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廣告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_要約邀請與要約的區別?
特邀律師


商業廣告一般情況下是屬于要約邀請的。但法律并不排除商業廣告如果符合要約的要件也可以成為要約。因此,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1、要約是一方向他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2、要約邀請是事實行為,而不是法律行為;要約是法律行為。3、要約邀請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邀請人并不承擔法律責任。4、以下四個法律文件為要約邀請: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 ?/p>
【解釋1】要約具有法律約束力,而要約邀請沒有法律約束力。
【解釋2】所謂要約的內容具體確定,是指該意思表示已經具備了未來合同的必要內容,并不要求該意思表示必須具備合同的“所有條款”。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
【解釋3】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性質均為要約邀請,但若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的規定,則視為要約。
【解釋4】(1)招標公告屬于要約邀請;(2)投標人投標屬于要約;(3)招標人定標屬于承諾;(4)中標人在接到中標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間、地點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合同,買賣合同正式成立。
【解釋5】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的規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懸賞有《合同法》第52條規定(合同無效)情形的無效。
屬于要約邀請 要約要求其對象必須是特定的對象,而招聘廣告的對象并不是特定的人,而是潛在的不特定的對象。
招聘廣告沒有具備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用人單位對于招聘廣告中的內容并不承擔必須履行的義務。1,一般屬于要約邀請 2,如果廣告中有具體和明確的條款,當然構成要約 是否是邀約,主要看這種商業廣告對當事人之間簽定合同是否具有實質的影響,如果具有實質的影響,那么這種商業廣告就應該屬于合同條款的一部分,是需要雙方當事人遵守的 舉例: (1)屬于邀約的情形: 比如在購買商品房的時候,開發商在你購買的時候,推銷人員所宣傳的一些資料,比如,這個小區具有美麗的花園,具有小橋流水等等風景,而且這些附加的環境,對你是否購買這個房子,和對這個房子的價格有著影響的話,那么這些廣告就應該屬于邀約,幾如果合同成立,就成為合同的一部分,對開發商是具有約束力的 (2)屬于邀約邀請的情形: 商場里面很多廣告就都是邀約邀請,這些廣告都沒有關于商品買賣的具體和明確的條款,只是對商品的描述,或者商業宣傳,比如今年過節不收禮,收禮只收腦白金.就屬于邀約邀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