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商標的合理使用_怎樣屬于對他人商標的合理使用?
特邀律師
商標注冊成功以后就擁有了商標權,包括商標的專有使用權、禁止權、轉讓權等。簡單的來說就是你可以通過以下方面來使用你的商標:
1.禁止別人使用你的商標。一旦發現在你的商標保護范圍領域內有人使用你的商標的話,可以警告要求對方停止使用并且賠償相應的損失。
2.商標許可給別人使用。一般商標許可給別人使用的話,需要做許可備案。
3.商標轉讓給別人從而獲得收益。把不使用的商標轉讓給別人不僅能獲得商標轉讓費用,也避免了發生連續三年不使用被別人撤銷商標的可能性。
當然還有其他的方式,像商標抵押貸款、作為無形資產入股等。
只要拿到受理通知書就可以使用,但是必須打TM標
一、獨創自己的商標,突出自己的特色,以使商標在使用時更具顯著性
二、商標在使用時要注明標記
三、商標在使用時應突出的、獨立的顯示
四、對于注冊商標來說,在使用的時候不能隨意改動
五、正當使用商標,避免混淆或誤認、
六、謹慎使用商標許可
七、正確使用商標的同時,要注意利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商標
以“商標的合理使用”來進行抗辯
通常“商標的合理使用”為三種:1、敘述性使用;2、指示性使用;3、馳名商標淡化使用;
李亮:《商標侵權認定》中明確:由于日常社會生活中的常用詞匯是有限的,商標中包含通用詞匯的現象非常普遍,商家應當充分享有對自身商品進行描述的自由,包括“對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產地、形狀或者生產者的名稱或姓名及其他特點予以說明,從而使消費者明了商品的特性、使用方法等”該理論作為回答你問題的出處。
關于你的問題:
1、可以進行敘述性使用,例如描述產品的原料;
2、某些商標在沒有成為“通用名稱”之前,是可以被核準注冊的,但是成為通用名稱之后,被廣泛使用,其顯著性較弱,是不能阻止他人使用的;例如“優盤”商標的通用名稱的世紀爭議;
3、這些已經成為“通用名稱”的商標其主張他人不得在指定商品上使用,是無效的,《商標法》對于“通用名稱”類的商標,他人可向國家知識產權商評委提起“無效宣告”程序,依據《商標法》第十一條,第四十四條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