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十年怎么爭取緩刑_在法院怎么爭取判緩刑?
特邀律師
說點大白話吧,簡單的來說,判了緩刑,就是把人放了,不關押了。(很多人還是不理解我的意思嗎?緩刑就約等于釋放了,緩刑時間結束之后,刑罰就結束了。不會再關押了)緩刑二字可以簡單理解為“先不關押你了,放出去,但是要延長考察時間”一般都是比較輕的罪(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三年),一般來說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比如把錢賠到位了,這個不是必要條件),然后法院認為把你放了沒啥危害性,這個時候就有可能判緩刑。判緩刑對于被告來說當然是好事,所以都會積極爭取想要緩刑。因而犯罪的這個被告就會積極坦白、態度良好、積極賠償,這樣期待法院寬大處理,判個緩刑。而緩刑當然是比實際關在監獄里爽多了,所以緩刑的時間比實刑都要長一點。比如說判一年緩兩年、判三年緩五年。不存在判10年緩15年這種操作,能判十年的罪,都不是小罪名了,這種大罪呢,不能判緩刑的。緩刑期間,雖然在家,但是一要聽話,法院的話老老實實的聽;二要按規定定期報告自己的情況,比如說想開店了什么的都得報告一下,這個是向司法局匯報,或者有社區矯正機構;三就是如果法院判決的時候不讓你見某個人(比如某同案犯也判了緩刑),你就不能見,如果見了就是違規,違規的話問題就很大了,可能重新收押回去;四呢就是如果要離開所在地區市,得打報告申請。出國之類的就暫時不要考慮了。如果你緩刑期間表現良好呢,但最后一天犯錯了,前面的好表現都沒用,會重新收監。因而緩刑也是不自由的,只是更人性化一點來處罰。緩刑期間一旦犯罪就會重新收監,而且新犯罪的判罰會把之前的罪摞一起。還有就是,累犯不能緩刑。累犯就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還有我必須說一句,死緩,居然有人說是死刑,緩一緩,兩年后執行死刑。現在不是這樣的。法院確實是判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但是不是兩年后執行槍斃,一般會執行無期徒刑。死緩其實雖然列在死刑里面,但是基本上就死不了了。死緩的兩年,是考驗期,這兩年也是關在監獄里面的,被告在被羈押期間表現沒啥問題,就直接轉成無期徒刑了。如果這兩年被告在號子里把人胳膊打斷了之類的,那么就有可能被執行死刑。只要這兩年表現良好,死緩就會變成無期。后面說幾句,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指的是,直接判無期的轉這個年份;如果判死緩再轉無期的,減刑也是減為25年)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我國判刑,從輕到重大體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緩(有的死緩會限制減刑,這個就比一般的死緩判的更重)死立執除此以外,還有罰金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規定。順便科普一下追溯時效吧是否治安處罰追訴時效僅有六個月,如果是為什么?
根據我車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作為被告人的你有為自己辯護的權利和最后陳述的權利。你可以在上述二個階段為自己爭取緩刑。
1,在辯護階段,你可以考慮從是否初犯、是否退贓、是否有被害人諒解、主動認罪、主動繳納罰金等有利于你的角度進行辯護,并可以提出要求法院判緩刑的請求。
2,在最后陳述階段,你可以向法庭說明當初因何會實施犯罪,是出于什么目的、現在是否已經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以后準備怎么做等方面進行陳述,并可在最后向法庭表示認罪服罰,希望法庭對你從輕處罰,并判處緩刑。
首先要搞清緩刑的適用范圍。
如果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是慣犯累犯,當地司法局同意,就可以爭取緩刑。上述條件缺一不可。如果達不到上述條件,那就不要做無謂的努力。
例如,盜竊罪,一般情節的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數額巨大(例如三萬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別惡劣,就會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會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無期徒刑。只有第一個檔次的可能爭取緩刑。其余兩個檔次,不可能爭取到緩刑。
如何爭取緩刑?
如果自己符合上述條件,應當積極爭取。主要是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獲得刑事諒解,積極認罪悔罪,爭取法官同情,如果有退賠贓物、賠償、罰金一類的,務必及時結清。司法局社會矯正科可以積極溝通。
以上回答供參考。
補充:
所謂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處一定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內內再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所謂慣犯,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反復實施同種性質的犯罪行為,所犯之罪均未經處理。
判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就不需要在監獄服刑了,是在社區較正機構監督下改造,定期匯報自己的表現,滿一年無再次犯罪,即可自由了。如果再犯罪就會被收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