毆打他人從輕處罰情節_毆打他人情節較輕認定?
特邀律師
隨意毆打他人,涉嫌尋釁滋事罪,情節較輕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對尋釁滋事罪的處罰: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這個問題應該分兩個方面來解釋。
第1個是毆打的問題,
第2個是辱罵的問題。
毆打的問題,因為構不成輕微傷。一般連治安案件都構不成,公安一般會協調一下,賠禮道歉解決。
辱罵的問題,如果情節比較輕微,應該也不會給予過重的處罰。但如果因為辱罵造成嚴重的后果,可能會被治安拘留,甚至可能構成犯罪。
希望上述觀點對你有所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只規定了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而對于以其他的行為方式如電擊、使用化學物品、放射性物質等方式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輕微傷的行為卻沒有規定,導致以其他的行為方式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得不到法律的懲處;同時,因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要求有輕微傷結果,對僅僅實施了毆打行為未造成損傷結果或者表現損傷很快消失而無法作出鑒定的,無法懲處,不能有效保護被侵害人合法權益。因此,在制定本法時,對毆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都規定了應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這一點是本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故意傷害行為規定的重要區別之一;此外,還有一個重要區別就是本法規定的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為是行為犯,只要有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為,就應當給予處罰,后果的嚴重程度只作為處罰的酌定情節。
感謝邀請,醫生毆打領居導致其重傷,肯定是要接受懲罰的,救死扶傷是醫生的本職工作,不應成為他胡作非為的借口。,是否從輕處罰,要看這名醫生解決問題的角度,
從法律角度;在打架斗毆中把人打成重傷的,打人者涉嫌故意傷害罪。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從道德角度;前提是領居不追究法律責任的情況下,這名醫生向領居主動道歉,承擔治療費用,賠償精神損失費,最后設法贏得領居的原諒,化干戈為玉帛,
醫生若因生活瑣事就能把領居毆打重傷,會不會因為工作瑣事,誤診誤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