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考驗期內發現漏罪_緩刑考驗期內發現漏罪怎么處理?
特邀律師
刑訴法解釋356條規定: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被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撤銷緩刑、假釋的,由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審判新罪時,對原判決、裁定宣告的緩刑、假釋予以撤銷。 這里的審判新罪的法院指哪個法院呀?是原審法院還是新犯罪地法院?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第77條第1款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就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因此,只有在緩刑考驗期間內發現被告人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才能撤銷緩刑,將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與原來的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罰第六十九條的規定進行數罪并罰。也就是說,如果在緩刑考驗期滿后才發現原判決宣告前還有漏罪的,則不能再撤銷緩刑,只能考慮對該漏罪進行依法處理。
再次適用緩刑的法律思考——河南金年華律師事務所劉俊卿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犯罪人緩刑期限屆滿前,如發現犯罪人有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適用《刑法》第七十七條數罪并罰。但在數罪并罰后,如果宣告刑仍符合緩刑的條件時,能否再次宣告緩刑,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觀點相互對立的情況經常發生。認為不再適用緩刑的理由是:(1)我國刑法第77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此處的“撤銷緩刑”不僅意味著對犯罪人不再適用緩刑,還意味著要執行原判刑罰。(2)緩刑適用的實質要件是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況和悔罪表現,并且能讓法院確信其不致再危害社會。悔罪的重要表現就是如實坦白罪行,并不再重新危害社會。被判處徒刑并宣告緩刑的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一旦發現其還有漏罪或者再犯新罪,就喪失了繼續適用緩刑的條件,應當撤銷緩刑宣告,收監執行。無論其漏罪或者新罪的性質如何,量刑輕重,決定執行刑罰時,都不應再適用緩刑。第二種意見認為只要符合緩刑的各個適用條件,無論是發現有漏罪或者再犯新罪,或者是一般情況下的數罪并罰,都可以適用緩刑。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首先,我們列舉兩個案例以便闡述理解筆者的觀點。案例一:被告鮑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某縣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在緩刑期間因別人檢舉揭發受到公安機關傳喚,經傳喚后主動交待了被判刑前曾幫助朋友銷售電動車一部,未獲利。人民法院充分考慮到鮑某的犯罪情節,在對其漏罪單處罰金兩千元。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兩千元。能否宣告緩刑?案例二:被告董某(17歲)因犯尋釁滋事罪被某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在緩刑期間(已滿18歲),又犯交通肇事罪,自首后妥善賠償,被法院判處一年有期徒刑,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能否再適用緩刑?上述兩類案件在審判實踐中,再次宣告緩刑的不在少數。當然,發現漏罪或者又犯新罪,數罪并罰后被法院撤銷緩刑,判處實刑的更多一些。筆者認為,對于緩刑考驗期內發現漏罪與犯新罪的,在能否再次適用緩刑的問題上,應該區分情況,不能一概而論。一、我國目前關于緩刑考驗期內發現漏罪與又犯新罪的量刑規定。關于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與發現漏罪的,《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二、緩刑考驗期內發現漏罪與又犯新罪的,區分情節,可以再次宣告緩刑(一)目前我國刑法對數罪并罰、合并執行后,能否繼續適用緩刑雖然沒有肯定性規定,但也沒有排除性規定。(二)我國緩刑的適用條件1.適用緩刑的前提條件。必須是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此,必須注意以下幾點:(1)必須是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可以考慮適用緩刑。(2)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也不是合并后的刑期之和。緩刑適用的依據是在考慮犯罪客觀危害的同時,更加注重犯罪人主觀惡性的大小。如果犯罪人主觀惡性較大,再犯的危險性很強,審判人員就會在法定刑幅度內處較重的刑罰,反之,就會處較輕的刑罰。可見,宣告刑更能反應緩刑的適用條件以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2.適用緩刑的實質條件。必須是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預測其“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對于這一實質條件的理解,是正確適用緩刑的關鍵。我國刑法對適用緩刑的這一實質要件規定得比較原則,在實踐中,對于這一實質條件,可以從以下幾方面把握:(1)關于“犯罪情節”。從立法精神上去理解,“犯罪情節”實際上是指犯罪事實,就是體現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各種主客觀因素,其實質是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大小。因此,在理解犯罪情節時,不必拘泥于各種細節,只要抓住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大小,就抓住了該概念的本質。(2)關于“悔罪表現”。所謂悔罪表現,是指犯罪人犯罪以后對自己所犯罪行悔悟的表現。它可以直接體現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大小,因此,悔罪表現是衡量犯罪人的危險性的重要因素,其實質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大小,即再犯可能性大小。由此可見,在適用緩刑時必須考慮犯罪人的犯罪前的表現,犯罪的事實及悔罪表現。如果能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對“悔罪表現”提供具體明確的標準,如投案自首、歸案后如實交待罪行、主動檢舉同案犯及其它犯罪行為、積極退贓、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等等,將更利于審判人員在實踐中具體把握。(3)關于“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緩刑的適用最難把握的條件是“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作為適用緩刑的一個實質性條件,立法上規定得過于原則、抽象,缺乏可操作性的具體、科學的標準。在司法實踐中不好掌握,各人理解相差甚遠。“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只是審判人員對犯罪人未來情況的一種主觀上的推測和判斷,是審判人員對犯罪分子各種因素歸納的結果,只是一種極大的可能性而非現實性或絕對性。即使被宣告緩刑的罪犯有漏罪或者在考驗期間又犯新罪,也不能由此否定適用緩刑的正確性。所以,對于條件中的“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中的“確實”不能理解為絕對。否則,緩刑就不可能適用。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即使被宣告緩刑的罪犯有漏罪或者在考驗期間又犯新罪,也不必然認定為犯罪情節嚴重、悔罪表現不好、有可能繼續危害社會,對那些過失犯罪、防衛過當犯罪、未成年、老年人、精神障礙人、孕婦等特殊人群的犯罪,以及初犯、偶犯、犯罪準備、未遂、中止、從犯、脅從犯等,綜合考慮兩罪的各種具體情節,如符合緩刑條件的,仍然可以繼續宣告緩刑。二、緩刑考驗期的罪犯發現漏罪或者在考驗期間又犯新罪的,建議以下情形不宜再適用緩刑。(一)對漏罪或者新罪拒不認罪的;(二)漏罪明顯構成犯罪而故意隱瞞的;(三)故意又犯同類犯罪或者數罪的;(四)故意又犯數罪的;(五)在漏罪或新罪中是團伙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七)有其他不宜宣告緩刑的情節的。為了避免審判實踐中對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發現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處理上的分歧,結合刑法修正案(八)對緩刑罪犯社區矯正的新規定,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對緩刑的適用問題做出專門的司法解釋。
《刑法》規定對宣告緩刑的犯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緩刑考驗期滿,如果沒有犯新罪或者沒有漏罪,原判決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且應當予以公開宣告。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考驗期內實行社區矯正,期滿司法所應當組織解除社區矯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員主持,按照規定程序公開進行。司法所應當針對社區矯正人員不同情況,通知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群眾代表、社區矯正人員所在單位、社區矯正人員的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保證人參加宣告。宣告事項應當包括:宣讀對社區矯正人員的鑒定意見;宣布社區矯正期限屆滿,依法解除社區矯正;對宣告緩刑的,宣布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后違反緩刑考驗期的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社區矯正人員矯正期滿,司法所應當組織解除社區矯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員主持,按照規定程序公開進行。
《刑法》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