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雙倍工資如何計算_勞動仲裁雙倍工資怎么計算?
特邀律師
如果是計算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那么把勞動者入職第2個月到第12個月期間的已發工資,再合計一下,加個總和即可。 如果是計算違法解除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那么按勞動者最后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即可。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倍工資中屬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部分,適用《調解仲裁法》二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
增加一倍的工資屬于懲罰性賠償的部分,不屬于勞動報酬,適用《調解仲裁法》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即一年的仲裁時效。
二倍工資仲裁時效按天起算,不再按整段起算,時效可從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起向前計算一年,據此實際給付的二倍工資不超過十二個月。
因此,勞動者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對于二倍工資差額部分,屬于懲罰性賠償,而不屬于勞動報酬,故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差額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即從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起向前計算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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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請勞動仲裁的時候,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賠償自己雙倍工資,但由于勞動者本身的情況不符合相關的規定,仲裁機構就沒有滿足勞動仲裁時的訴求,等于是在勞動仲裁的時候輸了,這個時候若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可自收到勞動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勞動者在仲裁的時候要求雙倍工資的時候,必須要弄清楚自己的情況是否屬于雙倍工資賠償,如果不屬于的話是無法爭取到的。雙倍工資在勞動法是有兩個規定的,一個就是沒有簽勞動合同并且工作一個月以上的員工。另一種情況就是該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合同了,但是公司不讓簽。這兩種是可以申請雙倍工資的,其他情形是不可以的。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序】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是多長? 劉昭彥 【問題】我這某單位工作三年了,現在單位與我解除勞動關系。因單位一直沒有與我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我要求單位支付十一個月的雙倍工資。請問,我的這項請求超過仲裁時效嗎?【答】《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用工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從額外的“工資”的法律性質并非是勞動報酬,而是因為用工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這一違法行為的懲罰性賠償金,“雙倍工資”僅僅是懲罰性賠償金的計算方式。《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對勞動報酬的仲裁時效做了特別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該特別規定是對拖欠勞動報酬做出的特別規定,而因未簽書面勞動合同額外的雙倍工資不是勞動報酬,所以不應適用該規定。就你說的情況看,你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起,一年內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支付你雙倍工資。從第二年開始計算仲裁時效,現在你工作滿三年,說明從第二年起算,已經超過兩年了,你的該項請求已經超過了仲裁時效。
員工通過勞動仲裁起訴公司雙倍工資,不同情況,公司應對方案不同:
未簽書面勞動合同屬事實時的應對方案
自用工之日起30內,公司應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逾期公司未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需支付雙倍工資給員工。
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被員工起訴到勞動仲裁庭,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公司的應對方案:
方案一是與員工協商處理。
協商賠償金額,一般是不顯失公平或勞資雙方自己能接受的金額。
協商對勞資雙方都有利:
公司通過與員工協商賠償支付的金額小于或等于法律規定支付的金額,若在協商賠償給的金額低于法律規定支付的金額時,公司就可降低損失。
員工通過協商,就算得到賠償的金額低于法律規定的金額,但可以避免漫長的訴訟過程。
方案二是加強人事管理,及時與新入職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由于疏于管理,導致部分新入職員工未簽勞動合同或購買社會保險,遭到員工投訴或起訴,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或賠償等問題。
因此,公司在平時要加強用工方面管理,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已簽勞動合同
公司與員工已簽書面勞動合同,就不怕員工仲裁追雙倍工資,這樣情況的方案是與員工打官司打到底。
通常主張雙倍工資,是未簽勞動合同的一年情形,也就是說最多可主張十一個月的工資。計算依據是倒推十一個月的工資總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