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訴會判離婚嗎_第二次起訴能判離婚嗎?
特邀律師
采取訴訟的方式離婚,與第幾次起訴沒有關系,具體的分居時間也需要法院認定。只要起訴離婚方的離婚理由充分,法院就會支持雙方離婚。決離婚法定原因或標準,是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根據。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后,是否準予離婚,不取決于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可見“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確定準離與不準離的原則界限。它有兩層含義: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或沒有完全破裂,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準離婚。 以下是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
《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所列舉了以下五種具體的情形,可以作為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依據。
1,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為中,受傷害方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往往是弱勢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發生在夫妻之間雙方更是有長期積怨,很難和好。一方要求離婚的,如不及時處理可能對受害一方極其危險。在判決離婚前,要做好堅決不離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測。
2,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界定為: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住。
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要正確處理好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一方面不以不準離婚懲罰有過錯一方,同時應通過調解、判決等審判活動,加強道德教育,對錯誤思想和行為予以道德上的譴責。對第三者可建議有關組織對第三者予以適當的行政處分。
對確實已經死亡的婚姻,在做好無過錯一方思想工作得基礎上判決離婚。從長遠來看,這對解放當事人自身,促進社會安定團結,預防矛盾的升級、犯罪都是有利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對這一類案件,首先應教育幫助有此惡習的一方樹立正確的人生觀,改正自己的行為,多關心家庭、承擔家務、照料子女。其次要動員另一方給予關心和幫助,促使雙方和好。對少數夫妻積怨太深,被告惡習屢教不改,雙方關系極為惡劣,確實不堪共同生活的,應準予離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雙方沒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使得夫妻關系實際上名存實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標志著夫妻關系破裂。所謂分居,是指夫妻人為中斷相互之間的共同經濟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撫慰。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宣告公民失蹤,是指公民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經法定程序尋找仍無音訊的,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
夫妻一方失蹤,客觀上已經不履行自己對家庭、對子女、對配偶的責任,維持這種婚姻關系對另一方已無實質意義。因此法院判決解除失蹤人的婚姻關系,對及時有效保護婚姻關系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護有其他利害關系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穩定家庭秩序與社會秩序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法院能判離婚
沒有更好的辦法,只有等六個月以后再重新起訴。
分析原因
一是感情破裂的證據不足,二是庭審表現造成誤導。庭審中,你的情緒可能很平和,讓法官看到了和解的希望,認為你們的感情還沒有破裂。
對策一
1.看是否存在感情破裂的金標準:
對方是否出軌或與他人同居;是否有婚姻暴力;是否有賭博、吸毒的惡習;是否已經分居滿兩年。如果有,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2.其他證據:
證明你們日常生活經常冷暴力;吵架,惡語傷人;對方經常夜不歸宿等。
證明材料:錄音錄像;社區、街道、鄰居或小區物業等出具的情況說明;報警記錄;親戚朋友的證人證言等,證明你們夫妻的感情確實破裂,無法共同生活。
對策二
法官判斷感情是否破裂,一是證據,二是庭審表現。
可能你的性格過于溫柔,庭審表現從容淡定,對婚姻生活的描述還不夠絕決。在法官看來,就是優柔寡斷,還沒有死心。
下次開庭,表現出應有的態度,祝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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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還真不一定會判你離婚。
我們現行婚姻法沒有任何一個條文、沒有任何一個司法解釋規定在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形下,第二次起訴離婚必須判決離婚。現行婚姻法對于能否判決離婚仍舊采取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這唯一標準。達到破裂要求起訴一次都會判離,達不到破裂要求,起訴三次不判你離婚都正常。所以,重點不在于你起訴了幾次,而是在于你們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果你能證明分居已滿兩年、有家庭暴力行為、有與他人同居行為等法定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的,第二次起訴,法院自然會判決你離婚,不管對方同不同意。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為有你這樣要求的人帶來福音。民法典明文規定:第一次起訴離婚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滿一年的,再次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準予離婚。
要不,你堅持到2021年1月1日之后再起訴?
第二次起訴離婚,一方不去,怎么判?
第二次起訴離婚的,一方不去的,要看是哪一方不去的。
原告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告堅持不離婚,或者原告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感情已經破裂的,法院就會判決雙方不準離婚。
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不準離婚后,過了一段時間,原告可以再一次起訴離婚,第二次起訴離婚,作為原告來講,如果開庭時,原告不去的,視為撤訴,相當于沒有起訴的。這種情況比較少,但不是沒有。
那如果第二次起訴離婚,被告不去的話,該怎么辦呢?
被告不去開庭,有2種情況:
第1種情況:被告接到傳票,拒絕出庭
面對此種情況,法院是可以缺席審理,缺席判決的,這時原告的證據就非常重要了,什么樣的證據呢?那就是感情破裂的證據。不知道被告是何種原因拒絕出庭,而原告能提交足夠的感情破裂證據,即使被告不來,那法院還是可以判決離婚的。
第2種情況:被告下落不明的。
被告下落不明,法院的傳票根本無法送達到被告的手中,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公告期滿后,法院也可以缺席審理缺席判決,原告不需要擔心這一點。
這種情況對原告來講,無疑增加了離婚的難度,但同時,被告的這種下落不明也說明男女雙方的感情不好,原告還是要積極收集證據的,以有利于法院判決雙方離婚。
雙方自愿可離。
你好,對于這個問題,首先需要了解一下到底什么是起訴離婚,根據我們國家現行的法律規定,我們國家合法的離婚方式只有兩種,一種是去民政局協議離婚,第二個就是去法院起訴離婚。
如果雙方有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對于婚后共同財產等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就需要去法院起訴離婚。
去法院起訴離婚,法院一般是不能輕易判離的,因為這個是有明確的標準的,這個標準就是必須要證明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如果認為感情已經破裂了,判離的速度就會比較快,否則就可能第一次不判離。
如果法院不判離,當事人在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情況下,只能過半年之后再次起訴離婚,這就是第二次起訴離婚。通常第二次起訴離婚判離的可能性都會比較大,因為畢竟這是第二次,說明當事人離婚的決心是很大的,而且如果經過調解,還沒有和好的可能性,第二次基本上都是會判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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