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性質屬于詐騙_什么屬于詐騙?
特邀律師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詐騙罪規定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的第二百六十六條,另外《刑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按照詐騙罪處理。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關于詐騙罪的規定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規定為:“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詐騙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詐騙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犯罪對象可為各種形式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用欺騙方法騙取公私財物,刑法另有規定的,應依據特殊規定定罪處罰,適用法條競合的相關規定。 例如,根據行為人騙取財物性質的不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集資款、貸款、保險金的行為,應分別認定為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保險詐騙罪,按照特殊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不再以詐騙罪論處。 二、客觀方面,詐騙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虛構事實,是指編造某種不存在的或者不可能發生的,使他人受蒙蔽,并陷入“錯誤認識”的事實,如謊稱自己是律師。隱瞞真相,指隱瞞客觀上存在的事實,而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并交付一定的財物。 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其在詐騙罪中的體現為,行為人實施的欺騙行為與取得財物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即行為人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或對財物有某種管理權限的人,陷入某種錯誤認識,且基于這種錯誤認識,而自愿交付財物。 構成詐騙罪,要求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 根據《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三、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觀方面,詐騙罪的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且需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最近一直有人問我,詐騙罪與民事欺詐的區別是什么?合同詐騙罪與民事合同糾紛的區別又是什么?律師你能不能給我一個準確的標準?
坦白說,法律并沒有給出一個精準的區分標準。
我們知道,詐騙罪與民事欺詐、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之間的區別,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從辯方的角度,如何去證明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這里有人會說,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在控方,辯方不需要證明行為人無罪,只要檢察院證明不了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為人就是無罪的。
但又有幾個案子,控方是完全舉不出證據來證明行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案件的指控與辯護,最終還是演變成了“看誰的舉證、質證更有說服力”。如果辯方僅僅是以程序上的舉證責任、證明標準來進行對抗,通常無法動搖控方的證據體系。
總結一句話:詐騙罪與民事欺詐、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之間的區別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法律并沒有一個明確的界限作為認定標準。實務中,我們往往是通過全案的事實與證據,綜合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來“對抗”控方作出的不利認定。
根據王作富教授的觀點,合同詐騙行為與合同欺詐行為之間之間的相同點在于:
第一,行為人主觀方面都具有欺騙對方,使對方的認識陷于錯誤,從而違背其真實意思與之簽訂履行合同的故意;雙方都有從對方獲取不當利益的意圖。從這一點看,合同詐騙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完全包容了合同欺詐行為的主觀方面,但顯然前者的內涵又要比后者的內涵豐富。第二,行為人客觀上都具有欺騙對方的行為。其行為方式也無多大區別,都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或是利用對方錯誤等作為或不作為。
合同詐騙行為與合同欺詐之間的不同點主要體現在:
在合同詐騙罪中,行為人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合同形式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行為人意圖通過對方的履行獲取對方的財物,而自己根本不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義務,即行為人意圖無償占有他人財物。當然,在實踐中,行為人有時也具有一些所謂履約行為,但往往只是象征性的,是用掩人耳目或迷惑對方的手段。這種表面履約行為并不能改變行為人整個行為的詐騙性和不履約行為的性質。在合同欺詐行為中,行為人的主觀目的雖然也是為了謀取不當或不法利益,但這種利益的取得,行為人是意圖通過合同的履行而實現。也就是說,為獲取對方的利益,行為人意圖履行自己的義務,只不過這種履行是有一定瑕疵的履行,但從總體上看,行為人還是支付了一定對價。
詐騙罪不足人民幣2000元的不足立案,但并不表明這不是犯罪,最多你去當地派出所報案,警察會給你備案,如果日后再有此人再次犯案被起訴,你的案子會成為其中一條。因為有備案,所以你被詐騙的錢財將來還有可能追回(如果不報警這點可能也沒有)。超過2000元,根據《刑法》條文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積極退款屬于悔過表現,可適當減刑。
根據辦案經驗,我來回答一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2、《刑法》規定,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為:行為人以非法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或者第三方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4、根據《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千到1萬以上為數額較大、3萬至10萬以上為數額巨大、50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
5、除了詐騙罪之外,還有合同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貸款詐騙罪,保險詐騙罪等。這些詐騙在實踐辦案中都比較常見,尤其是詐騙罪,合同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最為常見。
遵紀守法,切勿行騙,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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