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確認無效_什么樣的勞動合同算無效?
特邀律師
勞動合同的無效,需要依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在此我介紹幾種勞動合同無效的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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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者的過錯
法律上,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違背對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這種情況下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無效。
舉個例子,最常見的就是勞動者在招聘的時候,提供虛假的學歷或者工作經歷,導致用人單位受到迷惑而錄用。
同理,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景也在上述無效情景之列。
2.用人單位過錯
導致勞動合同無效,主要問題還是出在用人單位上,在此我簡單介紹幾個情景。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手段
像剛剛說的,訂立勞動合同壓出于誠實、自愿,例如用人單位欺騙工作的環境條件,工作的崗位待遇等,這樣的行為會導致無效。
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無效。
有些單位會在合同上,約定一些排除自己法定責任的條款,例如約定單位不給員工繳納保險,約定無論什么情況一律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等,這些條款無效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約定
例如,需要員工強制收取諸如保證金、抵押金等條款
或者,侵犯員工婚姻自由的條款,比如合同期內職工不準結婚、生育
還有,侵犯員工健康權利,比如約定工作時間超過法律規定,損害勞動者正常休息休假。
錄用童工、假借或者偽造公司名稱等合同主體不適格的合同
此外還有其他導致合同無效的情景,不在復述。
勞動關系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怎么辦
最快捷直接的方式,是向當地的勞動監察機構投訴。
此外,可以在當地的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
最后就是周期較長的訴訟行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注意的是,關于勞動糾紛不能直接提起訴訟,需要首先經過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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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了幾種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謝邀。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由于勞動者的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由勞動者賠償或由勞動仲裁機構或法院確定。
依照書店那事法律規定,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因為履行合同造成一方損失的,受損失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賠償。在履行無效勞動合同中,一般不會造成一方當事人損失,很少有索賠案件發生。因為,勞動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勞教者已經付出的勞動,有權取得約定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也應當支付,只是勞動者無權要求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