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工作的人可以做擔保人嗎_沒穩定工作。沒財產可以做連帶擔保人嗎?
特邀律師
我先給你講一個我工作中的一個小故事,就是在我現在這個單位發生的,也就是我給我關系不錯的同事擔保了一件事情,落下埋怨,給自己找來了麻煩。
和我一個辦公室的一位同事,平時因為我們經常在一起喝酒,關系也不錯,但是這個人有一個唯一的愛好,就是個官迷,每天都想著能夠取代部門主管位置成為經理。
要想成為領導,尤其是在那些私人企業里,你必須在老板面前展示出自己的價值,如果你沒有任何價值,老板是不會提拔你的。
他為了讓老板提拔自己,需要展示出自己的能力,于是就向老板要了一個項目,想要他獨立完成。
但是老板要求必須有人給他擔保,證明他有這份能力,不影響公司的工作進度和利益。這里面也有老板考驗他的意思。
他在找擔保人的時候,第1個就想到了我,我處于同事之間的友情,于是在老板面前給他做了擔保,其實當時我也非常相信,他認為他的能力可以完成這項工作。
真應了那句話,人必須有自知之明,沒有那金剛鉆不要攬著瓷器活,他的這個項目做的還沒有一半,剛開始就遇到了難題,沒辦法去求其他的老同事,老同事也不愿意搭理他,因為跟人家沒關系,得不到任何利益,人家誰不讓愿意幫助他呢?
他于是又找到了我,讓我給他幫忙,于是我找了我另外一個同學給他幫了忙,只是把開頭完成了,后面的也無能為力。
他這個項目在老板規定時間內沒有完成,老板狠狠的劈著他,而且還把我這個擔保人批了一頓,并且老板以此為借口扣除了我這個季度漲工資的機會。
因為我受了這位同事的連累,這位同事不但沒有一點愧疚之情還反過來埋怨我,說在工作中沒有幫助到他,我想我只是你的一個擔保人,我憑什么要幫助你啊?是你當初自己攬的活啊。
通過這件事,我才看清楚這個同事的真面目,這樣同事永遠是在利用別人,從來沒有把自己的同事當過真正的朋友,我也想起了職場中的另外一句話,職場中從來沒有真正的朋友。
為什么在工作中不能夠給自己同事做擔保?因為這里面牽扯到了許多人的責任,也牽扯了許多人的利益,而給別人做擔保只是一份出力不討好的工作。
給你的同事做擔保,其實你也要負起一定的責任,如果成功了,成功的果實是別人的,如果失敗了,而失敗的責任卻有你一份。
在職場從來不是一個講究感情的地方,也許你出于同事的面子給別人做擔保,但是別人會給你留面子吧,尤其是在失敗的時候,他根本就不可能留面子,還會把責任推卸給你。
- 為什么說擔保是一個出力不討好的事情?因為別人在成功的時候,他們會想起你嗎?你的擔保沒有出任何力氣,只是一個口頭上的承諾而已。
- 也許這個承諾你要付出很大的代價,和他承擔一樣的風險,可是在這件事件中,你能夠得到任何好處嗎?到最后你只不過是落下一句話而已。
- 工作中沒有任何利益的事情,你不要去干,就算你和你的同事關系很不錯,但是你也要區分一個事情大小,親疏遠近。
- 你給自己的同事做擔保,你能知道以后的后果嗎?凡事在工作中的擔保,你也是需要承擔一部分責任的,而這份責任你能夠承擔得起嗎。
職場本身就是一個人與人交往的過程,可是人與人之間的交往完全是沖著利益而進行的,沒有了那份利益的牽扯,你們的關系只不過是鏡花水月罷了。
從問題開頭我舉出的那個例子就能看出來我和那位同事之間的關系,而那位同事你從頭到尾只不過是在利用我罷了,見我沒有價值了,他反而會把我一腳踢開。
我們在工作中有許多人情面子是抹不開的,我們需要根據這個人的人品來進行判斷,當你看不出這個人品的時候,就需要你有一定的試探和考察。
- 當你給別人或者是自己的同事做擔保的時候,你必須白紙黑字把相關的責任寫明白,就算是自己關系不錯的同事,也應該調理清楚的分清責任。
- 在工作中任何事情的擔保,你都需要分析一個事情大小,不要是為了同事之間的面子胡亂給人擔保,那是最不明智的行為。
- 對自己從事擔保也要有一個時間期限,尤其是領導讓你做擔保的時候,你應該把這個時間期限寫得清清楚楚,而且單保的范圍和責任大小也應該寫清楚。
- 其實你同事讓你單保的目的就是想讓你最后背黑鍋,有些人讓你做擔保,其本身的目的就是不純的,有時候不能夠光考慮關系,而且還要考慮利弊。
希望我的回答你能夠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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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根本沒有償還能力是可以做擔保人的。
1、擔保人只要簽署擔保協議即成為擔保人,這是法律層面上的;
2、債權人會審核擔保人的擔保能力的,沒有擔保能力的人,債權人不會同意的,因此操作上不可行。補充:因此擔保人根本沒有償還能力可以作為擔保人,但是操作上不可行。
擔保人具有法律規定的資格,即滿足所需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五)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
在擔保人的的法律規定中,有寫到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沒穩定的工作,則說明在出現問題時,是不具備履行擔保義務的可能。
沒有收入的大學生可以做擔保人。
按照銀行的擔保政策,擔保人需要具備還款能力和還款意愿,二者缺一不可。但是,當借款人本身已經符合銀行的信用貸款的基本條件以后,銀行認為還有一定的風險,那么他還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更多的擔保方式,比如抵押、擔保、質押等等,這增加的抵押、擔保、質押被稱作追加擔保,雖然不完全符合銀行的擔保人條件(因為是增加的擔保,所以不違反信貸流程),但是能起到很好的牽制作用,一旦貸款到期借款人不能還款時,銀行有權力要求擔保人還款,法律也會支持銀行的訴求。
利用追加擔保,是很多個人小額貸款、生產經營貸款、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常用的一種補充方式。這正體現了信貸審批人的矛盾心理,俗話說的審批人的三板斧:降額、分期加擔保,這是沒辦法的辦法。此時,銀行要的并不是擔保人的擔保能力,而是擔保意愿,尤其喜歡讓借款人提供上大學的子女(需要年滿18周歲)、體制內的近親屬等作為追加的擔保人。如題主的情況,正是希望通過擔保人的壓力傳導給借款人,促進借款人還款。如果當初題主不簽字,這筆貸款很可能批不下來。
所以,借款、擔保都有很大的風險,當不能確定到期還款時,簽字時一定要慎重再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