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向檢察機關立案監督決定不服_報案時可以同時向檢察院申請監督嗎?
特邀律師
“申請檢察院對公安的立案監督,是當事人的法定權利!”
依我之見一一公權利,如果不受監督必然會濫用或不作為。而“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是我國憲法賦予檢察機關的圣神使命,這種法律監督,就是指在刑事訴訟丶民事訴訟丶行政訴訟等訴訟活動的全過程的每一階段及結果的監督。因此,如果確如本案所述“一起涉嫌強奸犯罪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應立案而回復報案人“不予立案”的,報案人(僅指受害人和法定代理人,受委托的律師)依法有權向所承辦案件的公安機關相對應的人民檢察院申請(如題所述誤稱的“報案”)刑事“立案監督”。
因為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受害人或近親屬不服公安機關辦理的侵害公民人身丶財產的案件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刑事“立案監督”。同時,該法還規定人民檢察院受理公民刑事立案監督申請后,有權要承辦該案件的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經檢察機關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并通知公安機關刑事立案的,公安機關必須立案。
而本案例所述“一起強奸案”,就符合法律規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要求,對于經公安機關受理調查后認為沒有犯罪事實而“不予刑事立案”的決定,受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或依法受委托的律師)依法有權向該辦理案件的對應的人民檢察院申請對該“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的辦案行為實施法律監督。如果經檢察院“立案監督”,該院有權要求辦案的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認為犯罪嫌疑人之行為依法己經構成強奸犯罪要求公安機關立案的,辦案的公安機關必須刑事立案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回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就此開始就此案的刑事偵查和對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相應的刑事拘留丶逮捕的強制措施。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報案時可以同時向檢察院申請監督嗎?
不可以!你說的“監督”屬于“立案監督”,報警人到公安機關報警以后,公安機關受理以后,會根據報警人提供的線索進行調查、偵查,假如公安機關通過調查、偵查發現有涉嫌犯罪的事實,公安機關會予以立案,假如沒有涉嫌犯罪的事實,會不予立案,按照程序公安機關會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假如報警人對于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決定不服,按照法定程序,報警人應該到人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檢察院會要求公安機關予以立案或者要求公安機關出具不予立案的理由。這個程序屬于“立案監督”,所以在你報警的同時是不能申請檢察院立案監督的。(案件有問題私信我)
1、向檢查院申請立案監督沒有時間限制,但還是越早越好,方便查證核實案件。
2、立案監督,本身就是賦予被害人的一項救濟渠道,法律對此沒有過多限制。
相關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根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的規定,對于已經生效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當事人可以申訴:(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