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報警有用嗎_民事糾紛能報警處理嗎?
特邀律師
沒有用。公安機關不得越權干預經濟糾紛,即使報警也不予受理。 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第二條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并重、查證犯罪與挽回損失并重,嚴格區分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的界限,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經濟糾紛處理方法:1、有合同簽訂的,根據合同訂立的糾紛解決方式解決;沒有訂立糾紛解決方式的,可以事后達成該合意;事后也不能達成的,可以起訴、仲裁。2、沒有合同的,可以和解;也可以搜集好證據,到法院起訴,讓法院判決或者讓法院調解。擴展資料新聞:人民日報金臺視線:公安不得插手經濟糾紛公安機關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的事件,在現實中時有發生,或是將合同糾紛認定為刑事詐騙,或是將所有權糾紛認定為刑事侵占。一些地方公安經偵部門接受一方當事人的委托后,動輒以經濟犯罪,如合同詐騙、職務侵占等罪名,對正常的經濟糾紛進行刑事立案,并抓捕對方當事人,在逼取債務或者達到委托人的目的后,再考慮放人。應該說,作為肩負打擊經濟犯罪重任的公安機關,這些年依法偵破經濟犯罪案件,特別是大案要案,確實維護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為社會穩定作出了巨大貢獻。對經濟糾紛問題,應由有關企事業及其行政主管部門、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依法處理,公安機關不能干預,更不允許以查處詐騙等經濟犯罪為名,以收審、扣押人質等非法手段插手經濟糾紛問題。為禁止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公安部早就出臺過《關于嚴禁越權干預經濟糾紛的通知》《關于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抓人的通知》及《關于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等三項通知,三令五申強調嚴禁插手經濟糾紛,糾正辦理經濟案件中的各種違法行為和不正之風。安機關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不是簡單的不正之風問題,而是嚴重的違法違紀行為。它嚴重損害了人民警察以及政府的形象和聲譽,漠視甚至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必須堅決糾正和嚴肅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要繩之以法。
普通民事糾紛可以報警,但不必報警處理,一般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發生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單位、有 關行政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根據自愿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對調解達成的協議應當履行;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報警也不是沒有用。按道理,租房糾紛屬民事糾紛,不歸公安機關管,歸法院管。但當大家暫時都沒有去法院的打算,覺得是個小糾紛時,去法院麻煩。所以當發生租房糾紛,一般正常情況下,雙方都會講事實擺道理,各說各理。有人情緒激動之下難免會動手。所以當有人報警時,警察也會到達現象,主要是防止出現打人傷人之類的治安案件。當警察到達現場,如果還沒有發生治安事件時,為了防止治安事件的發生,一般情況下警察也會做一些調和,看能不能協調雙方把糾紛解決,如果雙方不愿協調,警察也會建議去法院。畢竟警察的主要職責是維護治安,民事糾紛屬法院管轄。
有用的,如果只是一般的民事糾紛,警察一般會進行調解的。如果涉嫌刑事違法,警察會立案調查的。
可以,警察叔叔如果勤快點,會幫你們調節下,但是不會管多余的,因為吵架不在管理范圍內。如果涉及到侮辱人格,誹謗,損壞名譽,侵犯隱私等,你可以上法院提起訴訟。
一般情況,警察是不處理民事糾紛的。警察會建議通過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可以報警,可是即便報警,公安機關也不會受理,所以還是建議協商解決。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是指環節和消除民事糾紛的方法和制度。根據糾紛處理的制度和方法的不同可以從以下三種形式來論述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
(一)自力救濟自力救濟,包括自決與和解。它是指糾紛主題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糾紛,以達到維護自己的權益。
(二)社會救濟社會救濟,包括調解(訴訟外調解)和仲裁。它是只依靠社會力量處理民事糾紛的一種機制。
(三)公力救濟公力救濟是指訴訟。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