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盜贓物的善意取得_民法里,盜臟與贓物的區分?
特邀律師
我國法律中盜竊物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根據我國《物權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知情的買主買得的贓物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 》,如果買主已經對所購的財物盡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如賣方提供了合法持有該財物的發票等證據)、而且價格合理的,或是從正常的市場或商店購買的,雖然該財物屬于贓物,但對購買人而言仍屬于善意取得,取得對該財物(贓物)的所有權。 《物權法》
盜贓物是一個動作。形容一個人或者一群人在做一件事情;盜贓物能否適用善意取得,《物權法》沒有明確規定。為了維護交易安全,穩定交易秩序,有必要承認盜贓物善意取得;否認盜贓物善意取得的觀點是站不住腳的;我國的相關立法進程表明,我們立法并不非當然禁止盜贓物善意取得;盜贓物善意交易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和理論基礎。贓物是違法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往往通過一些不法商販或以私人轉賣的形式低價出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如果購買了贓物,無論有意無意,客觀意義上都是替作案分子銷了贓,因此,可能受到法律的追究。所以,從詞性角度來說,盜贓物是一個動次。而贓物僅僅是個名詞;
遺失物、盜贓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對于善意取得的范圍,只有不動產和動產中的委托占有物才能夠構成善意取得制度,由于欺詐行為所取得的除以下情況外,其他都可以適用,贓物與遺失物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1、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
2、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3、對方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4、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于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論基礎1、取得時效說。時效制度,以時間及時間之經過為其構成要件,而善意取得制度則與時間及時間之經過沒有聯系,所以,時效制度與善意取得制度是兩種各自獨立的制度。2、權利外形說。占有人應推定其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讓人有信賴之基礎。
3、法律賦權說。善意取得是由于法律賦予占有人處分他人所有權的權能。
4、占有效力說。善意取得系由于受讓人受讓占有后,占有之效力使然。大多數學者認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論基礎是法律上承認占有公信力的邏輯結果,即贊成權利外形說。
對適用善意取得的財產,多數大陸法系國家法律將遺失物與盜贓物列為例外。對于遺失物和盜贓物,僅在由拍賣、公共市場或者經營同類物品的商人處購得情況下才對善意受讓人進行保護。我國未對盜贓物是否適用善意取得作明確規定。但對于遺失物,我國《物權法》107條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說明對遺失物的善意取得,只有在例外情況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