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孩子怎樣會判給女方_夫妻離婚孩子判給女方?
特邀律師
感謝悟空達人給我回答這個問題的機會!夫妻之間鬧離婚,女方希望能夠得到一個七歲的兒子的撫養權,這不是不可能,但是你要滿足如下條件方有可能!
首先,女方要有足夠的經濟實力,這不是一句空話!你要在經濟上有壓倒一切對方的實力,你如果有了這方面的優勢,那對孩子的今后成長和教育都有一定的話語權!因為你有錢有房,吃喝住都不成問題,這樣的條件尤其是對孩子的今后成長,教育都是必須具備的先決條件!
假如你什么也沒有,自己的溫飽都成了問題,即使孩子判給女方,你又拿什么給孩子一個交代呢?顯然這是不現實的問題,法律的判決也很公平公正,不能因為雙方離婚而把孩子的未來判給一個沒有未來的一方,一旦也是不人道的!
其次,男方不要這個孩子!這要靠你們夫妻之間事先達成共識,男方同意把孩子留給你!要是這樣,你為孩子爭取到的撫養權也就變的容易得多!
不過呢?說句心理話,不要為了自己的一廂情愿或者賭氣而非要違背意愿,非要把孩子爭取過來!試想一下,你的條件根本就不如男方甚至差的太遠,你愿意把孩子留在自己的身邊受罪嗎?不說成長中不利于孩子,就是未來的教育和就業都要面臨很大的壓力,我個人認為還是要量力而行!為了孩子的未來,該放手的一定要放手!畢竟離婚就是一種形式,可孩子的血緣關系誰也改變不了,既然夫妻雙方過不到一起,那就把孩子留給條件更好的一方發展,從道義上說,這是最好的不二選擇!
第三點,我想說的是,假如你的丈夫是一位好吃懶做,無所事事還有吃喝嫖賭樣樣俱全的家伙,那就好辦多了,只要你有充分的證據和理由,在法院審理之前你要明白無誤的陳述給法官,那就在判決上有一定的勝算!
為什么這樣說呢?因為法官也要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做出孰重孰輕的衡量,在權衡利弊的同時才能覺得把這個孩子判給誰才能更有利于今后的成長!試想一下,假如法官把孩子判給了這位沒有未來的賭徒,那也是法律和輿論道德所不允許的,于情于理也說不通,所以說,你要是這種情況,那么孩子判決的問題,只要你庭前提出來,那是非常重要的!
堅持原創,杜絕剽竊!我是情感故事!有喜歡我文章的朋友,每天與我互動吆,多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明確了以保障被撫養子女權益最大化作為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首要原則。
以被撫養子女的年齡階段為標準,可區分以下情形:
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
以隨母親生活為常態,隨父親生活為例外。
例外情形: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4.父母雙方協議兩周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二、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
(一)絕對優先條件
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上述四種情形,不僅是從保障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同時還兼顧到了父方或母方自身的特殊情況,鮮明地體現了法理與情理的高度結合。
(二)相對優先條件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子女的撫育不單單是物質生活上的,精神層面的健康成長尤為重要。
三、十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
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但,隨著《民法總則》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下調至八周歲,應考慮什么年齡段子女的意見,也將會有相應的降低。
四、特殊情形
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
對于孩子撫養權的這個問題,首先夫妻雙方是能協商的還是要先協商解決。我特別不贊成夫妻雙方在離婚的時候拿孩子作為籌碼,因為夫妻雙方離婚,本來對孩子的身心健康就已經造成了影響,如果再拿孩子作為籌碼,那孩子是不是太可憐了呢?所以我通常都是建議當事人離婚的時候,財產你可以爭,但是孩子沒有必要爭得歇斯底里!
因為有很多人爭奪孩養孩子撫養權的目的,就是不想讓對方看孩子,其實這個是既不合情也不合法的。
因為法律規定了一方獲得孩子的撫養權,但是你不能阻撓對方來探望孩子,探望孩子是對方的權利,這不僅是對方的權利,而且是對孩子身心健康有很嚴重影響的。如果你爭奪撫養權,就是為了不讓對方來看孩子,這種情況下是違法的,同時也是對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不利的。
所以我們建議當事人對于孩子撫養權還是要心平氣和的去協商,因為你們只有協商好了,孩子才能夠健康平安的長大。
如果實在協商不成,那么按照法律規定,一般兩歲以下的孩子判給女方的可能性比較大,超過十歲的孩子可以聽取孩子的意見,2至10歲之間的孩子,就要看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成長了,這個就需要法官來根據自由裁量權來考慮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了。
所以你看,與其讓法官來猜你們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成長,還不如你們雙方自行協商,因為孩子撫養權雖然歸你了,也不代表你就能一直養著這個孩子不讓對方看,所以孩子撫養權歸誰,其實意義并不太大。
而且也不是說誰擁有了孩子的撫養權,誰就能夠多分財產,這個是不會產生很巨大的影響的。
所以建議大家在離婚的時候,既然已經離婚了,就好聚好散吧,看著孩子的面上,將來大家還要見面,就不要見面三分仇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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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36條之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期(1年)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孩子已經一歲半,不屬于哺乳期時間,此時人民法院會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根據你所提供的情況,孩子一直由男方父母帶,法院把孩子判給男方的可能性要大,這樣對孩子的成長有利。同時,你可以再證明女方再此期間并沒有盡到完全照顧孩子的義務(判給女方,對孩子成長不利,因為一直是男方父母帶)。根據這兩點,法院把孩子判給男方的可能性要大。希望可以幫到你,謝謝。
夫妻離婚后,一方或雙方的家庭環境、撫養能力及子女意愿等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
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只要符合以上任意一個條件,即可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
司法實踐中,有時會出現一方擅自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情況,如“藏孩子”“搶孩子”等。
律師提示,即使撫養方沒有盡到撫養責任,擅自將子女騙走或搶走的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正確的做法是依法起訴,由人民法院確定是否變更子女撫養關系。
沒有正當理由搶走或騙走孩子,經說服教育仍不送回的,人民法院可對當事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關于孩子撫養權的問題,沒有絕對的標準,首先是由夫妻雙方來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話,可以由法院來進行判決。
法院掌握的原則是先要看孩子的年齡有多大,一般情況下,兩歲以下的孩子大多都是判給女方的,十歲以上的孩子,可以聽取孩子的意見,也就是說,如果孩子打算跟誰,判給誰的可能性就會比較大。
2到10歲之間的孩子,一般要看雙方的經濟收入,還有工作是否穩定,能否給孩子提供比較好的成長環境來綜合進行判斷了。
另外就是如果夫妻雙方有兩個孩子,通常情況下一人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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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孩子一般會判給有經濟能力的一方財產平等分割,對于結婚時間比較長的男女雙方,難免會生育孩子,并且會積累一定的共同財產。為了緩解離婚糾紛,我國法律也直接規定了,任何人在辦理離婚手續之前,都需要按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先確定孩子的撫養權和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 一、夫妻離婚孩子怎么判財產怎么分? 夫妻離婚孩子一般會判給有經濟能力的一方財產平等分割。具體的財產分割情況如下: (二)夫妻離婚了孩子怎么判?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 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方有以下情形之一,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4)父母雙方協商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2、兩周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 兩周歲以上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的,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6條規定,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可優先取得撫養權。 (2)子女隨其中一方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該方可優先取得撫養權;主要指夫妻長期兩地分居。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3、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關于撫養權出現爭議的,可以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4、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 父母雙方可以根據自愿達成撫養協議,或者在法院的參與下達成撫養協議。 二、夫妻離婚財產怎么分配?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認為在法庭審理中應當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解決,并提出22條具體意見,其中第6條與現行婚姻法沖突,不再適用,其余各項還作為法院審理離婚時的依據, 具體包括: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 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此條與該解釋沖突,所以不再適用) 7、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 一般歸個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0、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1、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12、婚后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期限應不僅限于8年) 1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14、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后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 15、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6、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 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17、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18、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19、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20、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后再恢復離婚訴訟。 21、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進行處理。
回答《離婚時如果孩子黑女兒,法院是不是多數判給女方?》
我參與進來談談這個話題。談二點看法,供參考。
第一點看法關于夫妻離婚孩子無辜的法律規定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明文法條規定,"父母離婚,子女無辜"。什么意思呢?就是父母離婚了,不是夫妻了,可孩子仍然是父母二個人的。父母二個人,離婚后,對孩子仍然負有培養,教育,關愛的法定責任。父親,仍是父親,母親,仍是母親,父母離婚,子女無辜。
第二點看法。夫妻離婚,是不是女孩就得判給女方,男孩就得判給男方?回答:不是的。夫妻離婚,孩子跟誰,或者說判給誰,要從孩子的年齡,孩子的意愿,男,女雙方誰帶孩子,對孩子成長有利等等實際情況考慮的。比如,男孩二歲,男女離婚,男方強烈要求要男孩擾養權,法院也不會判給男方的,又比如女孩,十二歲了,正在讀書,女方無撫養能力,男方條件好,孩子又愿意跟父親,法院會考慮這些實際情況,將女孩判給男方的。
建議:對離婚的男,女,不要在爭對孩子撫養權,要多考慮由于你們的離婚,已給孩子成長,心理,生理健康,選成極大的傷害了,應該多考慮離婚后,孩子,仍是自己的孩子,仍然繼續關心,熱愛哪仍是自己的孩子,跟誰去,是無關系的。父親,仍是父親,母親仍是母,這個血肉關系不能因為你們離婚,孩子與父母斷了血肉情。
以上,是我從事社區法律服務幾十年對這個問題的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