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提出辭職能得到賠償嗎_公司要自行辭職,有賠償嗎?
特邀律師
感謝邀請,自愿離職就意味著主動放棄了公司的賠償!
在職場,有主動離職,也有被動離職。主動離職又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就是你自己覺得目前的工作不合適自己,抑或外界有更好的機會誘惑你,于是你主動跟公司請辭,那這種情況,公司是沒有義務更沒有責任要對你做出賠償的。
第二種情況,你其實是不想離職的,但是因為種種原因,公司覺得你不適合,公司想讓你自己走人,否則就給你降級降薪,或者給你調崗,總之,目的就是讓你走人。如果你不愿意調崗,也不能接受降級降薪,那你可以與公司打持久戰,就這么耗著,但是,你必須明白,這樣下去對你其實是不利的,因為與公司撕破臉之后,公司可能不給你開具離職證明,或者不配合什么故意詆毀你的背景調查。所以,多數時候,你會選擇“自愿主動離職”,盡管你一萬個不情愿,一萬個不爽,但如果不這樣,你會更加被動。我需要提醒你一點,在這種不情愿的情愿當中,你是可以跟公司提出一定的賠償的。想象一下,你多在公司耗一天,那就對公司多造成一天的潛在威脅和麻煩,所以,公司很可能接受你的賠償請求。
祝你好運,我是劉佳。有關于招聘、求職(簡歷診斷)、跳槽(面試輔導、談薪指導)、職場規劃和撩妹方面的問題歡迎探討。
首先說明一點,實務中大家通常所說的“辭職”只是對員工主動要求離職的一種習慣性稱呼,勞動法律中的標準用詞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辭職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要看員工的辭職理由是什么。
一、員工因個人原因辭職的,基本上不會支持經濟補償金
在司法實踐中,只要是員工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的,比如“家里有事、個人發展、出去創業”等等,如果公司能夠舉證證明員工該辭職理由(通常在辭職信、離職交接表、或離職協議書中可找到辭職理由),裁判機關一般都不會支持經濟補償金。
并且,以個人理由辭職的,員工還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才行,否則,未經公司同意不辭而別或達不到法定通知期即離職的,都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不僅拿不到經濟補償金,可能還要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
參考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員工以公司存在特定違法行為“被迫辭職”的,公司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實務中,一些公司存在克扣員工工資,停發、少發或拖欠工資行為,還有一些公司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還有的公司讓員工在有毒、無防護設備等惡劣的生產環境下勞動,針對這種情況,為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員工享有特別解除權,可無條件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還可獲得經濟補償金。這就是實踐中通常所稱的“被迫辭職”。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員工可以“被迫辭職”: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存在欺詐、脅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明確規定員工依照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參考案例:廣東高院(2015)粵高法民申字第2361號民事裁定認為,
“因澳東公司確實存在拖欠童玉彬工資的情形,故童玉彬以此為由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澳東公司應向童玉彬支付經濟補償金?!?/p>
員工在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被迫辭職”時,需注意各地司法實踐中所把握的“度”,要不然一不小心“被迫辭職”可能變成違法解除。
比如:工資拖延了多少天才可“被迫辭職”、少發了多少工資才可以被迫辭職、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否支持被迫辭職......各地把握的尺度會有差異,并無統一標準。必須充分把握當地的司法實踐才能正確操作。
參考:《北京高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2017)
24、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如何處理?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前一年內,存在因用人單位過錯未為勞動者建立社保賬戶或雖建立了社保賬戶但繳納險種不全情形的,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的,一般應予支持。
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建立社保賬戶且險種齊全,但存在繳納年限不足、繳費基數低等問題的,勞動者的社保權益可通過用人單位補繳或社保管理部門強制征繳的方式實現,在此情形下,勞動者以此為由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一般不予支持。
《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2017)
(六)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經濟補償,仲裁機構應當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但是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審核和征繳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比較復雜?!秳趧雍贤ā返谌藯l規定的目的是要促使用人單位誠信履行其基本義務,對于用人單位存在有悖誠信,并由此導致勞動者被迫辭職的行為,才屬于立法所要規制的對象。因此,用人單位因主觀惡意未為勞動者建立社保帳戶,未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義務的,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的,應予支持。
其他非因用人單位單方原因導致社會保險繳費年限不足,或者未足額繳納,或者未參加單項險種等,勞動者可以向社保經辦機構或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舉報維護社保權益。在此情形下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支付經濟補償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員工“被迫辭職”是否也需提前30天通知公司?
如果“被迫辭職”的理由是成立的,無需提前30天通知公司。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辭職是否需提前通知,可分4種情況來理解:
1、需提前30天通知的辭職:正常情況下以個人原因辭職的,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2、需提前3天通知的辭職:正常情況下在試用期內以個人原因辭職的,提前3日通知即可。
3、需通知但無需提前30天的“辭職”:公司存在以下違法情形:1)未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3)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4)規章制度違法,損害員工權益;5)因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合同無效。也就是說,這些情況下,員工可在通知單位后立即離職。
4、無需通知直接走人的“辭職”: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參考案例:珠海中院(2016)粵04民終461號民事判決中認為,
“根據現行立法,勞動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用人單位。本案中,埃爾凱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何健生勞動報酬及未依法為其繳納社保費用,何健生以此為由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埃爾凱公司亦已收到何健生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埃爾凱公司以何健生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為由主張其無需向何健生支付經濟補償金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納”。
四、員工先因個人原因辭職,事后能否以“被迫辭職”為由要求經濟補償?
實務中一般不會支持。因為裁判機關在審理此類爭議時,會審查員工最初的辭職理由是什么,一旦公司有證據證明員工辭職的理由是個人原因,比如辭職書或解除通知中已經表明了辭職理由,裁判機構就會認定該理由為辭職的真正理由。員工離職后為了獲取經濟補償金事后再改變理由一般是不會獲得支持的。
比如,廣東高院《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28條規定,勞動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辭職,后又以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迫使其辭職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
北京高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中規定:對于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以勞動者當時實際解除勞動合同時提出理由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勞動者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外的情形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在仲裁或訴訟階段又主張是用人單位存在前述法定情形迫使其解除勞動合同,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仲裁委、法院不予支持,但勞動者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的除外。
五、員工一開始辭職時并未明確辭職理由,離職后能否以“被迫辭職”為由主張經濟補償?
這種情況一般不太容易獲得支持。
比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2017)對此做的一個解答是這樣的:
8.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情形為由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應在離職時明確提出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情形為由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在離職時明確提出,勞動者在離職時未以用人單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情形為由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其之后以用人單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情形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這是公司的套路,變相炒人的套路,首先確定你是在試用期還是正式工,如在試用期那就沒辦法了,主動辭職走人吧!如果過了試用期是正式工,一定不要自己辭職,自動辭職很多補償和賠償都沒有,不知道你的工齡是多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員工沒有重大錯誤沒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沒有給用人單位造成巨大損失的話公司單方面強制解除勞動合同是要給予經濟賠償的,工齡每滿一年賠償2個月工資,注意是賠償!如果跟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就是給予經濟補償,工齡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你只是看了一下微信,沒有涉及暴露及出賣公司的商業機密的話根本就談不上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這樣做是想逼你辭職,目的是以逃避補償。法制社會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公司沒按規定給你買五險一金的話,你可以連本帶利都給它要回來,你可以有理有據有節的跟公司談談,看看他們的反應。勞動者不是乞丐用人單位也不是慈善單位,雙方都有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可以公平的對話,誰也別胡來,如果亂來那就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法律援助爭取你的合法權益。(以下是勞動法截取,可以好好研究一下)
沒簽勞動合同,對就業單位是很不利的
單位不簽勞動合同該怎么辦
被迫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秳趧雍贤ā返谑臈l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比绻萌藛挝槐黄扰c勞動者簽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利益將造成較大影響。在動爭議處理中企業十分被動。不簽勞動合同,責任主要在是企業。一旦產生勞資爭議,企業拿不出重要依據——勞動合同,違法在先,按照法律規定,必須承擔諸多不利后果。
簽訂勞動合同時間時怎么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為即不違法。(《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常見花招
目前存在部分企業濫用的情形,比如試用期滿才簽、試用期很長、工資很低、試用期不參加社保等。
1、首先要明確,可以有也可以沒有試用期,試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內的。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因此,企業不能以試用期為由不簽訂勞動合同,且試用期內也必須依法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試用期的工資也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試用期的長短也有講究。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時,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不能隨意調整崗位工作地點、合同內容。雙方應約定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至于單位可隨時調整員工崗位、地點,員工必須無條件服從,則是典型的“霸王條款”。一旦單位在合同期內因生產經營需要或其他原因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地點的,雙方應協商一致。如確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合同無法履行,而雙方又無法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則可按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企業應支付經濟補償。
4、休息休假首列合同必備條款合同內容:雙方應確定工作時間及休息休假。很多企業嚴重超時加班,有的還規定:單位可以根據生產需要,隨時要求員工加班,員工不得拒絕。
5、患病非因工負傷有相應待遇。企業應依法為職工參加社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在醫療期內應有病假工資常見花招:一些用人單位常以參加社保職工也要交錢、有員工不愿參保為由,不為員工參保。還有些單位規定,員工患病停工治療的沒有工資。用人單位應依法參保并將為勞動者辦理參加社保手續和扣繳社保費的情況如實告知職工。
6、用人單位的“生死合同”無效。一些單位沒有明確告知勞動者工作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有些合同還規定,如果因為勞動者“操作不當或違章操作”,發生的工傷事故單位概不負責之類的“生死合同”條款。專家指導: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提供符合國家勞動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保護勞動者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這種告知等義務是法定的、無條件的,不能等勞動者咨詢才告知。
段如說你是合同工,不到期限,如果沒有享當的正當理由,你自行自原辭職不干了。你別說是要什么補償金,不扣你的違約金就不錯啦。合同他是雙方的法律約數類型。合同正在,正常履行期間,任何一個方無權超出合同的條款規定。不能歪取了合同的,依法約定。如果發生了其他的不正規行為殊外。我說的對不對嗎。請你看看大家,朋友們,怎嗎評論的吧,謝謝。,,,
公司解雇員工可以給一定補償,員工主動辭職是否有補償,其實勞動合同法是有明確規定的。
如果屬于公司解除員工勞動合同,除了員工有明顯的過錯,比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司法機關處理的,或是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等情形以外,只要是公司主動解除員工勞動合同,而在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時雙方協商一致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笫四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職工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在公司工作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標準工資。標準工資為本人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而不是職工社會平均工資,也不是當地公布的職工最低工資,這是勞動者需要高度重視的,不然就有可能吃大虧;如果既屬于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又沒有和員工協商一致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這屬于違反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笫八十七條的規定,根據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進行經濟賠償,而不是經濟補償,需要注意的是賠償是補償標準的二倍。
既然公司主動解除員工勞動合同,公司要給予經補償或是經濟賠償,那么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補償呢?在大多數情況下,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是不會有經濟補償的,更不要說有經濟賠償了。但是如果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同樣需要給予經濟補償。由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列內容都屬用人單位的過錯,比如沒有按時發放員工勞動報酬,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辭職后,公司經濟補償的標準同樣是按照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綜上所述,公司解除員工勞動合同,除了員工有明顯過錯等情形以外,都要給矛經濟補償或是經濟賠償;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除了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內容之外,其他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不給予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