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被隔離單位扣工資_疫情期間,干公家活被隔離,隔離期間工資咋算?
特邀律師
這種工資發放方式,不符合規定。
疫情期間,國家為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明確疫情期間勞動關系、職工工資發放等事項。相關規定如下:
人社部辦公廳【2020年】5號 《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 )
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當地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
二、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人社部發【2020】8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
三、協商處理疫情防控期間的工資待遇問題
(四)支持協商未返崗期間的工資待遇。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五)支持困難企業協商工資待遇。對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鼓勵企業通過協商民主程序與職工協商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對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要引導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幫助企業減輕資金周轉壓力。(六)保障職工工資待遇權益。對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要指導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對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指導企業應先安排補休,對不能安排補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顯然,因疫情被隔離50天,單位發放60%的工資與文件規定不符。你可以去單位領導或HR部門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去當地人社部門反映情況,協助解決。
如果堅持企業按規定支付你50天的隔離工資,很可能企業聲稱受疫情影響,經營困難,與你協商降低工資,你也要接受,除非辭職。
8號文第三、(五)款規定,鼓勵企業通過民主協商的方式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
總之,疫情影響不僅是個人的事情,企業影響更大。 要樹立與企業共進共退,共度難關的思想,事情就容易解決多了。
謝邀!疫情面前人人擔心受怕,在此非常時期,為了不使疫情擴散擴大,在沒有疫苗和特效藥情況下,為避免更廣大人民免于病毒侵害,采取停工(停學)等等應急措施施阻擊疫情擴散手段非常必要。在對因疫情停工或誤工者來講,經濟收入肯定是減少,有的甚至是沒有收入。因為企業(公司)處在停工停產,或半停半工狀態下,企業(公司)效益下滑或虧損,在通常的經濟責任制中,工人工資隨效益升/降,或停發也算是正常現象。一旦,疫情好轉和消失后,疫前的損失,視復工復產后的效益,可在疫后適當給些補償也不是沒有可能。只要人活著,就有掙不完的錢,加油武漢,加油中國!
正常來講應該是百分之80,聽說很多國有企業都是這個制度,但行業不同,劃分也不同,具體還是看這次事情有沒有影響公司業務吧
謝邀。
一、疫情隔離期間扣工資嗎
(一)政府實施隔離措施導致不能上班
根據《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規定,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二)員工自行隔離導致不能上班
現在國家鼓勵員工返工后自行隔離14天,員工自行隔離期間的工資支付,企業可參照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文件執行,建議企業在員工自行隔離期間內安排員工在家辦公,工資按原標準支付。或引導員工休年假、調休或請假。
(三)受疫情影響,企業停工停產導致不能上班
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規定: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1.停工停產時間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30日):正常工資標準支付;
2.停工停產時間超過30日,員工提供正常勞動的:可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標準支付工資,但不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
3.停工停產時間超過30日,員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待崗工資,由于各地區待崗工資支付標準不一,具體待崗工資以當地政策為準。
二、被隔離和患病職工工資如何發放
根據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并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
答:應支付在此期間的工資。
律師解析: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及《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于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隔離的員工,應支付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根據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的通知》,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其工資。對于企業要求職工通過網絡、電話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