好。三、建議你先和單位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一致,提供證明勞動關系的材料并向勞動監察部門、勞動仲裁部門提請勞動仲裁或故建議你直接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訴主張你的權益。
這個問題,企業咨詢最多!至少存在兩種情形:一是有部分員工不愿意用人單位繳納社保,用人單位要想不流失員工,就要準備承擔相應的風險;二是也有部分企業不愿意為員工繳納社保,可大多數情況是不清楚這樣做的風險。
首先我們要明白風險點在哪里?用人單位需對以下風險承擔相應責任:一是員工因沒有“五險”而造成的損失要由用人單位全面承擔;二是行政機關處罰;三是用工形象受損。
“五險”包括: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只要造成員工損失無法彌補,在仲裁時效內,員工都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別小看了“五險”損失,一個工亡案件就可能導致一家小微企業破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一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不少員工看不到退休后可以享受退休待遇(不僅僅是退休金),更關注當月領取的工資多少,這部分員工不愿意繳納社保,希望用人單位不要把錢交給社?;鸲侵苯诱鬯阕儸F后發給他,俗稱社保補貼。但是當發生上述“五險”損失后,又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用人單位既出了社保補貼,又要承擔損失,所以就會努力想辦法規避。
常見的方法就是讓員工出具書面的《不繳社保承諾書》或者《社保補貼協議書》。我們知道由于這樣的協議與《社保法》規定相沖突,是無效承諾或協議,當發生爭議后,該補繳還得補繳,還賠償還得賠償。所以在條款內容設置方面考慮得比較多,比如:在條款中明確社保補貼的金額,如違反承諾或約定需要退還,等等。
對于員工來說,建議從長遠考慮,年輕的時候有社保,年老的時候可安享退休生活,否則達到退休年齡后眼看著周圍的鄰居月入少則一兩千元,多則數千元的退休金,你作何感想,會追悔莫及!
社保局投訴。
違法,約定無效。企業為職工繳納社保是法定義務,必須履行繳納社保的法律責任。
出現員工和企業約定不繳納社保的現象,大多是外來務工人員,主要是農民工群體較多,原因如下:
一是,企業想節省用工成本,繳納社保是一大筆經費,對于勞動密集型企業來說,繳納社保積極性不高,存在能不繳納 就不繳納的思想。
二是,外來務工人員,工作的不穩定性,或者擔心繳納社保后,達不到退休繳費年限,享受不到工作地養老等社保待遇,每個月還得從自己工資里掏錢,積極性也是不高的,體現的是錢在手里才安心的思想。
于是,企業和外來務工人員等不愿意繳納社保的雙方,協商不繳納社保的約定,企業拿出一小部分經費,工資稍微漲一些,算作是企業把繳納社保經費支付給了職工,實際與繳納社保經費差距很大。所以,企業為了免除部分責任,一般由法律顧問起草一份承諾書讓職工簽字確認。其中最主要內容是:因職工不愿意繳納社保,單位已將應該繳納的社保費用,支付給了承諾職工本人,由承諾人自行繳納社保,如果承諾人不繳納社保,后果自負,與企業無關,如果承諾人因繳納社保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或者法律訴訟,應先返還企業已支付給承諾人的社保費用。
這份承諾書雖然也違法,但是其部分合法,即已支付給職工的社保費用已經包含在月工資里了,一旦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繳納社保,或者訴訟,職工還得把企業應繳納社保的費用計算返還給企業,而職工實際只得到原企業一小部分費用,訴訟就沒有意義了,等于是自己拿錢全額繳納,基本沒有回頭找的。
職工和企業這么做,風險是巨大的,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工傷保險是不賠償的,由企業賠償全部工傷費用,如果企業無力支付,就是法院強制執行,也沒有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