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約邀請與要約主要區別_簡述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特邀律師
要約與要約邀請有以下區別:
1、含義不同要約是當事人自己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般是向特定人發出;要約邀請則是當事人希望對方當事人向自己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般是向不特定人的任何人發出。
2、構成要件不同要約的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幾點:(1)內容具體確定。主要體現在合同訂立的時間、價格和數量,必須具備合同的全部必要條款;(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3)要約人是具有締約能力的特定人;(4)要約必須發給要約人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5)要約應以明示方式發出;(6)要約必須送達于受要約人。而要約邀請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發出,也不需要在要約邀請中詳細表示,不管對發出邀請人還是接受邀請人,都沒有約束力。
3、撤回意義不同要約撤回是指要約生效前,要約人使其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約一旦送達受要約人或被受要約人了解,即發生法律效力。要約邀請撤回是指發出要約的通知通知已經到達受要約人,為使生效的要約無效而做出的單方法律行為。
簡單點的記憶就是:要約邀請需要對方補充條件,交易才能成立;;要約不需要補充,同意就成立;;承諾就是字面的意思
二者的區別有:其一,效力不同。要約對要約人具有約束力,即:要約送達,要約人就不得撤回,如果當事人想要撤銷要約,也要符合法定的條件。要約邀請對要約人沒有在撤回上的限制,當事人可以任意撤回,要約邀請不存在撤銷的問題。但要約邀請也可能構成締約責任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上的責任。
其二,要約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受要約人承諾送達,合同即告成立。要約邀請,則不是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它只是喚起別人向自己作出要約表示或使自己能向別人發出要約。
其三,要約必須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款,或者說,要約必須能夠決定合同的內容。如對一個買賣合同要約來說,通常需要標的、數量、價金三個條款。而要約邀請不要求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款。要約邀請一般只是籠統地宣傳自己的業務能力、產品質量、服務態度等。
其四,要約一般是針對特定的對象進行。而要約邀請的對象則一般是不特定的大眾對象。這是就一般情況而言。但不宜以對象的不同作為劃分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基本標準,要約可以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這并不妨礙某特定人的承諾與要約的結合而成立合同;要約邀請亦不妨針對特定的當事人,特定的當事人可以根據要約邀請的內容提出自己的要約。
其五,要約一般是針對特定相對人的,故要約多采取一般信息傳達方式:即口頭方式和書面方式。要約邀請一般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的,故往往借助電視、廣播、報刊等媒介傳播。
要約與要約邀請最根本的區別是:受要約人有承諾權;受要約邀請人沒有承諾權。這是效力上的區別。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在于:
1、要約是當事人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要約邀請是希望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2、要約大多數是針對特定的相對人的,往往采用對話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約邀請一般是針對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往往通過電視、報刊等媒介手段。
3、要約的內容必須具備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如明確的標的額、標的物數量、質量、價款報酬、履行期限等;而要約邀請則不具備這些條件。
舉一個生活中常見的事例,幫助消費者理解抽象的理論:夏天,街邊賣冰棍的小販為了招攬顧客會叫賣,如果他吆喝“冰棍、清涼解暑的冰棍!”,這就只是一個要約邀請,他是為了吸引人們來向他詢價;如果他吆喝“冰棍、紅豆冰棍,五毛一根!”,這就可以構成要約了。
一旦出現了購房糾紛,如果法院認定房屋銷售廣告屬于要約,消費者據其購買了房屋,其內容就應該構成房屋買賣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如果開發商沒有實現廣告中的承諾,則應視為開發展違約;如果法院認定房屋銷售廣告屬于要約邀請,則廣告的內容就不能當然地作為合同的一部分,僅能作為一種參考,并不具有約束力,如果開發商沒有實現銷售廣告中的承諾,即使消費者確實是因為相信廣告內容而購買的房屋,也不能因此主張開發商的行為構成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