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延履行利息計算器在線計算_遲延履行利息怎樣計算?
特邀律師
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按下列情況計算:
1、2014年8月1日之前的,按法院判決數額的債務約定利息的兩倍支付遲延履行利息(含判決確定的基本利息);
2、2014年8月1日之后的,區(qū)分為一般債務利息和遲延履行利息兩部分:判決利息按判決確定的利率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按日萬分之一點七五的標準計算。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遲延履行利息計算的司法解釋》
第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被執(zhí)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zhí)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
人民法院劃撥、提取被執(zhí)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紅利等財產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劃撥、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zhí)行人財產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的,計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債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zhí)行人財產通過其他方式變價的,計算至財產變價完成之日。
非因被執(zhí)行人的申請,對生效法律文書審查而中止或者暫緩執(zhí)行的期間及再審中止執(zhí)行的期間,不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第四條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再清償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從遲延履行利息的特性分析出發(fā),正確的遲延履行利息計算方法應該是:
1、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基數應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履行期限屆滿止債務人應支付權利人總額(不包括訴訟費用)。
遲延履行利息的作用是對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的懲罰和對權利損失的彌補。生效法律文書明確規(guī)定,義務人應在確定的期限內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義務人在法律文書所規(guī)定期限屆滿止仍不履行的,其結果將受到遲延履行利息的懲罰。為此,筆者認為,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基數應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履行期限屆滿止,債務人應支付給權利人的標的總額,其中不僅包括債權本金,也包括利息。
2、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期限應是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至被執(zhí)行人實際償付債務之日止。
因為,判決生效至判決限定履行期限內的期間屬法律規(guī)定給予債務人的必要準備時間,該期間屆滿后不履行的,才可按遲延履行利息規(guī)定處理。如果法律文書指定分期支付的,則應從每一次履行期限屆滿的次日起分別起算。如果被執(zhí)行人分期履行的,應按實際履行情況分段計算遲延履行利息。
有人認為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應自執(zhí)行通知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這一觀點的不當之處在于,其遺漏了生效法律文書指定履行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至執(zhí)行通知書屆滿之日期間的遲延履行利息。
3、遲延履行利息的利率應為同期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允許商業(yè)銀行最高貸款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九十四條規(guī)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是指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該規(guī)定中的同期最高貸款利率應是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允許商業(yè)銀行最高上浮利率。
由于商業(yè)銀行對不同貸款期限的利率有不同的規(guī)定,關于采用何種期限的問題,要根據被執(zhí)行人遲延履行的期限而定。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內的債務利息,如果約定了延遲履行的利息率,則按照約定計算利息,如果未約定,則按照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