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考驗期滿再犯是否為累犯_判緩刑1年,已滿在犯是累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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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構成累犯。理由如下:1、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
不構成累犯。理由如下:
1、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2、緩刑,《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即原判決不再執行,而不是執行完畢)3、緩刑期滿后再犯罪的,也不能構成累犯,因為緩刑考驗期滿意味著刑罰不再執行而不是執行完畢。
【】緩刑是一項特殊刑罰制度,是人民法院在審判刑事案件過程中,必須執行的量刑的規則。緩刑是通過給犯罪分子一種社區改造的機會,以此來決定是否要執行“原判刑期”,如果經過緩刑的考驗期,則原判刑期不再執行。但是,累犯是指在犯前罪后五年內又犯新罪才構成累犯,由此,緩刑考驗期滿犯新罪不構成累犯。
不構成累犯。累犯指原判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原判刑罰沒有執行,因此不符合累犯的構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緩刑考驗期滿三年內又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否構成累犯問題的答復》中明確指出:如果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實際上并沒有執行過原判的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滿三年又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可不作為累犯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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