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擔保人負什么責任_合同中的擔保人應負什么責任?
特邀律師
代為履行或者賠償損失的責任。
如果居間人的惡意行為造成出借人到期不能收回借款的,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58條、第59條的規定,除民間借貸合同按無效處理外,居間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向出借人賠償相應損失。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我們在辦理執行案件過程發現,其實很多案件的借款人失聯,基本都是擔保人在被迫還錢,很多擔保人還認為自己很無辜,沒有借錢但法院天天執行她,沒有還錢結果都淪落到成為失信被執行人,不僅上了失信黑名單,而且擔保人的房產都會被法院查封、拍賣,銀行卡也被凍結、扣劃,有的擔保人是事業單位或者公務員,就因為上了黑名單,結果連工作都丟了,由于被限制高消費,結果還影響孩子上學、出國等等。
曾經竟然一個網友咨詢我:“現在是不是只能是事業單位老師、公務員才能做擔保人,要不然貸不到款”?事實上,這位網友就是一位老師,她的男朋友要借錢買房,但是貸款人提的一個條件就是必須有事業單位老師或者公務員擔保才貸款給他,于是這位男朋友就找女友做擔保人,并給她做思想工作,并騙她只要簽個字就好,不用她掏一分錢且承擔任何責任。
其實,我第一反應就想到之前新聞報道老師被騙作為擔保人而被強制執行、司法拘留的案例,司法實踐當中,我們確實見過不少被借款人坑的擔保人,由于擔保人缺乏相應的法律常識,又基于人情關系,往往很容易上當受騙,但是借款合同上白紙黑字,擔保人苦于沒有證據基本都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因此,建議大家千萬不要做擔保人或者保證人,也不要隨意在空白紙張上簽下自己的大名,更不要將自己的銀行賬戶、身份證等借給他人,如今套路太多,防不勝防,建議各位小心為上,對于不確定法律問題建議多問問相關專業人士,以避免類似的法律風險。
感覺回答不錯,請記得點個贊哦?,如有法律問題可以點擊關注并私信我。
擔保人一般都是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在擔保合同約定的義務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如果擔保的形式是一般保證的話,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在債權人沒有起訴債務人或執行仍不能實現債權之前,保證人是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但如果是找不到債務人的話,保證人此時是不能以先訴抗辯權來抗辯債權人的。如果擔保形式是抵押或質押,債務人跑掉了,債權人在實現不了債權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變賣、拍賣擔保人提供的擔保物來實現債權。根據擔保法的相關規定,擔保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而連帶責任保證比一般保證的風險要大。如果是一般保證,那么擔保人只需要在執行了債務人的財產后仍不清償全部債務時,才替債務人承擔還款責任。如果是連帶責任保證,那么只要當還款人無能力或逾期不還款時,債權人就可以直接要求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本內容原創自億律平臺趙寶玉律師億律圈,最終意見應以有關事實經具體核實后再行確定,本回答不作為最終的律師法律意見。