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算不算夫妻公共財產_公積金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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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收入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合法婚姻關系內的合法收入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最新民法典哦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是指夫妻一方結婚至死亡或離婚前的期間。在此期間,夫妻取得的財產,除約定外,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即使只是在一個人的賬戶中。
住房公積金是否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哈哈,這是一個非常有趣的問題,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個人觀點。
住房公積金實際也是個人勞動成果的一部分,一般是由用人單位個人按照對等的繳費比例承擔,繳費比例從5%到12%,由各單位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決定具體的繳費比例,單位繳費按照職工的工資總額來繳納,個人按照本人實際工資來繳納,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比如單位每月繳費1000元,個人也需要每月繳費1000元,這樣每月就有2000元記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所以住房公積金,既可以解決買房、租房的問題,同時也是一筆巨大的存款,這筆存款對于夫妻雙方來說都是一筆比較重要的收入來源。
住房公積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做具體的分析。如果在婚前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應該屬于個人所有,結婚后這筆費用也應當屬于個人所有,但是可以由夫妻雙方來支配使用,但是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結婚以后,夫妻一方單位繳納額住房公積金以后,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收入的一部分,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完全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離婚以后夫妻雙方進行分割時,應該包括住房公積金在內。比如在婚前住房公積金賬戶上有沒有使用和取現的住房公積金10萬元,那么這10萬元就應該屬于婚前財產,結婚后繼續繳納了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公積金余額為20萬元,那么如果離婚分割時,婚前所取得10萬元住房公積金應屬于繳納住房公積金的一方所有,另外的10萬元屬于婚內財產,應該由夫妻雙方進行分割。
在實際生活中,平時我們對夫妻的共同財產其實除了固定資產以外,當然還要包括流動資產,流動資產除了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等以外,其實還有我們所說的住房公積金、社保卡中的個人賬戶資金等,對于固定資產或是流動資產的分割,界定的主要依據還是要看是否屬于婚內財產,只要是婚內財產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同樣包括住房公積金在內。
綜上所述。住房公積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需要是否屬于婚內財產的認定。如果屬于婚前繳納的住房公積金,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屬于婚內財產,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不能分別辦理公積金貸款: 對夫妻而言,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以一方名義申請的公積金貸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以夫妻共同財產來償還。因此,若夫妻一方申請的公積金貸款尚未還清,另一方又申請了公積金貸款,就等于對同一對象實施了兩次放貸行為,這種行為是禁止的。 而且,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規定,夫妻雙方貸款買房,如果其中一方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在其未還清貸款本息之前配偶不能申請公積金個人貸款。所以,夫妻不能分別辦理公積金貸款買房。夫妻怎樣才能申請二次公積金貸款: 那么,在什么情況下,夫妻可以申請二次公積金貸款?如果第一次所借的公積金貸款已全部還清,并且第一次公積金貸款的房產面積不超過140平方米,再次購房時可申請第二次公積金貸款。 在貸款后,憑借款合同、首付款發票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可以將其用于還款或裝修。
案例概況:劉某與丈夫鐘某由于感情破裂,雙方經過協商后離婚,但是,在分割財產時卻為一筆住房公積金的歸屬產生了分歧。因為鐘某的單位為他辦理了住房公積金,現在鐘某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有2.6萬元的存儲余額,劉某認為這筆錢是夫妻的共同財產,應當平均分割,但鐘某卻不同意,說在其個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就屬于他的個人財產。這種情況下,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專家解答: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對于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是共同財產還是一方的個人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對這一問題進行了解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于共同所有的財產。根據以上規定可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共同所有的財產,在離婚時,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因此,2.6萬元住房公積金的存儲余額雖然是在鐘某的個人賬戶內,但不等于就是他的個人財產,而是劉某與鐘某的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由雙方分割。
你好,在雙方未做約定時,婚姻存續期間雙方的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第一,夫妻雙方是否約定財產歸屬。
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是可以采取約定財產制的,也就是兩個人協議商量財產如何分配,通常所說的就是簽訂婚前協議,事先商量好了哪些財產屬于個人哪些屬于雙方。當然這種婚前協議在普通婚姻關系中還是比較少見的。
除了婚前協議外,婚姻存續期間可不可以約定財產歸屬呢?答案是肯定的。只要你們雙方自愿,也沒有損害別人的利益,是可以約定的。但需要注意的是約定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否則有可能就無法適用約定了。
約定的形式: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簡單來說,如果雙方約定公積金屬于個人財產就不得分割。
第二,若沒有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公積金可以分割的前提是確定時間是在婚姻存續期間,也就是登記結婚之后。如果存在結婚前已經積攢的公積金是不可以分割的。
第三,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的補償規則。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所以分割也不是一概而論的,一般也只有在離婚時才會涉及到財產分割的問題。平時,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處理是有平等權利的,建議還是多溝通多商量,避免產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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