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同案犯在逃的處理_同案犯在逃和另案處理會加重刑罰嗎?
特邀律師
是否已判決,沒判決那就是逃過追訴期就銷案(追訴期按該案最大量刑算,20年封頂)。已判決在逃的逃一輩子都沒用,抓到還有加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如何處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對于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時對歸案人員如何處理作出了規定,具體為:“同案犯在逃,對在押犯的犯罪事實已查清并有確實、充分證據的,應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該起訴的起訴,該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從程序上講,共同犯罪案件中即使有同案不歸案,那么也可以對歸案的犯罪嫌疑人定罪處罰。那么同案犯在逃的情況下對歸案被告人審理時是否會有影響呢?如果嚴格遵循證據裁判的原則,結論是不會的,因為無論是什么樣的情形,判決有罪對證據的要求都必須達到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在這種情況下,從證據角度上看,沒有歸案的同案可能導致的結果只是喪失同案供述,但是如果其他證據對于歸案被告人定罪的事實都足以證明,那么當然可以對其作出有罪的判決。
但是,必須指出的是,同案不歸案往往對于定罪不會產生爭議,但是對于如何量刑確實會產生一定的影響。因為共同犯罪在量刑時要考慮各個被告人在犯罪中處的地位和作用,也就是說主犯和從犯量刑肯定是要有所區別的。那么就會出現一個問題,在沒有同案犯供述的情況下,如何認定歸案被告人的在犯罪中的主從地位。尤其對于一些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往往只會對主犯判處死刑,對從犯確可以刀下留人。我個人認為對于這個問題,解決之道還是得嚴格依據證據裁判的原則,就是如果結合現有證據,對于被告人不利的量刑事實的證據如果無法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那么就必須做到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原則。例如,在喪失同案犯供述的情況下,認定被告人是主犯的證據存疑,那么在量刑過程中,就必須對其作出有保留的從輕判決。
確定犯罪嫌疑人身份即可網上追逃。
網上追逃,是指公安機關各部門、各警種在日常公安業務工作中,發揮各自的職責優勢,發現可疑人員時,及時與公安網“全國在逃人員信息系統”或“全國在逃人員信息光盤”進行快速查詢、比對、抓獲在逃犯罪嫌疑人員的偵查機制。網上追逃逃犯信息只能在公安網上發布,僅供公安機關查詢比對,它對外保密,其受眾面僅限于公安機關人民警察。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以下三種在逃人員必須上網:
1、已經辦理了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續的在逃人員要在一個月以內上網;
2、看守所、勞改、勞教場所脫逃的在逃人員要隨時上網;
3、案情重大、緊急、情況特殊的在逃人員,經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先上網,然后補辦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續。
(一)公安機關應對在逃的同案犯,組織力量,切實采取有力措施,積極追捕歸案。
(二)同案犯在逃,對在押犯的犯罪事實已查清并有確實、充分證據的,應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該起訴的起訴,該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
如在逃跑的同案犯逮捕歸案后,對已按上項辦法處理的罪犯查明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時,可以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對新查明的罪行進行起訴和判決。人民法院應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條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的有關規定判處這類案件。
(三)由于同案犯在逃,在押犯主要犯罪事實情節不清并缺乏證據的,可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取依法報請延長羈押期限、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等辦法,繼續偵查,抓緊結案。
(四)由于同案犯在逃,沒有確實證據證明在押犯的犯罪事實的,或已查明的情節顯著輕微的,應予先行釋放,在同案犯追捕歸案、查明犯罪事實后再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