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里怎么爭取減刑_監獄減刑是怎么減的?
特邀律師
對照監獄法的條款有針對性的做。 第二十九條 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根據監獄考核的結果,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我是薩沙,我來回答。
基本上只有保持很好的勞動產量,才能夠減刑。
當然,前提是不惹是生非。
摘錄一段:
如果有工具的活,晚上值班隊長是要 來收工具的,至于幾點收要看活兒的數量還有值班干警的心情。但打毛衣這樣的活就沒人管 了,打到幾點都行。晚上睡覺是不許關燈的,所以我們經常是通宵地做。即使當天的指標完 成了,也希望能多做一點,只有產量超過別人才有可能爭取減刑。
我在入監后的第二年調到了一個新的大隊,是踩縫紉機的活。我們做過綿質內衣、床上 用品、服裝鞋帽,而且還有國內名牌內衣呢。機器活是必須在工廠間干的,7點出工以后, 不到12點以后是不可能回監室的。收工回來洗洗涮涮都要2個小時,因為所有的活動都是集 體行動,要排隊,要報數,要一個一個監室輪流,這樣七搞八搞差不多2點多也有可能3點才 能上床睡覺。
在工廠間干活一點都不能偷懶的,因為是流水線加工,你的這道工序沒做完,下面那道 工序的人就要罵人,你耽誤了別人的時間。“時間就是金錢”這句話在這里得到的體現是最 充分的,只不過我們換了一種說法“時間就是產量”。
說到這里,我想提醒大家,以后買回來的內衣褲、床單被套之類的東西一定要水洗以后 才能用哦,即使是在專賣店買的也是一樣。我們在工廠間干活時為了節省時間,輔料、半成 品、成品都是一堆一堆地堆在地上,車工坐在車位上不能走動,由輔工將成堆的東西在地上 拖來拖去,做好的成品直接打好包裝,貼上廠家標簽就OK了。我們雖然覺得過意不去,可也 沒辦法,我想男監或是別的監獄肯定也是一樣吧。
在里面我們所干的活都是有主的,也就是說是廠家指定的。每個大隊監獄都有全年的勞 役指標,要完成指標需要兩方面的努力,一是干警要接得到活,一是犯人要能完成。如果沒 有接到活或是接的活不多,我們也會有勞役斷擋的時候,這就是我們最開心的日子了。雖然 不干活也要參加法律學習啊,搞點活動啊,或是開個會啊什么的,但畢竟晚上沒事了,可以 好好睡個覺了。
犯人是沒有工資的(不過聽說從05年開始有的監獄已經實行了計件工資),干警在接活 的時候要和廠家談好價格的,完成一批活廠家和大隊結帳的,我們所創造的經濟價值當然是 歸監獄所有。而對于犯人來說,個人完成的產量全部換算成勞動分數,做的越多,分數越 高。每月由主管干警根據你平時的生活表現和勞役情況給每個犯人打分,三個月評一次“處 遇級別”,監獄里的犯人分5個處遇:A級、 B級、C級、D級、E級。三個月的分數達到30分 或以上的就可以享受A級處遇,25——30分(不含30分)的則是B級,依次類推。
分數就是犯人的生命,在里面所承受的一切勞累、痛苦、委屈、侮辱在一個高分兒面前 都會被我們認為是值得的。因為到年終的時候,只有拿滿120分的犯人才有資格被上報法院 減刑。
在那樣的日子里最渴望期盼的就是自由,只要有一條小小的路能讓我們早一天擁抱自 由,即使是累死苦死也不會有人說不愿意的。為了這早一天,我們把自己變成了機器,為了 這早一天,我們可以放棄做人的尊嚴,一切就是為了早一天見到自己的親人,早一天呼吸自 由的空氣。
犯人要獲得減刑或者假釋,必須是:
1,好好勞動改造自己,遵守紀律,表現突出,立功受獎,確有悔改表現的,會有減刑機會。
2,認真學習文化知識,通過國家考試,獲得大學文憑可以有獎勵,3,認真學習技術,獲得技術等級證書可以有獎勵。這些獎勵相加,可以爭取減刑。一般犯人在服刑過半后,可以申請假釋。犯人的減刑和假釋,都是由監獄方面提起申請。由本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判死刑的和無期徒刑的重犯,如果達到減刑標準的話,由高級人民法院裁決。
很多罪犯在鋃鐺入獄之后,都想通過立功或者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認真悔改,以期蕕得減刑的機會。那么,2018年最新的減刑新規有哪些呢?我通過走訪在監獄當獄警的朋友,了解了相關信息。(1)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起始時間為: 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以上方可減刑;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 有期徒刑減刑的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2)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能超過九個月有期徒刑; 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確有悔改表現并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3)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一年; 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一年六個月。減刑間隔時間不得低于上次減刑減去的刑期。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對于判處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不超過五年。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必須服刑二年以后方可減刑,一般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重大立功者,可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無期經幾次減刑后,實際執行期不能少于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