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賠償很專業_醫療事故責任,讓醫生走向負責?還是讓醫生走向滅亡?
特邀律師
作為在臨床一線工作了三十多年的醫生,體會是工作上安全第一,千萬不能冒險,你冒險拼命搶救病人,如果結果家屬不滿意,回頭來找你的醫療缺陷,很多的,實在是沒有醫療技術上的缺陷,至少你事前和患者家屬溝通欠好,交流欠好。你也是有責任的。如果效果滿意,盡管這些搶救的日子,你晚上經常因為這個病人睡不著,那也是應該的,你的職責所在。何苦呢?
肯定是不合理的。
《侵權責任法》第54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對于受害方患者來說,出現醫療事故,自己有權利就醫療事故給自己造成的的損失向醫療機構主張賠償權利,如果醫院要求患者向醫療組追責,肯定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另一方面,醫院根據相關規定,追究治療組的部分責任是可以的,但是如果醫院要求全部損失都由醫療組負責,既不合法也不合理。醫療組的診療行為是職務行為,受醫院的管理和約束,獲得的利益也歸醫院支配,因此沒有任何理由由醫療組承擔全部損失。
特殊情況下,可能診療組是個人組織,掛靠在醫院名下營業,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往往醫院會要求出了事故,全部損失由醫療組負責。這種合同雖然雙方簽署了,但是和現行法律規定相沖突,將來發生糾紛肯定會被認定為無效約定,對患者,對診療組都沒有什么實際意義。
感謝邀請!四川攀枝花遺腹3塊紗布導致感染,之后4個月后病人全身器官衰竭死亡,間接因為醫療事故死亡,被定為一級甲等醫療事故,肯定是有道理的。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醫院不管就只有找肇事者拚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