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_如何證明夫妻感情破裂?
特邀律師
可以將夫妻感情破裂需要收集的證據歸納為以下幾類,并為您提供收集證據的方法。
在離婚案件中,短信已經被越來越多的當事人作為收集對方存有過錯的證據。在收集該類證據時,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在接受信息者未將短信刪除的情況下,直接將此信息予以儲存,并將手機封存。然后,最好到公證處進行書面公證,經過公證的證據效力比較高,一般會被法官采納。二是在與案件有關的短信被刪除情況下,可以通過手機短信運行商來調取短信內容。在收集時,可以通過運行商的儲存信息將對應的手機短信的發送時間、雙方手機號及內容打印出來,并由在場的工作人員簽字蓋章證實出處,以供審判中使用。
收集時您要先了解電子郵件的特征,電子郵件和其他形式電子證據不同,它的特點是每個電子郵件使用者必有一個電子信箱,而每個電子信箱其用戶名、帳戶名以及密碼都是惟一的,且電子郵件的首部都帶有收發件人、網址及收發時間。但是,如果這些信息被別人掌握,別人就可以利用您的郵箱進行收發或刪除郵件。當然,對于一般人來說,直接在收件箱中修改文件并不是容易的事,因為收件箱中的文件為只讀文件,拒絕修改。即使將其另存,也只改變其位置,并不能改變其屬性。
對于聊天內容,我們可以從聊天者雙方電腦記錄中收集,并將其以拷貝或打印的方式固定下來。如果已經被刪除或修改,您可以通過網絡服務商以拷貝、打印的方式收集,如果網絡服務商沒有保存,對于被篡改的聊天記錄,您可以聘請專門技術人員對其進行恢復。這些環節說起來容易,做起來很繁瑣,所以如果您遇到該類情況最好是在保留后進行公證。然后再進行其他方面的工作。
在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經常采取錄音錄像的方式進行取證,那么,這些證據在法庭上能否作為證據使用?這是人們比較關注的問題。
如果案件需要,我們可以采取一些合法的途徑,比如,在自己家里給對方進行錄音,還有在一些大眾場合獲取當事人的信息等,只要是在不違法的前提下,拍錄的內容連貫的材料就可以作為證據適用。
目前,司法實踐中對傳真件的證據效力是持保留態度的。它必須和其他證據相互聯系,相互印證,單獨的傳真件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有哪些情形視為夫妻感情破裂?夫妻感情破裂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判決離婚的標準。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可以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夫妻現狀、有無和好的可能等因素分析。法律快車編輯為您詳細介紹關于視為夫妻感情破裂的十四種情形。
視為夫妻感情破裂的十四種情形:
一、夫妻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性問題,一直是人們比較敏感和較多回避的一個話題。即使在觀念開放的現代社會,因為婚內性問題而提出離婚的還是不多。但這并不是說婚內性問題少,而是大多數人不愿直面這一現實,而假借了其他借口來實行離婚。
但是不可否認的是,作為愛情基礎之一的性行為對于婚姻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如果夫妻之間沒有正常的和諧的性生活,那么這樣的婚姻多半是不牢固的。
二、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又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對于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結婚的,可以分為物質型的和非物質型的。物質型的如實用婚姻,當事人貪圖對方的社會地位、金錢等物質因素。非物質型的如情感沖動,婚前注重容貌,一見鐘情。這兩種婚姻,都是沒有深入了解就匆忙結婚,雙方缺乏了解,對待婚姻不慎重,草率結合,發展到一定階段,一般會以離婚收場;或者當婚后柴米油鹽代替了甜言蜜語后,卻發現對方一堆令人難以忍受的缺點;或者有錢即使得到了女人一時的芳心,但不知有些女人在物質生活得以充分滿足的情況下,會尋找婚外情人來彌補婚姻中的遺憾。
三、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婚姻法》第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母嬰保健法》第8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及有關精神病的檢查。可見,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精神病等三種疾病。
四、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欺騙對方,或采用誘騙的手段等到木已成舟、生米煮成熟飯時,騙取結婚證,這種欺騙是無法忍受的。因為騙來的婚姻顯然談不上愛情基礎,被騙一方也不知道和你共同生活的對方究竟是怎樣的一個人,這當然不是一方想要的婚姻,于是只能選擇離婚。
五、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這種情況其實很少見,大部分都是在婚后經過一段共同生活的時間后才發現對方的不足,然后才產生情感裂痕的。所以,在一般情況下,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的,只能說明雙方感情已經徹底破裂,沒有挽回的余地了。
六、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包辦、買賣婚姻這種情況在城市已經基本被杜絕了,而且連“包辦”和“買賣”這種概念和說法,在現代都市年輕人頭腦中都根本就不會有了。不過,在一些農村和偏遠山區,還是有著類似的情況,引發了較嚴重的婚姻問題。
七、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兩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確定感情破裂,確實是一件很難的事,根本無法量化計算。但是,法律本著反對輕率離婚的精神,又不得不設臵一定的條件來反映感情破裂的程度。盡管這些條件不一定十分科學。當然,如果你想在分居三年的這個時間段里提前離婚,最好的辦法是協議。
八、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應準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和重婚不同,“非法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顯然是婚姻法所不允許的,也成為判定感情破裂的一個依據。如果以夫妻名義同居,則構成重婚,而重婚是違法犯罪行為。
九、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都屬于重婚罪。這在刑法上有相關的規定。
十、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一個人沉溺于賭博,怎么可能還會承擔起家庭的責任;而酗酒,往往是家庭暴力的催化劑;至于吸毒,不僅會給家庭其他成員的生活和心靈帶來不利的影響,而且還會傳播疾病,更是一種犯罪行為。
十一、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雖說一個人被判了刑,會導致婚姻的解體,但是判刑和離婚之間并不是簡單的劃上等號。只有當對方因被判長期徒刑,而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才會導致婚姻的解體。
十二、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如果你的丈夫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為意味事故下落不明滿兩年的,你可以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在必要的情況下,法院會做出缺席判決,準予離婚。
當然了,如果在法院判決之后,他又重新出現的話,法律也有相關規定:如果你還沒有再婚,那么可以恢復婚姻關系;如果你已經再婚,那么以新的婚姻關系為有效。
十三、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虐待,除了傳統的身體暴力之外,還包括言語侮辱、諷刺、冷淡等冷暴力。身體暴力,一般比較明顯,容易取證。而冷暴力則因為其特殊性,比較難以查證。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尤其是些高知家庭,這種暴力形式卻是極為常見的,也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另外,家庭虐待中還有一種性虐待的情況。
十四、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導致婚姻情感破裂的原因千差萬別,也不是所有的感情破裂都一定是因為暴力、傷害和虐待等前述的十三種類型,更多的離婚反倒是由夫妻雙方不能同步成長、感情淡漠及其他很實際的問題造成的。
對于夫妻感情還沒破裂的有力證據就是看看彼此還心里有沒有對方,為不為對方考慮。比如看到對方病了,有沒有心疼,是擔心還是放任不管。夫妻在生活中難免因為瑣事而吵架,但是吵歸吵,都是床頭吵架床尾和那是好夫妻,夫妻沒有隔夜愁。
夫妻吵架歸吵架,該做飯還做飯,并給對方盛上飯,這也是有感情的表現。有時男人吵架看到女人哭了也就不吵了,這也是男人愛女人的方式,有時吵架了,天下起了雨也還是為對方沒帶傘而擔心,這也是有感情的表現。
如果女人吵架后回娘家,女人母親說女人丈夫壞話時,女人又不自覺得為丈夫辨駁時,說明女人心里還有丈夫,還有感情。最好的方式是兩個人分居10天以后,看看想不想對方,當彼此心放平靜后深思,看看對方在自己心里的印象是想念還是痛恨,會不會牽掛對方,這都是感情是否破裂的表現。
夫妻感情破裂,怎么離婚?
前言:
夫妻兩人有緣結婚在一起生活,引發家庭矛盾,是避免不了的。古話說:"舌頭伴牙齒有時也會咬",我們互相忍讓,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夫妻打架不記仇,白天吵架,晚上共枕頭,感情就恢復了,有些自私刁戀的夫妻,在發生矛盾時,互不相讓,引發家庭戰爭,選擇離婚的大有人在。
夫妻感情破裂,怎么離婚?
目前離婚有兩種形式:
一、起訴離婚
夫妻感情破裂后,雙方都有權利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先起訴人為原告,另一方就是被告。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也叫《民事訴狀》,要行文標準,自己是原告,自己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籍貫、文化程度、職業、電話號碼身份證號碼也要寫上;對方(被告)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籍貫,文化程度,職業、聯系電話號碼身份證號碼也要寫上。
第二部分是:訴訟請求。你離婚子女撫養,房屋和財產分割,在訴訟請求中提出自己的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時會對你考慮。
- 第三部分是:事實與理由。你必須把兩人結婚經過,感情是怎么破裂的,是男女雙方出軌,還是家庭暴力引起的,如果兩人分居兩年以上,你離婚理由充分,人民法院會判決你離婚。訴狀寫好后,寫上:此致某人民法院,署上原告人姓名年月日,帶著訴訟費,一式兩份遞交當地人民法庭,法院受理后半個月到二十天左右,人民法院特快專遞通知你,在指點時間內來法院接受開庭審理。
起訴離婚第一次開庭審理判決不支持你離婚。在判決之日起,滿六個月(半年),你們夫妻沒有重歸于好,你第二次具狀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后會開庭判決你離婚。
二、協議離婚
兩人同意婚,寫一份離婚協議書,雙分就子女撫養,財產繼承分割等事宜寫在協議上,雙方按印蓋章后,帶著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到當地區縣市民政局婚姻登記窗口,就可離婚。協議離婚,當天兩人到民政機關就能辦理,比起訴離婚要快得多。
不要收集,創造證據,分居。
北京安博婚姻家事傳承部劉維昭律師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我國離婚制度中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所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指婚姻關系已經破裂并且到了無可挽回、無法繼續維持的程度。#安博婚姻家事傳承律師咨詢# 《婚姻法》列舉了“夫妻感情破裂”的五種具體情形,即: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1989年制定并公布、實施)列舉了夫妻感情破裂的十三種具體情形,即: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如果有證據證明上述情形的存在,法院一般會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從而判決準予離婚。但是,現實生活中,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多種多樣的。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并不能窮盡所有的情形。這就需要法官進行自由裁量,酌情認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在司法實踐中,法官一般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現狀、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1、婚姻基礎。如果雙方是自由戀愛,一般來說婚姻基礎比較牢固、穩定。如果是中間人介紹認識的,并伴有一定的物質金錢因素,則婚姻基礎相對薄弱。如果是父母包辦的婚姻,婚姻基礎最差。2、婚后感情。如果雙方婚后感情一直不錯,生活上照顧,感情上慰藉,因為偶發性事件引發矛盾導致離婚,一般能調解和好。反之,如果一直不和諧,經常有激烈的沖突,則,關系就很難調和。3、離婚原因。法官會分析離婚的原因是屬于思想觀念的范疇還是屬于生活瑣事的范疇,前者難以調和。4、有無和好的可能。法官對上述事實調查以后,會做出一種判斷。如果雙方積怨很深,無和好的可能,就會判決離婚。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第一次起訴離婚,被法院駁回,時隔六個月后,當事人第二次起訴,法院一般會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