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_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
特邀律師
生效要件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能夠發生法律效力。這些條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條件,是判斷合同是否具備法律效力的標準。成立要件是指構成民事法律行為所必要的要件,亦稱構成要件,包括一般與具體兩種。一般成立要件是指為構成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而需要普遍具備的條件。生效要件和成立要件區別:
1、合同成立與生效的要件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經由要約、承諾,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合同關系,表明合同訂立過程的完結。擴展資料合同成立與生效的關系:
2、合同成立并不意味著合同生效。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主要分以下幾種情況:a.大多數合同成立即生效,也就是說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在同一時間;b.合同成立后永遠不生效,即無效合同。
3、如果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某一類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才生效的,則此時批準、登記手續為該合同的生效要件。未予辦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但注意,只要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辦理了批準、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就應當認定該合同已生效。
關于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要件存在很多爭議,一般成立的要件有以下幾點:
1.當事人確定。(有的民民事行為的當事人只有一名)
2.意思表示明確。(有的民事行為只須一個意思表示,比如拋棄動產;有的民事行為必須有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比如買賣合同)
3.標的確定。標的是行為的內容。(值得注意的是要將標的與標的物區分開來,標的的外延比標的物的外延廣闊,即標的物是標的的物化。比如汽車,房屋等;而標的可以之權利或者義務等) 。
合同只要雙方簽訂了,就受合同約束。如果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合同就是有效的,就受法律保護。簽訂合同一定要充分考慮雙方的權利義務對等,并確保合同條款的公平、公正,如果合同比較復雜,建議請律師幫助把關。如果是一般合同,只要雙方自愿,條款公平就可以了。
無效民事行為是指欠缺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行為人設立、變更和終止權利義務的內容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而可撤銷民事行為是指由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可以因當事人自愿的撤銷行為而自始歸于無效的民事行為,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撤銷前,其效力已經發生,未經撤銷,其效力不消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一經撤銷,其效力溯及于行為開始時無效;如果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被依法撤銷,則具有與無效民事行為相同的法律后果。
1、無效的民事行為。
1.1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下列幾種民事行為無效: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但間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確能證明是其在沒有發病期間實施的,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條件的,應當認定有效。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
(5)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
(6)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2、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
2.1意思表示不真實,是指行為人表現于外部的意志與其內心的真實意志不一致,即行為人表示要追求的某種民事后果并非其內心真正希望出現的后果。行為人意思表示的不真實,可能因為行為人主觀上的原因引起(如對民事行為的性質發生錯誤認識),也可能因為某種客觀原因引起(如受他人欺詐而上當受騙)。總之,凡是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愿的民事行為,即構成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民事行為。這類行為可因虛假表示、誤解、欺詐、脅迫、顯失公平、乘人之危等原因引起。
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有:(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內容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四)形式合乎法律要求。
根據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具備以下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民事法律行為既然能產生某種法律后果,就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即以自己的行為去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另外,行為人還必須是有權實施該項民事法律行為的人。2、意思表示真實。民事法律行為是一種合法行為,這就要求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如果不是出于真實的意思表示而為的民事行為,其效力當然就是無效的。意思表示真實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是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真實的,二是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自愿的。3、行為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要求民事法律行為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是指其內容必須合法,具體包括兩方面:一是行為本身必須是合法的;二是標的物也必須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達設立、變更、終止法律關系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為《民法通則》所采用,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排除了事實行為;同時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以適法性為特征,不包括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為。嚴格稱謂是"法律行為",中國民法稱民事法律行為。行為特征:1、應是民事主體實施的以發生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行為;2、應是以意思表示為構成要素的行為;3、應是合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是指構成民事法律行為所必要的要件,亦稱構成要件,包括一般與具體兩種。一般成立要件是指為構成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而需要普遍具備的條件。包括:(1)要有當事人、客體與內容;(2)要有意思表示;(3)要有設權性。 其中,第一條是一切民事行為必備的共同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作為民事行為的一種,當然也要具備。第二條是民事行為中的表意行為必備的共同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作為表意行為的一種,當然也要具備。第三條設權性是指能按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內容,設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屬性。民事法律行為如果不具備這一條,就無法區別于表意行為中的準法律行為。因為,它也具備前兩條。比如,催告債務的履行這種準法律行為,如果沒有意思表示就無法進行催告行為本身,因而它也不能沒有意思表示。但其效力因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只能按法定的內容發生,而不能按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內容發生。因此,準法律行為就不能具有像民事法律行為那樣,能按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內容設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屬性,即設權性。例如,催告債務行為,其效力并不按債權人催告的內容發生,而按時效中斷、行使解除權、追究遲延責任等法定的內容發生。可見,民事法律行為不僅要具備前兩條,還要具備第三條時才能成為能區別于準法律行為在內的其他一切民事行為的獨立行為概念。有的民法學者在講到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時,只提當事人、目的(即標的)與意思表示,這顯然是不夠完整準確的。因為,準法律行為也都具備這些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具體成立要件是指為構成具體民事法律行為所必要的充分條件。如買賣與租賃法律行為,兩者除了均要具備上述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外,前者還要具備標的物所有權及價款相互轉移的條件;后者還要具備標的物使用權及其價款相互轉移的條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是指民法對已成立的法律行為,為其賦予肯定的保護性效力所必要的條件,包括一般與具體兩種。一般有效要件是指為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而應具備的必要條件,包括:(1)主體要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要真實;(3)內容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德;(4)內容要確定和履行可能;(5)形式要符合法定要求。為使具體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而民法所要求的必要條件外的充分條件,叫作民事法律行為的具體有效要件。無代理權、無處分權或處分權不完備的民事法律行為,要有本人或權利關系人的同意;附條件及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要條件成就或期限到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